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审判监督
第五节 审判监督
审判监督工作始于1997年,农垦两级法院按照省法院《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相
继设立了审判监督庭。审判监督工作的职能,一是审理再审案件;二是监督同级法院各审判庭
及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采取的监督方式一般是事后监督,即通过对刑、民、经、行政案件的
审查,发现确有错误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以便及时改正,以此杜绝或减少错案的发生。
一、审判监督庭的设立和发展
审判监督庭的前身为刑事审判二庭,是在农垦中级法院成立后设立的一个职能庭室。从刑
事审判二庭到审判监督庭的设立,农垦两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83年7月15日,农垦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二庭正式设立,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的申诉、 刑事再
审案件的审理及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由于1982年正值拨乱反正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造成的
冤、假、错案及所谓的“反革命”案较多。虽然各方面的条件还不成熟,但刑事审判二庭的审
判人员根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平反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有力地宣传了法制,维护了
垦区的安定,垦区的职工群众也深刻地了解到除了行政手段以外,还要依靠法律。1985年,由
于申诉案件日益增多,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垦区8 个基层院先后增设了刑事审判二
庭。至此,垦区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全面展开。第二阶段,1990年7月16日, 农垦中级法院设
立告诉申诉庭,实行告诉申诉与案件审理分开,并将过去由民事审判庭及经济审判庭负责办理
的民事、经济案件的申诉与再审权力逐步划归告诉申诉庭,使刑、民、经的申诉和再审案件全
面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第三阶段,1997年7月14日,农垦中级法院按照省法院下发的《法
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重新进行了机构设置, 审判监督庭正式挂牌办案,负责刑事、
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再审工作。1998年农垦法院系统彻底实行了“立审分开”,审
判监督庭依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及减刑、假释案件,不再负责申诉、信访
和立案工作。
二、审判监督工作的职能
1.依法办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判决或裁定,申请
再审案件的审判。
2.依法办理不服基层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刑事、民商事、行政上诉案件的审理。
3.依法办理上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指令本院再审的案件。
4.负责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确认和审理工作。
5.办理报请本院审核批准的监外执行案件。
6.办理在农垦看守所服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
7.审查农垦两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8.依法提审基层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案件。
9.依法办理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三、再审案件的审理
农垦两级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时,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再审,并始终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案件经过复查
以后,合议庭做出复查结论,经院长审查认为原判在事实认定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需要重
新审判,即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如原审为下
级法院审理的,决定由本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二是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审中的合
议庭成员不能参加再审案件的审理。三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原审为一
审生效的案件,再审时仍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可以上诉。如果原审
为二审生效的案件,或由中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再审时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出的
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四是民商事案件在再审中仍可进行调解,调解成
立,原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视为撤销。自农垦两级法院开展审判监督工作以来,审判人员严
格依照法律规定,积极受理并审结各类再审案件共计1,305件,对已经生效的错误案件及时进
行纠正,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四、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农垦两级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始于1983年8 月,当时此类案件由农垦中级法院的刑事
审判二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来源于垦区所属的14 个劳改农场和9个看守所。1988年,因原
垦区所属的14个劳改农场部分被撤销,部分交省司法厅管理,农垦两级法院的刑事审判二庭主
要审理垦区9 个看守所的减刑、假释案件。自1998 年起至今,垦区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虽然经历了告诉申诉庭、告诉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等变更,但是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及监外
执行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刑事政策的规定,严格掌握减刑、假释和监外
执行案件的标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及时予以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既调动了被改造罪
犯接受改造的积极性,减少其犯罪的可能性,又维护了司法权威。农垦法院成立的23年来,两
级法院共审理减刑案件200件,假释案件43件。
五、国家赔偿案件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因违法行政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本法承担赔偿责任。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正式实施,农垦两级法院开始办理国家赔偿案
件的确认工作。所谓确认, 是由特定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就某一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并最终作出确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之规定,国家赔偿法的确认,应当是对
职权行为违法性的肯定结论,而不应当是对职权行为违法性的否定结论,申请赔偿应当先经依
法确认,确认是申请赔偿的前置程序,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11月1 日制定的《关
于对人民法院违法侵权行为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实施的违法侵权行为请求人民法院
予以赔偿的,应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结,刑事诉讼中违法侵权行为的确认,由行使刑事审判监
督职权的审判庭负责;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侵权行为的确认,由行使民事、经济或行政审判
监督权的审判庭负责。当时,农垦中级法院规定不论是刑事诉讼中违法侵权行为引起的还是民
事、行政诉讼中违法侵权行为引起的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均由审判监督庭办理,赔偿办设在
审判监督庭,国家赔偿案件也由审判监督庭审理。200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
督庭负责国家赔偿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统
一由审判监督庭承担。2001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不能单独设立赔偿办的法院,国家赔
偿工作可挂靠在行政审判庭,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院行政审判庭按照上
述规定,开始承办了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几年来,农垦两级法院办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较
少,被确认由国家赔偿的案件更少,国家赔偿法严格规定了赔偿范围,相当一部分案件不符合
国家赔偿范围而未被确认。国家赔偿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但对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推动廉政建设,加强社会
主义民主与法制、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