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资 一、劳动报酬形式
(一)固定等级工资
固定等级工资,一直是建场以来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即使在试行其他工资形式时,仍然
照顾和保留了原来的等级工资基础。1961年,五分场在固定等级工资的基础上实行月薪日记。
即把月工资化为日工资,按出勤天数支付,每月以全年出勤总平均天数25.5天计算。此是简单
的计时工资制。这种工资形式对当时提高出勤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没有定额考核的情况
下,由于劳动多少与成果不挂钩,容易出现“出工不出力”的现象,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二)基本工资加奖励
1962~1966年,五分场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这种劳动报酬形式也叫“包定奖”或“三包
一奖四固定”。后简化为“三定一奖”。三定是定产量,定上缴利润、定工资总额。一奖就是
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得以奖励。其奖励办法有三:
1.阶段作业,按工资总额的3%提奖,年终超产奖,从产量利润中提取奖金,计划内提取1%,
超计划部分提取20%,产量每超过计划1%,加发 0.5%的奖金。根据平时作业工分发给职工个人。
八五三农场五分场根据“三定”奖工资是作业工资。以出勤天数满为27天,发工资28元。凡出
勤21天以上者发给全月工资,出勤11天至20天者发50%工资,10天以下者不发。出勤超过 27天
者,不多发保留工资。
2.保留工资:无论什么工种级别,只保留二级工以上多余部分。一级工以下一律取消保留
工资。
3.产量工资:超产量,按规定分给职工 18%,生产队留17%,上缴65%。职工增加的收入,
加上产量递增部分,最多不超过全队平均工资 4个月。多余部分留给生产队作为以丰补歉储备
金。如因天灾等特殊情况,达不到基本工资时,农场给予补齐差额部分,以全队实际工分分配。
采取这种工资形式,能较好地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可以弥补单纯工资制和工分制的缺陷,适
应农场工种多、作业程序复杂,受自然影响大、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和农业机械化高速发展的需
要。
(三)“两结合”工资制
1958年,省农场管理厅在省属农场做出执行作业工资与产量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形式的决定。
发布了黑龙江省国营农场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草案)。其中指出:“国营农业和国营工业情况不
同,不能完全采取国营工业的工资制度,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看来,单纯日薪制的办法是不利
于调动农场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发展生产的,需要加以研究改进”。1961年,按照中央
条批示和农垦部关于经营管理十六条精神,先后以友谊和青年农场的经验,在八五三农场五分
场一队进行试点。其具体办法是:把职工的等级工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以最低等级工资为标
准,标准以上的为保留工资,按月发给工人,标准以下的工资70%至80%打乱作为平时作业工资,
实行评工记分,每月按分付酬,其余20%至30%平时不发,年终视产量完成情况决定发与不发。
有利润时还可以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产量工资。这种报酬形式能和工效、劳动成果挂上钩,使工
人能够关心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成果。
(四)工分制
1971年11月30日,国务院在《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中,对生产建设
兵团和国营农场工人的工资制,作了如下规定:“从1971年起招收的人员,或者实行工分制,
或者按当地生活水平实行供给制,并发一定的零用费”。根据以上精神,五十八团于1974年在
一、三连进行试点。其办法是:按纯收益分等积累,按大寨工分进行分配。分等积累的比例,
按连队总人口平均收益在100元的不提积累,指标定在每个劳动力全年净收入384元基础上,遇
灾年,人均收益不到100元的由国家补助到100元,收益100~150元的,超过 100元部分提取积
累40%,收益超过150~200元的,超过150元部分提取积累60%,收益超过200~250以及300元以
上,提取积累类推。个人分配根据劳动态度、数量质量评工分,年终按工分分配。每月预支生
活费。在试点基础上,1975年团又下发了《关于1975年改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具
体规定如下:
1.一连和三连的直接生产人员和辅助人员全部实行工分制。
2.国家行政、技术干部(包括下放劳动干部)文教、卫生人员不参加评工记分。以工代干的
连队干部和文教、卫生人员自愿参加。中途调出人员调离前的劳动工日工分均参加年终分配。
3.三连家属小队继续参加连集体生产劳动,实行评工记分,同工同酬,一连家属小队单独
组织集体生产,自负盈亏。
4.改制单位对团管理费的分摊,一律按团实际支出的年终分摊数摊销。
5.连队盈利时按规定计提农业税。
6.职工每月生活费预支(包括每月24元、28元的人员)和家属小队的整劳力,每个劳动日预
支1.1元,半辅助劳力,可酌情预支生活费6~8角。
7.“三假”工资。产假、探亲假,按有关规定以基本工资发放。病假工资按工龄分别对待。
8.保留杠的问题。以32元计杠(不含32元)每月按出勤天数计发。
9.年终分配时,老职工因年老体弱达不到原收入水平,本人积极劳动,生活确有困难,经
群众评议,领导批准,可适当予以补助,由福利基金中开支。
10.附加工资的提取。改制单位的附加工资按原工资总额(含取暖费等)的10%提取,参加连
队生产劳动的家属以每个分配劳力 384元为基数计算。平时按预支工资提取,年终按实际工资
总额补齐。
通过一年的试点,一、三连的经营成果普遍好于往年,均有盈利,达到了预想的目的。但
