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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管理

第五节 劳动管理


国营农场劳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的组织、节约地安排使用劳力;贯彻按劳分配
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为社会主义建设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提
供更多的积累。

一、职工

(一)来源
1.复、转军人
1956年来场的铁道兵复转军人1841人,是由铁道兵6师(即8506大队)1175人;铁道兵ll
师(即8511大队)399 人;机耕大队(属八五二农场扩建)539 人组成。
1958年转业官兵2827人,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务军兵种55个部队、院校、基地、分部
等来的。其中有军事指挥员、政工干部、后勤军官,有教员、学员,有飞行员、坦克驾驶员、
舰艇水兵等。
1966年3月18日从中国人民解放军46军转业来场的688人,是由133师236人,136师222人;
137师230人组成。
零星接受安置复员军人516人(1978~1985年),其中绝大多数是农场职工子弟参军后复员
的,少数是外地参军后因家庭变迁或找对象已婚两地生活来场的。
2.河北民工及湖南长沙合同工共650人。
1956年八五〇农场与长沙市劳动局协商招用320名合同工,经总局拨给本场50人,其中架
子工23人、门窗工18人、砖瓦工7人、抹灰工2人。1959年后相继返回湖南。现留场的只有阚
仲玉1人。1957年农垦部从河北招收民工2700人,给本场 600人。
3.山东支边青年2031人,1959年7、8月间分批从山东烟台专区的牟平、福山、乳山、莱
阳、海阳等县来场。
4.城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共来场12767人。
按时间分计:1963年至1965年,北京知识青年来612人。1968年北京来1964人,双鸭山来
635人,佳木斯来342人。1969年北京来617人,上海来1080人,天津来563人,宁波来690人,
哈尔滨来637人。1970年上海来1335人,天津来416人。 1975年哈尔滨来194人,1977年哈尔滨
来75人,四川来2759人。
5.农场职工子女就业10704人。根据发展需要,从1963年起国务院劳动部和农垦部通知,
对居住农场或城市的农场职工子女,年满16周岁,不能升学,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者均可安
置在农场工作,纳入劳动计划。1984年起全国进行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招工试点,本场1984、
1985两年共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2135人。
(二)结构
近30年来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发展,我场职工队伍发展很快,职工结构也有了相应的变
化。(见下页“职工类型结构”及“生产工人产业结构”表*)
农业工人在逐年下降,工业工人在上升是按照产业调整的趋势发展的。
除此,职工文化结构也随大批知识青年来场和农场职工子女就业,以及接收安置的复转军
人绝大多数是初、高中文化程度。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职工来场时间的阶段性,截止1985年
底35周岁以下的职工占职工总数的63.6%。
(三)变动
建场初期,由于绝大多数是从部队这个大学校来的,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保持了革命
战争时期那么一股热情和冲锋陷阵精神,而且基本是同龄人,所以减员情况很少。60年代初期
开始有了变化,其主要有:
1.1959年11月先后支援内蒙乌兰察布盟、伊克招盟、锡林郭勒盟、海拉尔盟、乌达矿务
局、子山矿务局、包头矿务局、牙克石林业局、包头市等单位298人。
2.1960年3月至11月先后支援农垦局水运大队151人;呼盟垦荒203人;黑河垦荒61人;江
西垦荒25人;山东垦荒46人。
3.1961年1月至1965年6月9日国家精减期间,八五三农场动员退职1972人,其中93.6%以
上是1958年以来参加工作的新工人,女职工占77%。
4.1963年3月28日支援农垦师238人;同年9月7日支援完达山林业局107人。
5.1965年6月上级为了便于管理、便于教育、便于生活,发挥朝鲜族职工的积极性,农场
将13名朝鲜族职工(12户)调给友谊农场朝鲜族队,并拨建设资金19200元。
6.城市知识青年通过各种渠道返城1,209人。截止1985年底还在农场的北京知青297人;
上海知青151人;天津知青58人,宁波知青31人;哈市知青178人;双鸭山知青216人;佳木斯
知青41人;四川宜宾知青242人;其他知青11人。
(四)管理
农场职工一直按全民所有制身份管理,职工子女就业采取包下来的办法。随着经济体制改
革的进展,各种形式联产承包经济责任制的确立,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对职工子女就
业政策也调整为“全民、集体、个体相结合”。从1980年起,根据上级要求,一方面农场择优
录用一部分职工子女;另一方面鼓励待业青年参加集体生产和个体劳动。这种多种就业门路,
逐年有所发展。到1985年底,场内集体企业工人已达1341人,个体劳动者157人。成为农场内
一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劳动队伍。


