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审判
第二节 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正确运用民事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
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及时查明事实,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民事纠纷,制裁
民事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而开
展的审判活动。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自
1982年10月农垦两级法院成立至今,共有9个民事审判庭及59 个派出法庭担负着农垦两级法院
的民事审判任务。二十三年来,农垦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47 313 件,其中,民事一
审143 206件,民事二审4 107件。为促进垦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民事案件,多数是在人们生产生活中发生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观念的改变,各
时期的民事案件种类也在不断地变化。因此,调处好各时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保护垦区的改
革成果、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垦区和谐社会的关键。多年来,农垦两级法院按照法律法规和国
家政策,根据不同时期垦区民事案件的特点,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民事审判政策,调整发生在
垦区内部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保障公民、
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自1983 年开始受理案件至今, 婚姻家庭类民事纠纷高居首位,合
同、侵权及权属纠纷分别列二、三位,其中农业承包合同、房地产、劳动争议及土地使用权纠
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等类型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疑难、复杂和新型案件或在垦区乃至全
省影响较大的案件逐年增多。如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审理的王民双诉吴艳红婚姻家庭纠纷
案,双方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达1 000 万元;黑龙江省农垦建筑工程总公司诉赵凤生拖欠工程
款纠纷涉案标的额300 余万元。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大量增加,甚
至出现了医疗方治疗不当引发的输血致患者被感染其他疾病的新型案件。
一、民事案件的变化与发展
(一)婚姻家庭类案件中,离婚纠纷占90%以上
通过调查发现,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年龄结构大多在28-35 岁之间, 有的是婚前了解不够,
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又不能互谅互让,矛盾逐渐加深;有的是家庭收入低,难以维持正常
的生活或是一方好逸恶劳,加大了婚姻裂痕;有的是为了增加收入,一方长期外出务工,双方
的观念产生差距,导致婚姻危机。上述状况,既反映了新形势下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改变,又
反映了人们物质生活的巨大变化。婚姻家庭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组成部分,处理好婚姻家庭纠纷,
是农垦两级法院在垦区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小康社会过程中面临的又一课题。
(二)民间借贷案的曲线变化
23年来,农垦两级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经历了由少到多,又由多到少的过程。主要原
因是:从农垦法院建院初期到上个世纪末,垦区内人民群众相互间借贷多以口头约定的方式确
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双方也仅依靠彼此的诚信来履行各自的义务。随着垦区市场经济的发展,
大量的外来人口到垦区安家落户,他们大多从事水稻和大豆种植和畜牧养殖业,需要大量的资
金投入,相互之间以及与垦区职工群众之间的借贷行为越来越多,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对经营
中存在的风险估计不足,市场稍有波动就无法达到预期收益,使其偿还欠款的计划无法实施,
为了逃避债务,有的逃回原籍、有的下落不明,致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实现。通过民事诉讼中
审判人员的审理及讲解和宣传,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民间的借贷行为只有依法进行才能保障其
权益不受侵害。
(三)各类合同案件占受案总数的近1/3
其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逐年增多,一是主体发生变化,改革开放以后,合同的主体由
本地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纠纷,逐渐演变成外来种植户与企业、外来种植户与本地职工之间的合
同纠纷。二是劳动争议案件矛盾突出。涉及企业改制的群体性案件多,当事人对企业仇视心理
极其严重,审理难度大,最终也很难真正解决纠纷。此类案件上访人数多,牵扯精力大,是法
院审理案件的一大难题。三是房地产案件增多,一方面说明了农垦法院民事审判工作领域在拓
宽,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垦区职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进行民事行为、处理民事纠纷的意识
增强。
(四)医疗损害、危险作业赔偿案是民事案件的新课题
医疗损害赔偿、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等新型案件的出现,对垦区两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工
作提出了新课题。要审理好这些类型案件,垦区法官就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更新司
法理念,探索各种新型案件的内在规律,研究和制定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
二、各类民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措施
(一)只有程序公正才能确保实体公正
过去我们在程序方面不太重视,后来要求改变观念引进新的司法理念,就一定要改变以前