评工分时太烦琐,还影响团结,因群众反对而终止,没有全面实行。
(五)上缴包干,全奖全赔,即大包干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垦区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这是一场分配方式的
深刻变革,1979~1983年,农场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80年,1979年2月总局下发了 《关于1979年奖励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要求“以生产队为单位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基本工资按月薪日记发给,奖励部分实
行“作业阶段奖和年终产量利润奖相结合”。《通知》还规定:阶段奖按生产队定员职工,全
年标准工资的5%提取;年终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按计划指标分等提取;分奖办法采取评工记
分。这种办法的弊病,一是按工资额提取阶段奖,有平均主义倾向;二是评工记分无定额标准,
越评越不利团结;三是只奖不罚,不利于提高经营效益。
1979年3月,农场下发 38号文件《关于企业管理,经济政策的具体办法》,其中规定:实
行计划经济、统一核算、两级管理,队为基础。农场对生产队:定劳力、定设备、定资金、定
规模;生产队对农场包产量、包上交、包利润指标和计划内生产项目,计划下达后保证实现。
财务计划年初核定,一包到底,自负盈亏。农场对生产队实行党政领导,技术指导,推广先进
经验,负责产供销调配,尊重生产队自主权。5月16日,农场下达 78号文件,对木材厂试行定
额超产奖励制度。
第二阶段,1980~1982年,实行浮动工资、联利计奖(罚)的形式。1980年 9月中共中央下
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全国农村“把改善经营
管理, 贯彻按劳分配,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抓紧抓好。 总局结合农场实际,提出了
《垦区1981年加强生产责任制与实行浮动工资的试行办法》,要求各农牧生产队,实行“以队
为单位承包,统一核算,利润提成,亏损受罚的生产责任制”。生产队对每个职工按不同行业
分别实行专业承包,联产(产量、利润或工作量)计奖赔浮动工资制。以职工工资37元作为基础,
37元以上部分实行级差保留,按月薪日记形式发给;37元以下部分,其中 80%平时在作业阶段
按定额计分发给;20%留待年终承包情况而增减。 部分生产队由于生产条件差,经营水平低,
仍然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
第三阶段,1982~1983年,在全场13个农牧生产队 (农业12个,牧业1个)实行“上交包干,
全奖全赔”的办法。在这期间,总局提出各单位要从各业不同生产力水平和具体特点出发,因
地制宜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如机组承包和家庭专业承包户。在分配形式上提出了盈亏
大包干。这种办法,职工的固定等级工资就变成了无等级的活工资,其劳动报酬多少,完全取
决于自己经营成果的好坏。“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工资级别仍保留着。一是将来可以作
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依据;二是职工调出农场系统时可以介绍等级。这种分配方式,把每个职
工的劳动报酬和企业经营成果挂钩,和个人的劳动效率挂钩,有利于更好地调动职工积极性。
由于各基层单位贯彻落实了以专业承包、联产联利奖的生产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干部、
职工的生产积极性。1983年取得了超历史的好收成,全场经营盈 利746万元,从而列为1983年
度按期调整工资的单位。1985年前农场职工劳动工资发放办法是以个人档案工资标准为基础加
上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津贴和奖金。1985年后以家庭农场承包方式或联户联组方式经营,工资
发放办法是按计件计时效益分配相结合,各单位的发放可自行确定,但不能超出工资总额,农
场机关、各公司文教卫生和部分服务行业是按照本人档案工资加各项补贴津贴发放。1997年机
关各公司工资发放办法是打破档案工资制,实行岗位工资,以岗定资的年薪制度。农业生产单
位和管理人员工资发放办法是按土地面积划分工资等级为数额,以上分配形式每年时有变化。
职工的档案工资保留符合国家调整范围的,还都按照规定正常调整。
二、工资标准
国营农场在1971年以前,是统一实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1971年后,有一些工种执行的
是另一种工资标准。
(一)转业军官的工资标准
根据国务院〔1958〕71号文件规定:
1.自1958年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排以上干部基本上作转业处理,转业干部到地方的待遇,
一般地仍按现行套级办法(把军队级别套地方级别)来确定。
2.凡军龄满25年及25年以上的干部,均保持部队的原薪(级别薪金和军龄补助金)待遇。军
龄满15年以上不满25年的干部,按军队的原薪的 95%发给。军龄在15年以下的干部,按军队的
原薪的 90%发给。上述三类干部,如按地方确定的级别,其应领薪金超过上述规定时,则按地
方薪金标准待遇。
3.转业干部不另发给转业补助费,改为转业时发给2个月原薪作为安家补助费。
1958年,各单位转业干部从7月份起,取消了军龄补贴,即减去原工资的10%左右,1963年
改套地方行政级。
(二)农牧工人工资标准
1.一般青年职工。
1958~1966年,五分场吸收的青年工人(多为家属工)一律定为25元。1959年后,凡自动来
场的定24元,1960年以后,老工人分为一等28元,二等26元,三等25元,四等 24元几种(凡低
于一级农工32元的为补助级)。
2.学徒工。
1974~1975年,第一年24元,第二年28元,第三年32元。
自1979年11月以后,恢复学徒工制,新录用的工人,分配作普通工作的,第一年执行一级
工工资标准,满一年定二级;分配作学徒工的,第一年每月生活费 20元,零用钱3元,全年服
