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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退伍与安置

第四节 退伍与安置




  1978年以后,垦区的退伍士兵安置经历了两个时期。1979—1992年,为垦区两级司法部门
的民政科管理时期。这一时期,垦区的民政部门没有单设,退伍士兵由所在市县(区)民政部
门接收,而后交各管理局负责安置。1993—2005年,为垦区各分局农牧场两级民政部门管理时
期。这一时期,垦区根据省民政厅1992年黑垦办函[1992]60号《关于委托省农场总局对垦区
民政工作实行系统管理的复函》,开始负责垦区退伍士兵的接收和安置工作。到2004年,垦区
共接收退伍士兵 17 041人,得到妥善安置的达到95%以上。

   一、士兵退伍

  《兵役法》规定:在部队服役一年以上的退伍军人(含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凡年龄在35
岁以下,身体健康,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垦区1980—2004年共接收退
伍士兵 17 041人,其中宝泉岭分局 2 253人,红兴隆分局 2 914人,建三江分局 2 441人,
牡丹江分局 2 056人,北安分局 2 108人,九三分局 1 951人,齐齐哈尔分局 1 530人,绥化
分局 1 052人,哈尔滨分局736人。

   二、优抚与安置

  (一)司法部门管理时期(1979—1992年)
  这一时期,垦区的退伍士兵都得到了妥善安置,入伍前,是正式职工的,退伍后仍回原单
位安置,是待业青年的,一律安置工作。1988年以后,退伍士兵安置工作发生了一些变化,各
管理局从实际出发,制定了退伍士兵安置优抚规定。1988年5月, 九三管理局党委议军会作出
了征兵优抚政策10 项决定,在垦区率先从7个方面作出了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和退伍士兵的优抚
规定。《规定》中明确,从1987 年冬季征兵开始,入伍前是待业青年的,自批准入伍之日起,
享受企业二级工待遇; 入伍前是企业职工的,享受原工资待遇,由单位在银行给个人设账户,
逐年存入,待退伍或转志愿兵时,一次发给本人。对军人家属实行“七优先”,即生产资料供
应优先,贷款优先,技术服务优先,产品销售优先,自建公助房屋优先,从事个体经营、办理
执照优先,在同等条件下安排家属子女就业优先。对义务兵服务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者,企业
在本年度给增加5%的优待金。同年,齐齐哈尔管理局根据企业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发
了《义务兵优抚安置政策有关规定》,《规定》中明确:从1989年开始,入伍前是待业青年的
自批准入伍之日起,享受二级工资待遇,是正式职工的享受原工资待遇。退伍后或转志愿兵时,
由单位一次性发给个人, 义务兵服役期满后, 择优录用到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和场直工副
业单位;义务兵服役期间荣立特等、一、二、三等功,分别给予800元、500元、300元、200元
奖励;对中途退役(部队精简整编除外)或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不予安置安排工作,并扣罚
优待金20%,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扣罚优待金10%。
  20世纪90年代以后,垦区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企业间的竞争,出现了倒闭、破产
及经济不景气的情况,给退伍士兵安置及优抚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针对这种情况下,垦区
两级劳资部门开始参与每年度的征兵工作。从新兵征集开始就着手准备退伍后的安置问题。各
管理局定兵时都有劳资部门的人员参加,发给所定兵员军人安置优抚三联单,士兵退伍时持劳
资部门开具的三联单落户,落粮食关系、组织关系和领取优待金。
  (二)民政部门管理时期(1993—2005年)
  这一时期,垦区的义务兵优抚和退伍士兵安置由各分局农牧场民政部门负责。1992年,垦
区依据省黑民办[1992]60号复函,总局及各管理局成立了民政局。1993年,垦区根据改革和
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行使省政府赋予的13项职能。1994年,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
省农场总局系统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批复》(黑发办函[1994]90号),批复中规定:
农场总局成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负责管理垦区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的
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各管理局之间的变籍退伍军人的审批。总局机关、管理局机关及所在地的
企事业单位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当地市县(区)
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办理接收安置手续。由此,使垦区的退伍军人接收、安置、优抚工作
由司法部门的民政科移交给民政部门。