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但是情况仍然不容乐观,因为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已经根深蒂固,以至
于在法院办理案件的过程当中,违反程序的案件屡见不鲜。而当事人一审以后又向二审法院提
起上诉,当事人亲属到国家机关门前上访、静坐、拦截领导的车辆,很大的原因就是因为程序
不公。所以,违反程序办案已经给法院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只有充分重视和运用好程
序规则,才能确保实体公正。
(二)办案中的调解是处理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它能将矛盾化解,而且还能将案件由复杂变简单,更重要的是,调解是减少上诉和上访的
有效途径。重视调解这种方式,既能消除隔阂,分清是非,化解矛盾,还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
缩短办案周期,节约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因此,在审理民事案件
中,要注重一个“调”字。自觉提高对案件调解的认识,加大对调解的重视程度,化解纠纷,
解决矛盾。不能把案件越办越复杂,不能把双方的矛盾越整越深,势态越弄越大,办案要以和
为主,以调解为主,不能轻易下判。要想将调解工作做到位,首先的一条就是要有满腔热情,
坚持公正,这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和立足点。法官是人民的公仆,是为当事人排难解忧的服
务员,要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是非分明、不偏不倚,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第二,
做到耐心细致,反复调解。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对待当事人必须以诚相见,耐心细致,真心
实意地去关心他们。同时还要学会观察,每一个眼神和动作都表现出真诚,做每一件事都要粗
中有细,说话时要切中要害,让当事人愿意接近你,有事愿意和你说实话,同时自己要耳听八
方,信息灵通,及时掌握案件的发展动向,而且平时要多积累经验,每处理一件案件,自己都
找出成功与失败的原因,这样处理案件时才有灵感,无论多难的案件,都能找出解决的办法,
都能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只有以浓厚的感情和诚恳的态度去感化当事人,方可打动人心,
达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真正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正确行使“释明权”
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及
当事人的上访,提高法院的威信和公信力。第一,在保持中立立场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的主
张和诉讼的进程,对当事人公开给予必要的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说明应当举证的种类、内容、
期限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促使当事人准确表达真实的诉讼意图,全面、 正确和诚实地完成举
证,以尽可能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第二,实行独任
审判的案件,释明内容要认真把握,把握不准时,应当召开庭务会讨论决定。释明时双方当事
人在场,其过程应当记入笔录。第三,实行合议制审判的案件,释明内容由合议庭决定。释明
时双方当事人在场,其过程应当记入笔录。
(四)增强创新意识,严把质量关
结合每年初法院工作会议的精神和审判工作的具体要求,从案件审理程序和文书制作两方
面入手,严格把关。第一,严把程序关。为使案件程序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经
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先抓好审判人员司法理
念的更新和转变,使之确立“程序优先”观念、“证据核心”观念、“法官中心”观念,纠正
一些审判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以及依“职权主义”方式进行审判的观念,促
进现有审判方式彻底实现“诉辩式”庭审模式。对疑难案件,注重各项审判环节和证据质证的
审查。多研究、多学习,发现问题及时改正或补正。对出现的程序问题及《证据规则》运作过
程中发现的新情况共同协商,及时找到解决办法。第二,严把文书质量关。裁判文书的质量有
滑坡的现象,这不仅制约着各项工作的进步,也使之成为当事人上访、缠诉的主要因素之一。
加强裁判文书制作的改革,提高法律文书质量,使整个审判活动和裁判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公
示,是树立法院权威及审判工作既判力和公信力的关键。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简易程序诉
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规定,对文书制作内容进行严格要求,改变以往简单认定和说明的做法。
着重对语言文字表达的逻辑性、论证说理性、法律运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即对当事人诉辩主
张的归纳是否准确,案件争议焦点是否明确,证据采纳是否正确,认定的理由是否充分,法律
适用有无不当等方面实行逐级把关,按照“还权加责”的原则,将责任主体定为合议庭成员、
独任审判员和庭长。对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形成不了决议或者疑难复杂案件,由主管院长
审查把关或提交审委会讨论。
(五)树立争先意识,提高办案效率
对能够一次开庭审结的案件,绝不搞多次开庭,对依法需要再次开庭的及时开庭,并按期
完成裁判文书制作,及时下发。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及时解决诉讼纷争,方便当事人诉讼
和法庭审理,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节省审判资源。做到开庭程序、结案方式、法律文书从简,并
注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以涉案标的大小、当事人人数多少等确定是否适用普通程序。建
立案件审限内部跟踪制度,在案件移交审判员时,对案件的当事人、涉案标的、案由、立案时
间、开庭时间、审限届满时间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避免案件审判拖拉、超审限现象的发生。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调解,尽可能做好个案
调解工作,使当事人满腹怨气而来, 面带微笑而归。达到一高三低,即调解率高、上诉率低、
上访少、缠诉少。
23年来,两级法院紧紧抓住法官职业化建设这个根本,从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则、强化法官
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入手,满腔热
情地为群众排忧解纷,依法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