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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律援助

第五节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平的
法律保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党中央把积极开展法
律援助,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民主建设、法制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措施,作为维护弱势群体权利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国家
《法律援助条例》已颁布实施两年。《黑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按条
例第四条规定,授权垦区法律援助按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系统管理,接受省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
监督。按照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委员会办公室先后致函总局局长吕维峰、隋凤富,“要求农垦总
局、各管理局必须依法抓紧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和在农场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依法将法律援
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垦区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的精神,总局编委批准在总局司
法局、各管理局司法局挂法律援助中心牌子, 各农场司法分局(所)挂法律援助工作站牌子,
履行法律援助职能。有待核定人员编制。长期以来,垦区司法行政系统在无法律援助机构、编
制、经费的情况下,尽力为百姓特别是弱势群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各
级司法行政机关从来没有支付法律援助经费,从来得不到报酬。有待总局法律援助机构编制及
法律援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