  这一时期,退伍士兵优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安置形势越来越好。两级民政部门自成立
之日起就把退伍士兵的安置和优抚工作当成大事来抓,坚持每年深入企业事业单位调查研究,
了解人员需求情况。召开退伍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会议。采取多种渠道、多种途径进行安置。同
时,鼓励退伍士兵自谋职业。对分配到企业工作的给予3年内免交风险抵押金,当年不得下岗,
确保第一次就业的优待。1994 年, 九三管理局民政局成立后,对退伍士兵优待金的发放,由
原来各单位分别发放,变为由民政局按农场人口比例,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下拨兑现发
放办法,保证了优抚金发放工作的全面落实。1995年4月,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黑龙
江省垦区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实施细则》。细则共6章20 条。《细则》明确:总局、管理局、农
(牧)场成立义务兵优待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辖区单位如数缴纳
优待金,按本区域义务兵数,落实为每个义务兵承担优待金的单位。《细则》规定:义务兵在
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给予一次性奖励优待金。奖励优待金的标准,以义务兵年优待金总数
计算。荣立三等功者奖励10%;荣立二等功者奖励15%; 荣立一等功者奖励20%;被军以上单位
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25%;荣获中央军委命名的奖励30%。一人同时荣获多种奖励的,按最高一
级奖励发放,不重复奖励。《细则》规定: 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按省政府规定, 在职职工
(含合同制职工、集体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应征入伍的,每人每月按100 元标准计发;无
职业青年应征入伍的每人每月按80元标准计发。《细则》同时还规定:对应支付义务兵优待金
的单位,无故不如期缴纳的,由征集管理办公室提请民政部门给予单位领导20—50元的罚款,
并提请法院对应缴优待金强制执行。1996年11月,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对《细则》进行了重新修
订,共8 章27 条。奖励标准和发放标准没有变化, 新增加了征集和管理条款。凡农垦系统和
垦区常住居民,以户为单位计征,每年每户8 元。军烈属及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伤残军人户,
经批准的“五保户”,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户,可免交优待金。各义务兵优待金征集、管理、
发放单位,建立义务兵优待金管理委员会,定期研究优待金征集、管理和发放问题。1997年,
总局为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都有对义务兵的优抚安置文件,于年初专门以局长命令下发了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义务兵优抚金征集、发放实施细则》,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每月100 元的
优抚金,服役期满一次领取。各分局农牧场又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了相应的优抚安置政策,
使义务兵感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爱护,解除了后顾之忧,稳定了思想,缩小了在部队服
役与在家乡参加生产工作收入上的差距,同时也调动了役龄青年应征入伍的积极性。如海林农
场为每个服满现役的义务兵一次性优抚1万元。红星、龙镇、尾山和引龙河农场规定,凡从农
场入伍的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给每户15亩优抚地,服役期满收回。1998年,绥化分局专门
召开党委议军会议,研究义务兵优抚安置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义务兵征集、优待、安置细
则》。建三江分局前哨农场在义务兵家庭种地上给予一定的优待,对家住场直单位的,农场划
拨旱田100亩或水田50亩,家住生产队的,由生产队划拨旱田100亩或水田50亩,只交纳农业税,
其他一切费用免收。红兴隆分局宝山农场对义务兵每月发给优抚金300 元,对超期服役一年的
士兵,增加10%,两年以上的增加20%;荣立三等功的增加10%,二等功的增加20%,一等功的增
加30%,特等功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50%。同时,安置政策还规定,服役期入党、担任过班
长、立功受奖者给予优先安排工作;荣立二等功以上者给予特殊安置。北安分局所有的农场对
义务兵实行10亩优抚田的政策。其中,建设农场对批准应征入伍的青年奖励2000元,优待金增
加到每人每月200元,退伍复员回场在提干、招干等方面优先考虑和录用。1999 年,全垦区共
接收退伍战士914人,安置率达96.7%,发放优待金302万元。
  2001—2004年,垦区各级民政部门加大了退伍士兵安置力度。2001年,红兴隆分局打破了
