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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司法行政职能

第三节 司法行政职能




  按照2000年省政府批准总局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总局司法局行使市地级司法局工作职能,
主要有12 项职能:(1) 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 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垦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2) 负责垦区法制宣传教育工
作,指导依法治垦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3) 负责管理垦区法律服务市场,指导和管理
垦区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4) 负责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基层司法
局和司法分局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助理员工作。(5) 负责指导垦区刑满释放人员、解除
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6) 负责协助省司
法行政法规、规章涉及垦区司法行政内容的起草工作和垦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指导垦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出庭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负责垦区司法行政
涉港、澳、台事务。(7) 负责管理垦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组织,指导、协调垦区司法
鉴定工作;负责总局司法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8) 负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
组织开展对外法律交流与合作。(9)负责管理垦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10)负责指导和管理垦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协管管理局司法局领导
班子建设。(11)负责垦区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的组织和实施。(12)承办总局党委、总局和省
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各管理局司法局行使县区司法局工作职能,农场司法分局(司法所)
行使乡镇司法行政工作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