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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坚持调解方针

第六节 坚持调解方针




  垦区司法行政系统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充分发挥
人民调解在化解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全力维护垦区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在创建
“法治垦区”和“平安垦区”中作出贡献。

   一、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在农场撤队建区改革中,严格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及《人民调解工作
若干规定》要求,把垦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与农场撤队建区同步进行,规范建设,一步
到位;农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注重聘请有政治责任感,有一定政策法
律水平的干部,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人民调解员,改善队伍结构;
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着重在商业区、 集市贸易区、 流动人口聚居区中建立
和发展人民调解组织,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垦区各基层,使各种矛盾纠纷发生后,都能有人
民调解工作做屏障。

   二、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垦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向党委汇报人民调解工作, 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在财力、
物力等方面给予倾斜,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的经费落实到位,从根本上解决制约人民调解工
作改革发展的难题。各农场调委会设立调解庭,管理区调委会要设立调解室,按照标准要求切
实抓好规范化的硬件建设。垦区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完善制度,抓好规范化软件建设,做
好调解工作,基层法院、法庭和司法分局(所)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确保调解协议书
合法、规范。2004年底,垦区各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60% 以上的管理区(居委会、企事业单
位)调委会都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建立统一的基层信息报告制度。农场司法分局将排查到的
各种矛盾纠纷的信息,及时向农场党委报告,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农场党委了解社情民意的重
要渠道,成为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的重要手段。

   三、调解员综合素质的提高

  建立和完善总局、分局、农场三级人民调解员培训网络,建立培训制度,扎扎实实抓好各
层次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农场调委会人员每年全员培训一次,管理区(居委会、企事业单
位)调解人员每年培训人数在80%。 培训工作年年搞,通过示范培训、岗位培训、素质培训,
使垦区广大人民调解员在3 年内能系统掌握调解一般民间纠纷常用的法律政策知识,骨干人员
能够较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调解疑难、 复杂的民间纠纷;做到5年内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
务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热爱调解工作的高素质人民调解队伍。各单位加大表彰宣传力度,通
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努力在垦区全社会营造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
良好氛围。

   四、拓宽垦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域

  各农场在解放思想,增强创新意识,把人民调解工作的触角向广大人民群众关注并迫切需
要解决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延伸。农场管理区人民调解工作,要掌握特点,努力排查、就
地化解基层民主管理、土地承包、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农场(居委会)的人民调
解工作,主动预防和及时调解城镇建设、拆迁和因职工下岗引发的矛盾纠纷;企事业人民调解
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积极探索改进和加强人民调
解工作的途径和方法,引导广大职工理解并支持改革,保障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垦区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涉法的信访案件及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通过进行耐心
细致的思想教育,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基层党委排忧解难,
有效维护垦区基层社会的稳定。

   五、完善调解工作的协调机制

  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省高院和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民调解
三项制度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垦区各级司
法行政机关积极主动与同级法院联系沟通,与当地法院、法庭迅速建立起群体性纠纷提前预警
机制,做到重大事情早期通报,妥善处理,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阶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
据工作需要,迅速成立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定联络员,与同级人民法院实行对
接,及时交流信息和反映问题。各级法院和派出法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力度,有计划地
安排人民调解员旁听,涉调解协议案件的庭审,提高其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能力和水平。主动深
入基层调委会指导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提高调处复杂、疑难纠纷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