传统的安置办法,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退伍军人安置新途径。对未安置工作或搞
个体经营的退伍士兵由父母所在单位或本人所在连队承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人身保险。对
符合安置就业条件,本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的,凭民政局安置办证明,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优先审批、核发《营业执照》,免征工商行政管理费;要求自谋职业的退伍士兵经个人
向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由安置部门批准,双方签订协议书,到公证部门公证生效后,安置办给
退伍士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服役2年的退伍士兵安置补偿费1.8 万元,服役3年以上的退
伍士兵(包括士官)发给安置补偿费3 万元。2003年,建三江分局对入伍到高原的义务兵除享
受黑垦民优[2001]1号文件规定的优待政策外,另发给每人每年 5 000 元的生活补助金。同
时,分局还对高原条件兵的退伍安置出台了“四优先”政策:农场入伍的优先安置到农场效益
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优先安置到农业生产队挂职锻炼,胜任本职的享受副股级待遇;优先推
荐上学深造、作为预提干部;局直入伍青年的优先安置到分局效益较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北
安分局根据《黑龙江省垦区义务兵优抚金征集、发放实施细则》规定,一方面,加大了义务兵
优抚力度,凡从农场入伍的义务兵,优抚金由每人每月100元增加到200元,另划拨给每人30亩
优抚田,免收利费税;另一方面,加快退伍士兵的安置进度,分局党委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退伍
士兵的安置问题,并制定了要在场直单位机构改革,人员下岗分流安置难度大的情况下,把退
伍士兵都安置到场直单位的具体办法,到10月底,已把2002年以前接收的150 名退伍兵全部安
置到位。当年,垦区共接收退伍士兵1492人,安置1483 人,安置率99%。2004年,北安分局认
真落实黑退安字[1996]4号文件精神,使72名2003年退伍的士兵全部得到安置,其中22 人安
置在场直机关或企业,50人安置在管理区。绥化分局在退役士兵的安置上,通过采取双向选择
的措施,较好地坚持了“以安置就业为主,扶持就业、自谋职业为辅”的政策。凡在职入伍的
正式职工、合同制工人,一律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分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需增加公勤人员,
要优先从退役士兵中挑选。5年来,先后有60多名退役士兵被安置在各农牧场机关、事业单位。
凡在分配前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后同时享受工商、技能培训、就业服
务、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政策优惠。为使退役士兵适应地方经济的发展,提高退役士兵的素质,
增强退役士兵的就业能力,各农牧场每年都举办为期15~30天的退役士兵岗前集训。1996—2003
年分局机关和各农牧场共接收的429名退伍士兵,全部得到安置,安置率连续8年达到100%。当
年,垦区共接收退伍士兵378人。有245人被安置在局直和效益较好的企事业单位,有63人回入
伍前所在的农场生产队,享受农场职工待遇,对70 名自谋职业的退伍士兵,落实了优惠政策
(优先办理各种手续,减免当年税收)。红兴隆分局对51名自谋职业退伍士兵每人发给3 000~
5 000元的安置费。
  2005年, 齐齐哈尔分局根据《黑龙江省垦区义务兵优抚金征集、发放实施细则》的规定,
加大了义务兵优抚力度,凡是从农场入伍的义务兵,每人每年优抚金标准提高到 4 000元,调
动了广大役龄青年报名参军的热情。同时,加大了退伍士兵的安置力度。分局党委召开会议专
题研究退伍士兵的安置问题,制定了退伍士兵安置办法,把退伍士兵安置到场直单位。如查哈
阳、克山农场、绿色草原牧场防雹降雨小分队,成员90% 是退伍士兵。克山农场薯业集团在招
工过程中,凡是转业复员的士兵都给予特殊照顾,在考核时每人加10分,使20名退伍士兵得到
了安置。建三江分局在2001—2005年,共安置退伍军人 1 020 人,其中219人已经走上基层领
导岗位。宝泉岭分局按照省政府对现役军人的优抚政策规定,对退伍士兵及时妥善地安排好工
作和生活,遇有招工或聘任的机会,都给予优先照顾。年内,共安置退伍军人74人。同时注重
做好军人家属优待工作。 对在生产劳动第一线或从事个体经营项目的军人家属,在生产资料、
贷款、产品销售、技术服务、住房、家属及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适当照顾。牡丹
江分局针对企业体制改革的实际,进一步拓宽了退伍军人就业安置渠道,对当年退伍的主动从
事种植业的,两年内免10亩地的税费,并给予相应的贷款;对于积极从事饲养奶牛的退伍军人,
除享受农场的“筹一贷一”(农场筹一部分资金,贷一部分资金)政策外,还给予一次性2 000
元的补贴;对于退伍军人自谋职业不需要农场安置的,农场一次性发给安置费 2 000元。此外,
农场公安分局在招聘巡警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农业生产单位在土地承包的过
程中优先退伍军人,为退伍军人就业开辟了新的就业安置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