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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调解工作指导

第四节 调解工作指导




  2003年以来,司法行政机关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各农垦
分局司法局、农场司法分局和司法助理员,认真履行职能,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主动与法院联系,及时了解人民调解又起诉到法
院的民事案件,其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确认有效、无效或变更、撤销的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
训,努力改进提高调解工作质量,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各
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研究和探索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与新途径,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和典
型经验的宣传推广力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
展,为维护垦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