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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事审判

第三节 商事审判




   一、商事审判工作的变化发展

  商事审判的前身是经济审判。经济审判工作主要是通过审判活动,调整生产领域内的经济
关系,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经济审判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并且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农垦法院建院23年来,一直坚持审判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目标,依法保护平等主
体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并结合办案实际,主动为垦区企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和
服务,开创了审判工作为垦区经济建设服务的新局面。农垦两级法院经济审判工作大体经历了
三个阶段:一是宣传起步阶段。建院初期,经济纠纷多由行政部门解决,极少诉至法院,两级
法院经济审判工作一直处于门庭冷落局面。1985年初,农垦法院认真贯彻全国、全省经济审判
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了大力加强经济审判工作,树立经济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服
务的指导思想。农垦两级法院相应调整经济审判力量,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采取走出院门,
深入农场、企事业单位,就地办案的方法,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利用报纸、广播、
电视、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经济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抓住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并就
案讲法,对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进行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扩大经济审判工作的社会
影响。二是巩固发展阶段。1986年垦区两级法院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人民法庭也先后审
理了大量的经济纠纷案件,随之而来的是经济审判工作的质量有所下降,办案跑粗,更审改判
等问题时有发生。为此,农垦中级法院适时召开经济审判工作研讨会,组织经济审判干警共同
就如何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服务意识进行了专门的学习与研究,加大对下业务指导力度,并将
提高办案质量作为工作的重点,通过采取上述有效措施,使农垦法院经济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
都有明显上升。三是全面提高阶段。经过两级法院的不断努力,到1989年,农垦法院经济审判
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进入了全面提高阶段,办理案件基本达到了规范化水平,两级法
院及法庭明确了管辖范围,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两级法院从1992年开始破产案件的审理,帮
助企业解开了债务链,及时摆脱了三角债的困扰;增强效率意识,加快办案节奏,快审、快结
了大批案件,使争议的财产和沉淀的资金及时变为活化资金。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注意搞好延
伸服务等等。通过上述卓有成效的努力,开创了经济审判工作为垦区经济建设服务的新局面。
  农垦两级法院通过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发扬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深入到工厂、
农场等企业单位中,主动提供司法服务,同时利用报纸、电视等形式广泛宣传经济审判的职能
作用,并抓住典型案例对基层干部和群众进行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等措施,不断扩大社会
影响,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两级法院的经济纠纷案件的受案数量也逐年增加,自1983年8月至2005
年末,农垦两级法院共审理一审商事案件12 952件,解决争议标的额17.78 亿元,农垦中级法
院共审结各类二审商事案件639件,其中维持一审判决的402 件,占二审结案总数的63%;调解
结案的62件,占10%;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127件,占20%;撤诉及其他方式结案的48 件,占
7%。
  23年来,农垦两级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始终把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全党
的工作大局服务和为人民服务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依
法调处各种经济纠纷,维护经济秩序,充分保护了各种不同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为经
济建设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

   二、商事审判工作的设立及主要任务

  2000—2001年,在全国法院的机构改革中,撤销了原来的经济审判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和少数基层法
院设立了民事审判二庭。2003年初,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撤销了经济审判庭,同时成立了民
事审判二庭,审理商事案件。
  商事审判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适用法律、政策、交易惯例等
对当事人的经济交往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对经济交易双方的利益冲突进行平衡的司法活动。
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涉及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
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等案件;审判一、二
审知识产权(不含专利权)案件;审理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农垦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国内信用
证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农垦基层法院相关案
件延长审限的申请;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和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民商事审判案件
具有类型多、难度大、主体广等特点,涉及市场经济的诸多方面,是市场经济运行中各种矛盾
的集中体现,处理结果事关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事关国家经济兴衰、社会政治稳定的大局,
事关人民法院能否完成保护先进生产力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以及促进先进文化发展的根本任
务。

