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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第二节 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2003年以来,各农垦司法局和农场司法分局,结合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强
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一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例会、学习、 考评、业务登记、排查、
信息反馈、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二是做到
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工作原则、工作任务、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与
义务等文字图表上墙明示,保证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 三是设立相对固定的人民调解场所,
使人民调解场所既严肃又不失亲和,体现人民调解工作特点。四是严格遵守依法调解、自愿平
等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建立纠纷审查、调解前准备、权利义务告知、公平公正调解、
依法达成协议、 督促履行协议等工作流程, 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五是严格按照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及使用说明,对受理调解的纠纷进行登记和制作
笔录,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严格规范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制作,确保与最高
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相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
参加调解工作,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人民调
解员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纪律。
  垦区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自觉围绕党委中心
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继续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广
泛深入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积极研究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结合维护社会稳定的
需要,不断扩大工作领域。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稳定社
会关系。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针对突出的难点、热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缓解改革
进程中的利益冲突。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坚持“调防结合,以防
为主”的方针,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严防民间纠纷激化而引起
“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