1985年共有企业34个计937人(其中女性600人)其中:国营企业所办集体企业537人,保留
全民所有制工人身份的63人;另有个体劳动者157人,家属劳动者1170人(其中待业青年384人)。

二、工资

1.工资制度
建场以来,在贯彻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方面,根据上级统一布置和农场实际情况大体上采取
等级工资、基本工资加奖励“两结合”工资、浮动工资、大包干几种,少数单位也曾实行过计
件工资或短期的工分制。
1956年全国实行工资改革后,垦区也实行了统一的等级工资制,除国家干部和全国统一的
工种,执行统一的工资标准外,农业、农机、畜牧业工人实行7级工资,1级为起点,每人每月
固定32元;1961年后在固定等级工资的基础上,实行“月薪口计”把月工资化为日工资,全年
除去法定假日和星期日共59天,所剩天数除以12个月,每月是25.5天,然后按出勤日计发工资。
这种工资形式至今在总、分场两级机关和文教卫生单位仍在实行。
基本工资加奖励。曾用过:“包、定、奖”、“产量利润奖”、和“三定一奖”(即定总产
量、上交利润、工资总额和完成或超额完成产量利润计划指标奖励)等形式。其奖励办法有两
方面:一是阶段作业奖。各生产单位可按工资总额3%提奖;二是年终超产奖,从产量、利润
中提奖金,计划内利润提10%,超计划利润提20%,总产量每超计划 1%加发0.5%奖金。对
职工个人则根据平时作业工分发给相应奖金。
两结合工资。以28元为杠,超过部分作押头,32元以上部分保留按日计发给。押头部分年
终盈利还给职工。28元以下以70~80%集中在生产队掌握作为作业工资。评工记分,每月按作
业工分付酬。其余20~30%,年终根据完成生产量和利润计划而定,超利润可按规定提取产量
工资;未完成按规定扣发20~30%工资的一部分。1965年在29个生产队进行试点,其利润分成
按下表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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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工资。这种工资形式是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发展,它把基本工资加奖励只奖不罚改为亏
损受罚的内容,当然它也是以基本工资为基础的。高于最低等级工资部分,实行级差保留,按
月薪日计发给。这种工资形式目前还在实行。
大包干。1983年以来全场有2个分场、16个生产队实行大包干。特别是1985年全面实行家
庭农场后,这种形式在全场普遍实行。除形式上保留原等级工资作双退时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之
依据和调出系统外备用。职工劳动报酬的多少完全取决于经济成果的好坏。
2.调整工资
从建场到1985年底,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了7次调整工资,不包括复员军人定级及学徒工
定级。
1963年9月根据劳动部(63)中劳薪密字1号和(63)中劳薪字540号文件规定,即工人和行政
18级以下干部升级面为40%;17级至14级行政干部升级面为25%; 13至11级行政干部升级面
最多不超过5%;10级以上行政干部不升级。东北农垦总局给我场下达指标为31882元,这次调
整工资人数是4892人,其中干部491人,工人是4401人,最后节余了2865.5元。
1973年根据国发90号文件规定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
一级工,1960年以前参加工作执行下延级的人员可以高调两级。其他人员,1957年底以前参加
工作的可调到四级工;196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可调到三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可调到
二级工;执行下延级工资的可调到一级工。这次调资是对低等级工人的工资调整。全场共调10
608人,月增加工资为65110元。
1977年根据国发文89号文件规定,仍然是对低等级工人的工资调整,包括1971年底以前参
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
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可以提高一级工资。
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行政18级以下(或相当于四
级工资水千的其他类别工作人员)提高工资人数不超过40%,这次全场共调13, 648人,月增
加工资7,438.1元。
1979年根据国发(1979)251号文件规定对全民所有制职工(含长期临时工)9874人进行工资
调整,月增加工资64000元,其中工人升级8453人,干部升级1421人。
1981年根据国发(1981)144号文件对1878名文教卫生人员进行工资调整,其中升两级的是
134人,月增加工资13294.85元。
1983年根据国发(1983)65号和劳人薪字(1983)365号文件规定,对企业职工进行浮动升级,
浮动期为两年(自1983年10月至1985年9月30日),这次全场共 15976人调整了工资,月增加工
资119,940元。1985年9月底浮动期满对15,929人进行了固定升级,同时对47名因不符合固定
升级条件的降下了浮动升级。
3.工资总额与奖金
自1956年到1985年农场职工人数增加9.2倍;工资总额增加32.6倍;人均年工资增加3.5倍。
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统计
(1956~1985年)


