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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审判委员会

第四节 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最高审判组织形式。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
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可生效。对审判委员会决
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卷。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三项:

   一、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

  审判委员会委员不直接审理案件,只对经合议庭审理的重大或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
议,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上仍由合议庭成员署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通常是案情复杂、
在垦区内或全省乃至全国影响较大的案件、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适用法律有疑难的案件、
需要再审或提审的案件及涉外案件等。

   二、总结审判经验

  这是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以外的一项重要工作。总结审判经验包括对某一特定时期审判工
作经验的总结;对某个重大、典型案件的总结;对审判工作方法和审判方式的总结等等。通过
这些活动,分析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检查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在审判实践中贯
彻和执行的效果,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提高司法水平、促进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三、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最高审判组织,凡是与审判工作有
关的重大问题都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议。
  1983年5月13日,中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下发农总干字[1983]86 号文件,决定农垦
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张振声、王天民、赵永江、秦志超、韩忠江、吴昌、王
凤田。同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黑法字[1983]71号文件,任命上述人员为黑龙江省
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1984年1月至1989年5月,随着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职务的变动、离任及
审判工作的需要,赵国、张广显、张喜武、张建军、冯志和、张文田等同志先后被任命为审判
委员会委员。1991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王国栋同志为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1997 年4 月,刑事审判
庭庭长胡长春、行政审判庭庭长李廷章被任命为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1999
年6月, 研究室主任刘仲秋、审判监督庭庭长赵宝被任命为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
委员。2001年8月, 副院长王军、经济审判庭庭长黎红英被任命为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
委员会委员。2002年4月, 审判监督庭庭长谢恩良被任命为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
委员。
  截止到2005年末,农垦中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有:王国栋、胡长春、张文田、王
军、赵宝、赵国、李廷章、冯志和、黎红英、谢恩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