   三、破产案件的审理

  破产还债案件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
权人的审判案件。破产还债程序是法院处理破产案件的审判程序,破产是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的客观状态下,人民法院运用国家赋予的审判权予以认定和宣告,并使全体债权人公平
受偿的特殊程序。实施企业破产是国家从宏观调整经济结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
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之一。依法审理破产案件,可以使债权人债务人尽快从债务
链中解脱出来,使破产企业的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优化资本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因此,农垦两级法院经济审判庭,将审理破产案件
视为运用司法手段维护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
  农垦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始于1992年。1992年和1993年,宝泉岭、九三、嫩江三个农垦法院
就相继审理了部分破产案件,他们坚持从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努力改善和发展生产力与
生产关系的基本原则出发,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宣传实行破产制度在企业经
济体制转换中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得到了当地党委与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好评。从1994年开始,
垦区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全面展开,红兴隆、九三、北安、绥化、牡丹江农垦法院认识高、
动作较大,依法积极稳妥受理企业破产案件。1995年,是农垦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集中的高
峰时期,全年共受理破产案件55件,通过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经
济效果,积累的经验越来越丰富。
  针对破产案件不断增加的新情况,为了更好地依法审理破产案件,严格执行破产还债程序,
解决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中院和基层院都积极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1994年8 月,
农垦中院在北安召开了审理破产案件座谈会, 各农垦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和部分基层法院主
管院长参加了会议,同时邀请了省法院经济审判庭、农林庭的同志到会具体指导。通过总结交
流,在执行破产还债程序的有关问题上统一了思想。会后,还专门印发了《审理破产案件座谈
会纪要》,对有关破产案件的审理进行了统一规范。1995年1月,农垦中院在哈尔滨市召开第
五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该会以审理破产案件为重点,就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进行了专门的讨
论与交流,并聘请了社会保险部门作了专题讲座,通过多方面的协调,妥善解决了破产企业职
工的安置问题,保证了破产案件在平稳中进行,维护了社会稳定,在参与综合治理工作中受到
了总局党委的好评。1997年5月, 中院再次召开审理破产案件工作会议,贯彻国务院和最高法
院有关企业破产的政策规定,研究落实省法院有关审理破产案件的指导意见及规范性要求,总
结垦区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审理破产案件的指导思想,使垦区法
院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步入更规范、更健康的发展轨道。
  针对破产案件难度大、涉及面广等特点,各农垦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积极采取各
种有效措施和办法,确保破产案件依法、及时、稳妥地进行。红兴隆、建三江、牡丹江、北安
等农垦法院先后走出去,到双鸭山、虎林、鸡西、嫩江、尚志等兄弟法院学习取经,保证了审
理破产案件有条不紊地进行。大多数法院院长对审理破产案件亲自抓,主管院长亲自参与办案,
在审判力量上给予了充分保证。红兴隆、北安等农垦法院还专门成立了审理破产案件合议庭,
抽调法庭中的业务骨干充实到合议庭当中,从而保证了案件及时审结。各农垦法院经济审判庭
在办案的同时,注意及时研究、总结经验,制定了审理破产案件相应的措施与规则。红兴隆农
垦法院研究制定了《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则》,规范了每一岗位的责任和权限,每一环节的内
容与做法; 牡丹江农垦法院也对破产案件从立案到清算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规程, 同时制定了
《破产案件卷宗装订目录》。实践证明,这些措施的制定是可行的,在办案程序上和法律适用
上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各农垦法院还在一些具体做法上做了大胆有益的
尝试,红兴隆农垦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成立资产产权管理委员会,将债权转化为股权的做法,
得到省法院的肯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经农垦中院
研究决定并以农中法[2000]44号文件下发了《关于成立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导小组的通知》。
几年来,农垦两级法院共审理破产案件144 件,其中涉及国有企业的138 件,集体企业的5件,
中外合资企业的1件,安置破产企业职工3.5万余人。通过对破产案件的审理,为垦区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活化资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垦区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