工资主要来源是靠国家正常调整增长,其次是靠丰收年奖金。在“四人帮”横行时期把奖
金制度批判为资本主义的,停止执行。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又恢复了这个制度。

三、劳动定额

建场初期,人员绝大多数是由部队转业来场,对搞经济建设和管理国营农牧场是缺乏经验。
特别是较长期供给制生活,给人们打上“有饭大家吃,天塌有大个,过河有矮子”的烙印较深。
不懂得定额管理对经济效益的关系,因此损失浪费较严重,经营效果不好。在生产实践中总结
了经验教训,于1957年3月第一次制订了“黑龙江省职铁道兵农垦局八五三农场生产队定员定
额编制表”,初步拟定人员配备定额。例如:拖拉机大中型车每台配驾驶员2人,助手2人,农
具手2人;小型车配驾驶员1人;康拜因每台配驾驶员1人;农业工人旱田耕作每人60亩,水田耕
作每人30亩;役马:种公马每人3匹,繁殖母马轻型9匹,重型7匹;杂种马每人20匹;养猪;
母猪每人10头,仔猪每人100头,后备母猪每人60头。育肥猪每人70头,种公猪每人20头;养
鸡:每人]500只;炊事人员:每30~40名就餐人员配1名炊事人员。搞了定员定额以后,各项
生产建设有了新的发展。1963年3月东北农垦总局制订了劳动定额标准(草案)下发执行。文
革期间废止。1980年国营农场总局制发了“国营农牧场定员标准与定额综合本”一直贯彻执行。
1984年以来根据中央精神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农场兴办了职工家庭农场和多种形式的联产承
包经济责任制。由于这是一个新事物,劳动定员标准及定额管理如何搞,有待实践中总结完善。

