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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立长效机制

第一节 建立长效机制




  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垦区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
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垦区改革与发
展的不断深入,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 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许多纠纷如不及时化解,
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严重干扰和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
展。因此,加强新时期垦区人民调解工作,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对维护垦
区社会稳定,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垦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
会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认真贯彻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
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
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与时俱进,大力加强垦区人民调解
工作建设,推进垦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使其真正成为新形势下解决民间纠纷的更加
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为垦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重
要保证。
  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确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其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
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教育公民遵纪守法, 遵守社会公德。当前垦区
民间纠纷表现出许多新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经不能完全
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垦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
委员会要按照党、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及有关规定,建立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大
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垦区各生产队、企事业单位及局直、
场直街道社区居委会都要设立人民调解组织, 规范工作,增强活力, 发挥作用。各农场将已
经建立的司法调解中心规范到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建立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调
解本辖区内生产队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
解不了的疑难、复杂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农场司法
分局局长担任;委员由辖区内设立的生产队调委会、街道社区调委会、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主任,
辖区内懂法律、有专长、 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 垦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加大对党、国家、省委、省政府《意见》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司法部《规定》的宣传力度,
严格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在辖区内全面开展人民调解组织的组建和整
顿充实工作,重点加强生产队、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整顿工作,加强局直、
场直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 严格标准,规范运作, 一步
到位。组建和整顿后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普遍达到“六有”(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志牌,有相对
固定的人民调解工作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并上墙,有人民调解
员培训学习资料,有调解、回访等记录及统计台账),“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
作落实、报酬落实)。在垦区形成人民调解工作纵横交错、形式多样的组织网络,使人民调解
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