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律师
第五章 律师公证
第一节 律师
垦区律师工作始于1983年,当时农场总局及宝泉岭、红兴隆、建三江、牡丹江、北安、九
三、绥化、嫩江8个管理局均设法律顾问处,1985年,垦区9个法律顾问又改称律师事务所,列
事业编制。2000年垦区9 个国资律师事务所根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
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司法厅《关于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精神和要求,改制为11个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等与行
政部门彻底脱离关系。实行自收自支、 自负盈亏,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自律性运行机制,
使律师事务所真正成为自主管理、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执业主体。至
2005年底,垦区律师事务所由11个发展到13个,从业人员达107名,其中执业律师79名。
2001年为提高垦区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垦区开展一系列队伍建设活动。进一步提升垦区律
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垦区律师队伍行风建设,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开展了垦区律
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深入开展“三个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和执
业纪律教育),落实“三个规范”(规范垦区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规范垦区律师事务所内
部的管理、规范垦区律师个人的执业行为)。把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与开展“正行风促发展,优
化经济发展环境活动”相结合,努力为垦区经济发展服好务;与开展“诚信建设活动”相结合,
提高了垦区律师的政治思想素质, 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 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得到了
解决,律师依法执业、诚信为民的观念得到增强,律师和法官的相互关系得到了规范,律师执
业环境明显改善,垦区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得到了有效治理和整顿,促进了垦区律师事业的健康
发展。为切实解决律师事务所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活动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工
作,提高律师办案质量和公信力,树立良好的律师社会形象。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认
真地开展了垦区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以抓好“七个规范”(规范律师事务所合伙
主体、规范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和分配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监督
管理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和合伙人的管理责任、规范律师事务
所的党建工作)为重点,通过增强管理意识、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垦区律师规
范建设目标。通过开展规范建设年活动,垦区全体执业律师精神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各项工
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执业律师增强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当事人的委托能够尽职尽责,
做到诚实守信;对查摆出的律师执业行为不规范和律师事务所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进行了认真
纠正和整改,自觉规范了律师执业行为。垦区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积极扩大服务领域,把
律师业务向垦区“龙头”企业延伸,努力为垦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二是强化
了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各项规章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三是加强诚信建设,规范了律师执业
行为。推进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保证了律师事务所各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
地顺利开展。
垦区组建律师事务所至今,广大执业律师及从业人员,以认真求实的态度,刻苦钻研法律
业务,勇于探索,优质服务,使一个新兴的法律服务业逐步走上成熟,成为维护垦区经济利益。
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生力军。 在垦区各级党委决策重大事项、 重大经济活动中均占一席之
地,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建议,为垦区各级领导依法办事,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促
进了各级党政领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在实施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及法律咨询
中,广大律师和从业工作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刚直不阿,仗意执言,参与各类庭
审,进行代理辩护,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捍卫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律师工
作已成为垦区各项建设事业发展不可缺少的极其重要的法律服务事业,为垦区经济建设提供优
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垦区更快更好发展作出了贡献。红旗律师事务所被省司法厅授予省级
文明律师事务所;旗舰、九三、天世律师事务所被总局司法局授予垦区级文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