第二节 内设机构
第二节 内设机构
1983年,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内设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
判庭、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行政科共四庭二室一科。1985年3月, 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农
垦中级法院增设了业余法律大学农垦分部,作为垦区法官及司法干警的培训基地。1988年6月29
日,农垦中级法院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黑法行字[1988]60 号文件精神, 经黑龙江省国营农
场总局编制委员会黑垦局编办字[1988]15号文件批准,成立了行政审判庭,与办公室合署办
公,1995年从办公室分离出来,正式单独成立行政审判庭。
1989年初,农垦中级法院党组根据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黑法党
发[1984]43号文件《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协助党委管理法院干部办法〉的通知》和
1988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人民法
院执行工作的决定》精神,向农垦总局编委提出垦区两级法院增设内部机构的申请,总局编委
办公室于1989年5月24日以农总编办函字[1989]5号文件做了批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依
此增设了执行庭。
1989年8月7日,农垦总局编制委员会根据农垦中级法院《关于建立法院纪检监察机构的请
示》,下发农总编办字[1989]11号文件,同意农垦中级法院党组设立纪检组,行政设立监察
室。
1990年,根据农垦总局编制委员会农总编办函字[1989]5 号文件批复,及黑龙江省编制
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黑法政字[1990]60号文件规定,农垦中级法院设立了
政治处。
1990年7月16日, 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刑事审判二庭改为告诉申诉庭,原来由民事审判
庭、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的民事、经济申诉案件及再审案件划归告诉申诉庭办理。
1992年9月10日,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各级人民法院法医室组建规划》
及《法医工作细则》的通知精神,农垦法院组建了法医技术室。
1997年7月14日, 按照省法院下发的《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将告诉申诉庭分
立为审判监督庭和告诉立案庭,同时,设立了计划财务装备处。
1999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技[1997]14号文件精神,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同意,农垦中级法院法医技术室改为司法技术鉴定室。
1999年,为全面落实大立案格局,实行案件流程管理,将告诉立案庭更名为立案庭。
2000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编委根据中发[1999]11号和黑法发[2000]3号文件精神,为
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下发了黑编[2000]153 号《关于市、地、县(市辖区)人民
法院设立执行局和增设编制的通知》,农垦中级法院根据省法院下发的黑高法[2000]214 号
文件精神,于2001年4月成立了执行局,内设执行庭和综合组;2002年1月31日根据省法院政治
部黑高法政[2002]16号文件规定,农垦中院法律业大分部更名为黑龙江省法官学院农垦分院;
2002年7月4日,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黑编[2002]95号文件规定,农垦中院将经济审
判庭撤销,设立民事审判二庭,农垦基层法院经济审判庭撤销,其业务归入民事审判庭;2003
年3月,执行庭和综合组分别更名为执行一庭、执行二庭。
截止到2005年末,农垦中级法院内设15个机构,即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庭、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 执行局、研究室、法警支队、
技术室、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计划财务装备管理科、 省法官学院农垦分院。此外,
经农垦总局党委批准,依据党章规定,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设立了党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