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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沿革

第五编 司法行政

第一章 组织建设

第一节 机构沿革




  黑龙江垦区司法行政系统始建于1982年,省农场总局党委(农总党[1982]34号)文件列
编设立总局法律顾问处及宝泉岭、红兴隆、建三江、牡丹江、北安、九三、绥化、嫩江八个管
理局法律顾问处。1983年,总局《关于农场总局拟建司法处的报告》(农总呈[1983]5 号)
呈报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同年10月省编委(黑编[1983]196 号)批准农场总局设置司法行
政机构,即总局司法处(下设劳改工作处)以及宝泉岭、红兴隆、建三江、牡丹江、北安、九
三、绥化、嫩江八个管理局司法处。1996年省编委下文(黑编[1996]33号)将农场总局司法
局列为黑龙江省司法厅的派出机构,即由农场总局司法处更名为农场总局司法局。2000年总局
机构改革时,各管理局司法处更名为司法局。
  农场司法行政机构始建于1985年,当时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开展“一五”普法
的决定,为了在全垦区开展普法教育,在农场成立了普法办。随着“一五”普法的深入和司法
行政工作的开展,农场普法办逐步改为司法办。1990年总局编委下发了文件(农总编字[1990]
14号),正式将农场司法办更名为司法科。核定编制标准,“三级制农场或50万亩耕地以上农
场司法科编制为3~5名;10~50万亩耕地的农场司法科编制为2~3名;耕地面积不足10万亩的
农场在办公室内配1名司法助理员”。为了更好地履行司法行政职能,2003 年经省司法厅政治
部批准,各农场司法科统一更名为农场司法分局。
  1998年省编委核定垦区检、法、司、安行政编制时,核定垦区司法行政编制273 人,其中
农场司法助理员编制206 人。直到2004年,经过总局司法局新班子坚持不懈的努力,在总局有
关部门帮助下,在总局党委总局局长吕维峰、副书记韩乃寅的大力支持下,才把206 个编制落
实到位,原农场司法分局在岗人员通过总局组织部、人事局、纪检委、司法局统一组织的培训、
考试、考核,合格者被录用进编,同企业编制改变为公务员编制,以组织人事和司法行政部门
聘任职务,由企业工资待遇改变为享受公务员待遇。
  垦区律师工作机构始建于1983年,原称法律顾问处,1985年垦区9 个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
事务所。2001年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统一部署,进行了律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将垦区律师事
务所全部脱钩改制为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下发了总局编委(黑垦编字[2001]53 号)文,
同时收回34名律师所用机关编制。垦区的公证机构始建于1984年,省司法厅[1984]黑司函字
第19号文件《关于同意农场总局所属管理局建立公证处的批复》,批准建立了宝泉岭、红兴隆、
建三江、牡丹江、北安、九三、嫩江七个垦区公证处,之后又建立绥化垦区公证处。2001 年,
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统一部署,进行垦区公证处体制改革,垦区八个公证处由行政体制转为
事业单位,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2002年,为适应总局驻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哈尔滨
管理局所属农场及广大职工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要求,总局司法局新班子按照总局吕维峰局
长成立总局公证处的指示精神,多次向省司法厅汇报请示,根据省司法厅下发的《黑龙江省司
法厅关于省农垦总局申请设立黑龙江垦区公证处的批复》(黑司函[2002]115 号)批准成立
黑龙江垦区公证处,总局编委下发了《关于成立黑龙江垦区公证处的通知》(黑垦编字[2002]
29号),总局的这个直属公证处(以下简称总局公证处)为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人
员编制3人,隶属总局司法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