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区矫正试点
第四节 社区矫正试点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
法行政机关在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
期限内,矫正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
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积极探索我国刑罚执行制
度改革,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部署和要求,经总局司法局申报,省司法厅考察组考察确定,
把垦区纳入我省的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范围,总局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建三江
管理局作为垦区社区矫正试点,组织建三江管理局司法局所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外省考察学
习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对建三江地区矫正人员进行排查,列入社区服刑管理的矫正人员61人,
积极筹备各项准备工作、社区矫正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