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牡丹江农垦法院
第四节 牡丹江农垦法院
一、沿革
牡丹江农垦法院位于密山市连珠山镇牡丹江农垦分局所在地。辖区包括牡丹江分局所属的
14个农牧场,人口近20万。下设6个人民法庭,全院干警68人。
1982年10月6日, 中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党委根据省委政法委、省编委关于筹建农垦
检、法两院的通知,下发了农总党[1982]32号文件,决定设立牡丹江农垦法院,设院长、副
院长2至3人,人员编制为30人。1983年6—7月,牡丹江农垦法院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与和牡丹
江国营农场管理局所属的各农场人民法庭有业务隶属关系的虎林、密山、鸡东等县人民法院办
理了人民法庭交接手续。至此,牡丹江国营农场管理局所属各农场人民法庭的审判业务划归牡
丹江农垦法院管理。
1983年8月1日,牡丹江农垦法院正式办公,除宁安农场、海林农场的案件仍由其所在地的
县人民法院管辖外,牡丹江农场管理局所辖农场、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八一农垦大学的所有案
件均由牡丹江农垦法院管辖。
1989年1月10日,黑龙江省公安厅、省编委、省教委、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四部委[1988]
公发9号文件精神,下发了[1989]黑公政字3号文件,决定将八一农垦大学的刑事、民事、治
安等案件全部移交当地公、检、法管辖,3月20日正式办理移交手续,交由密山县人民法院管
辖。
牡丹江农垦法院组建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3年6月16日下发[1983]62号文件,
任命宋焕玉为牡丹江农垦法院副院长。1984年11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命任万吉为牡丹
江农垦法院院长。1991年3月任万吉病逝,副院长周铁战代理院长职务。1991年10月, 黑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命李万凤为牡丹江农垦法院院长。2001年5月,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张
玉坤为牡丹江农垦法院院长。
建院二十三年来,牡丹江农垦法院党组始终坚持把干警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作为加
强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重点。通过长期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干警的公正意识、大局意识、
公仆意识、廉洁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自觉地在思想上筑起了抵制腐败的防线。改革干部
人事管理制度,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极大地激发了法院干警队伍的活力
和战斗力;通过岗位培训、庭审观摩、案件研讨、短期培训、鼓励干警参加学历教育等方式,
进一步提高了全院干警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建院以来,牡丹江农垦法院较好地完成了以审
判工作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为牡丹江垦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牡丹江农垦法院也因此多次被分局、总局、省法院授予“先进单位”、“文明法院”等荣誉称
号。
截止2005年底,牡丹江农垦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1 505件,接待来访20余万人次,处理群
众来信2 823件。
截至到2005年末,牡丹江农垦法院拥有房屋面积3 658.36平方米,其中审判庭309.85平方
米。办案用车6辆,微机26台,打印机2台,复印机2台,摄像机1台。院机关建成计算机局域网,
实现与法庭的远程电子签章。在垦区率先使用办公软件进行案件流程管理和档案信息化管理。
二、内设机构
1983年建院初期,牡丹江农垦法院内设机构为三庭一室一科,即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经济审判庭、办公室、司法行政科。
1989年4月13日,牡丹江农垦法院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法行字[1988]60 号文件
精神和牡丹江国营农场管理局编委牡垦编字[1989]6 号文件设立行政审判庭,与执行庭合署
办公。
1989年8月7日,总局编委以农总编字[1989]11号文件,批准农垦法院设专职纪检监察员,
牡丹江农垦法院内设纪检监察室。
1990年4月,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委组织部、省编委联合下发的[1990]60 号
文件《关于建立健全法院政工机构和干部配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工科改为政工处。
1993年,根据农垦中院要求,行政审判庭进行调整,与办公室合署办公。1996年4月, 根
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行政审判庭从办公室中分离出来,单独立庭。
1998年4月,告诉立案庭与审判监督庭分设。告诉立案庭负责全院信访接待、立案等工作;
审判监督庭负责全院审判监督工作和原刑事审判二庭的刑事申诉、减刑、假释等工作。2000年,
将告诉立案庭改设为立案庭,形成大立案格局。
2001年4月,将执行庭改为执行局。
截至2005年末,牡丹江农垦法院院机关下设办公室、政工处、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
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纪检监察室、研究室等10个庭(室)。人员编制
为30人。
三、人民法庭
1962年,铁道兵农垦局所属的12个农场成立临时人民法庭,列入虎饶县人民法院派出法庭。
1963年2月19日,农垦系统所发生的案件正式交由各农场所在县人民法院管辖。
1976年3月2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国营农场管理局成立,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1976)2号
文件,牡丹江国营农场管理局所属的各农场陆续设立人民法庭,审判业务归各农场所在县的人
民法院管辖,行政归其所在的农场党委领导。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1983年6—7月,位于鸡东县境内的八五一○人民法庭,位于密山县境
内的八五五、八五七、八五一一、兴凯湖四个人民法庭,位于宝清县境内的龙头人民法庭,位
于虎林县境内的八五○、八五四、八五六、八五八、云山、庆丰六个人民法庭划归牡丹江农垦
法院管理,同时,在位于虎林县迎春镇境内的迎春机械厂设立迎春人民法庭。
1990年2月21日,龙头人民法庭因龙头农场的撤销而撤销,原辖区划归八五一一人民法庭。
1996年1月, 根据省委决定,虎林区域经济一体化试点正式运行。八五○、八五六、八五
八、庆丰、云山等5个人民法庭划归虎林县人民法院,八五四、迎春2个人民法庭划归迎春林区
基层法院。
1998年7月1日,虎林区域经济一体化实验区试点结束,分别划归虎林县人民法院和迎春林
区基层法院管理的7个人民法庭重新划归牡丹江农垦法院管辖。
1999年9月,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高法(1999)97号文件,宁安、海林人民法庭
划归牡丹江农垦法院管辖。
2000年6月,牡丹江农垦法院对其14个派出人民法庭进行了撤并。保留了八五四、八五八、
八五○、八五六、八五一一、宁安等6个人民法庭。撤销了迎春人民法庭,另外7 个人民法庭
成为保留法庭的一个办案组。其中,迎春人民法庭并入八五四人民法庭,庆丰人民法庭并入八
五八人民法庭,八五七、云山人民法庭并入八五○人民法庭,兴凯湖人民法庭并入八五六人民
法庭,八五五、八五一○人民法庭并入八五一一人民法庭,海林人民法庭并入宁安人民法庭。
2004年3月20日,根据省法院黑高法政[2003]87 号文件《关于撤销、设立、恢复部分农垦法
院人民法庭的批复》规定,将八五七办案组恢复设置为人民法庭。
截至2005年末,牡丹江农垦法院下设7个人民法庭和6个办案组。即:八五○、八五四、八
五六、八五八、八五一一、八五七、宁安7 个人民法庭和八五五、八五一○、云山、落庆丰、
兴凯湖、海林6个办案组。人员编制为47人。
牡丹江农垦法院建院二十三年来,历届领导班子始终把法院和法庭的基础建设工作作为一
件大事来抓。特别是近几年来,加大了“两庭”建设的资金投入,积极改善办公环境和办公条
件,各法庭配备了办案专用车辆及微机、传真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法庭基本上达到了规范化、
标准化。截至2005 年末,牡丹江农垦法院各派出法庭、办案组拥有办公面积5 966 平方米,办
案用车14辆,微机20台、打印机14台、复印机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