工奖金统计
(1979~1985年) 单位:人、万元



四、劳动安全和保护

1968年以前,农场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没有设专职劳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劳动工资
部门兼管。工伤事故资料积累不全。
十年动乱期间视一切制度为“管、卡、压”而废止。一切生产经营管理无章可循,违章行
为屡见不鲜,工伤事故较多。1966年至1976年十年间因工伤死亡32人,平均每年3.2人。
1981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劳资科设专职安全监察员2员,各分
场(厂)也成立安全委员会,基层单位也相应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各分场(厂)设专职安全监察员
1名,各生产队(车间)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场规定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全场性的安全大检查。对安全工作优异
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单位,根据情节给予罚款或批评处分。对锅炉工人进
行集训,基建工人高空作业设安全网。煤矿、基建工人在岗都要戴安全帽。这一组织形式及措
施至今仍保持贯彻。1978年,医疗放射科、传染科和防疫站卫生人员享受卫生保健费待遇。19
82年,其范围扩大到医院和防疫站其他有关卫生人员。畜牧兽医从1982年开始享受保健费待遇,
按出勤天数计算。
为保护女职工身体健康,规定女职工在5期(产期、孕期,哺乳期、经期、更年期)实行
三调三不调(即调干不调湿、调近不调运、调轻不调重)。
几年来,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和专职安全员的配备不断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逐步健
全,重大伤亡事故有所减少。1980年全场因工死亡9人,是建场以来死亡人数最多的一年。19
81年至1985年平均每年死亡2.7人。
建场29年来,据不完全统计,由于不注意安全生产,因公死亡66人。其中汽车轧死的占3%,
拖拉机、康拜因轧死、绞死的占22%,房屋倒塌砸死的占3%,采石放炮炸死的占7.5%,砂子
塌方砸死的占1.5%,伐木砸死的占9%,制砖绞死的占 1.5%,其它死亡的占46.5%,还有因
工致残的5人。
1980年8月11日下午,一分场七队33号康拜因在该队14号地麦收结束准备回家时,康拜因
手张麦囤同志蹲在康拜因尾打扫尘土,这时本车助手王伏兰同志叫张快过来,要开车了,张站
起来提脚向前迈步,还没有落下脚,拖拉机手二档踏离合器,猛起步,转弯车向前走,张的身
体向后一闪,从集草车角铁中间,头朝下中枢神经摔坏,抢救无效死亡。
1982年6月5日上午,五分场八队东方红—75拖拉机在一号地播大豆,播种手周维宏发现自
己所站的播种机有一输种管被堵塞,便伸手去排除故障,不慎被播种机大轴上的钉丝挂住她的
棉衣袖子,周维宏的身体被绞进开沟器内,当即卸掉两个开沟器,才把她从播种机下取出,抢
救无效死亡。
1983年8月9日下午4时,一分场三队12号牵引康拜因在6号地拾禾作业,车长袁继增在操纵
台上操作。由于发动机超负荷,滚筒皮带脱落,机车停下后,也没有分离作业离合器,袁就进
入喂入室检查排除故障,发现滚筒未堵塞,便告诉助手挂大皮带,由于动力未切断,皮带刚挂
上1/3,袁继增就被带进滚筒绞伤,抢救无效死亡。
从1957年起,多数工种工人开始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待遇。1981年扩大职工劳动
保护用品发放范围,特别是增加了农工劳动保护用品品种待遇。同时根据农场各级管理人员经
常到基层和经常参加劳动的特点,也享有同工种一样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待遇,但其使用时间
延长一倍。农场现在执行的是黑龙江省劳动局黑劳护字(80)25号文件和农总劳字(81)86号文件
规定标准。全场现有享受劳保用品待遇的工种138种,共享受劳动保护用品39项:即工作服、
工作帽、防蚊帽、草帽、防寒帽、防尘帽、口罩、毛巾、肥皂、眼镜、布手套、棉手套、线手
套、胶手套、雨衣、水鞋、单胶鞋、棉鞋、大头鞋、防轧鞋、防腐鞋、棉短大衣、皮短大衣、
围裙、毡袜、鞋盖、绝缘手套、耐酸服、套袖、白、兰大褂、半袖背心、白单褂、背带绝缘鞋、
防护面具、电褥子、行李布、防寒垫、蚊帐。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由劳动工资科根据现工种、现岗位进行审批,物资部门
负责采购、保管、发放。每年发放两次,“五·一”前后发放春季劳动防护用品,“十·一”
前后发放冬季劳动防护用品。

五、劳动保险

我场劳动保险工作,按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
1953年1月2日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执行。
由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农场正式职工都可享受退休或离休金和退休或离休后疾病医疗待遇(包
括直系亲属)因工残废抚恤费待遇。职工和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待遇,因工、非因工和疾病
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
截止1985年底,退职、退休职工已达3860人。其中异地安家的15人,尚有因工致残不能工
作而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20余人,都按劳动保险条例定划享受着不同的劳动保险待遇。
对职工还规定有假期待遇。1981年以前,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子女与父
母分居两地的,有已婚探父母,有已婚探配偶的探亲假待遇。假期工资照发,路费报销。1981
年3月国务院颁发人大常委会决定,同配偶在一起居住的老职工,每4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
探亲假,假期工资照发,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本人月工资额的30%部分,公家报销其余部分。
夫妻分居又不和父母在一起的职工,除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外,还享受4年一次探望父母的
探亲假。为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规定女职工独生子女产假由原56天改为6个月,但超
过部分发给70%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