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固定资产管理 1962年以前,按规定一般价值在200元以上(后期改为500元)耐用一年以上的资产,列为固
定资产管理。农场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分类,固定资产所提折旧和固定
资产变价收入(除牲畜折旧和变价收入留企业外)全部上交国家,固定资产重新购置和建设由国
家拨给基本建设投资,已提足的固定资产继续使用时,照提折旧,后来规定不提折旧,报废的
固定资产,未提完折旧的一次提完,列入当年费用。因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固定资产报
废,未提完折旧的报上级审查同意,可冲销国家固定资金,经批准封存不用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1978年,总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80%留给企业,用作固定资产再建和
重建,20%上交总局集中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部留给企业,纳入更新改造基金管理。
1980年,固定资产折旧全部留给农场,用作固定资产再建和重置。固定资产场外调动,由
上级主管部门签发调拨令;场内调动,由计财部门办理调拨,农机具调动,由农机、计财部门
和主管场领导参加研究决定,其他固定资产,由计财部门平衡调配。固定资产调出,必须由调
出单位保证技术状态完整,配带工具及附属设备必须齐全,农场设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基层单
位设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卡片进行核算。主要机具及设备立技术台账,由农机部门签发随固定资
产走,由使用人保管。每年决算前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发现问题按规定处理,达到账
物相符。
1985年的固定资产, 财务科设总分类账,连队均有固定资产账 。1985年底固定资产原值
2 988万元,折旧1 092万元,净值 1 896万元。原农场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实行
拨改贷后,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可以出售。
从1993年开始,职工住房、农机具、设备、汽车都转让给个人所有。减少大量的固定资产,
工业单位改制也把工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和设备都销售转让给个人。1994年砖瓦厂卖给个人,随
后,修配厂、果酒厂、木材厂也卖给个人,1997年基建队又以48万元卖给个人。2000年粮油加
工厂的粗粮车间、2002年豆油车间也卖给个人,固定资产又减少一部分。1993年以后,新增固
定资产大部分是水利建设和事业单位房屋建设。到2005年底固定资产原值11 450万元,折旧4 493
万元,净值6 957万元。
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
(1985~2005年)
表5—1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