装费26元,第二年第三年除零用钱每月增 2元外,其他与第一年相同。学徒期满定本岗位一级,
再满一年定二级;分配作熟练工的,熟练期执行学徒三年待遇,期满定一级,再满一年定二级。
3.1971年后,五十八团实行了统一的等级工资制。农牧、农机工人分别执行当时国家公布
的《农业、畜牧工人等级工资标准》和《拖拉机驾驶员、修理工工资标准》,并于1980年修订
继续执行。农牧工人工资标准分七级四种。第一种工资标准一级起点32元,黑龙江省国营农场
执行的是第一种工资标准。拖拉机驾驶员、农机修理工工资标准分八级三种。黑龙江省国营农
场执行的是第一种,一级工资起点33元。
4.国家干部、文教卫生、技术人员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
准;二是农畜机技术人员工资标准;三是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四是中小学教员工资标准;
五是电影放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六是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临时工资标准;七是自1971年
起,五十八团的商业饮食服务人员工资标准和新参加工作人员,都执行农牧工人工资标准。
(三)职工工资收入情况
职工工资情况表
(1966~1984年)
表5—20 单位:千元
续表5—20
三、调整工资
1.1963年农场系统根据国家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人与十八级以下的干部升级
面为40%,十七级至十一级的干部升级面为百分之 2.5%~5%。当时八五三农场五分场干部都是
转业军官,改套地方行政级,当时实际工资普遍降低约20%~30%。
2.1973年9月 26日,国家计委、农林部下发关于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调整工资问题的
通知规定:实行下延工资等级的工人,凡是1961~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不论是执行下延
的那一级,都应在本人现行工资等级的基础上调高一级。对于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
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执行下延工资等级的人员,其中在抓
革命促生产表现好的少数人可调两级。五分场调资人数为 219人,月增加工资12 821元,每人
每月增加工资4元。
3.1977年农场调整工资,这是一次低工资调整。 其范围是:(1)凡是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
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
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人员都可以调整工资。 (2)对1971年底
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 (不包括17级或相当于17级以上干部),也调整一部分,调整面不超过40%。
这次调整工资人数4 587人,升级面66.2%,月增加工资 25 571.11元,全员每人每月增加3.71
元。
4.1978年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
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升级,并对个别学习特别优良
的学徒工,提前转正定级。提前转正定级和工资升级的人数控制在11月底固定工总数的2%以内。
此次农场升级138人,月增加工资1 077.67元,全员人均每月增加工资0.146元。
5.1978年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升级,全国平均 40%,升级条件是劳
动态度好,技术高,贡献大。因此在给各单位部门的升级面时,不是平均分配,而是区别对待。
这次升级冲销附加工资。升级人数2 191人,月增加工资15 307.00元,全员人均每月增加工资
2.89元。
6.1981年9月25日,国务院关于1981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决定从1981年 10月份起,
给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体委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从事体育
事业的人员调整工资。这次农场共调整了460人的工资。月增加工资 2 954.97元,全员人均每
月增加工资0.584元。
7.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调资4 505人,在升级人数中,属 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符合升两
级的19人。按国发144号文件,中年知识分子升级1人,平均月增加工资 3.4万元,年增加工资
总额40.8万元。
8.奖励晋级。根据农总劳字 〔1983〕39号、红管局〔1982〕103号文件精神,1983年农场
被列为调资单位,管局核给农场奖励晋级指标49人。这一指标是根据1982年红旗岭农场完成利
润指标和盈利的比例下达的 (未完成利润计划指标和但有盈利的企业,按完成利润的比例也可
核给部分指标),以1982年末固定职工的 1%比例核给。文件又规定,对指标的使用,只能节余,
不准突破,可分期分批随时使用。 节余指标也可跨年度使用。1984年根据农总劳字 57号文件
“关于垦区企业实行百分之三晋级奖励的通知”精神,场长实行奖励晋级人数 193人,月增加
工资额1 828.40元。
1985年,农场给韩福定等163名职工奖励一级工资,把2 759名职工的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
资。
〔1986〕99号文件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由原来五类地区三种标准调
整为六类地区四种工资标准。职均增资2元。
1986年,按中发〔1985〕9号文件通知精神, 农场在公安、文教、卫生、公路养护系统进
行工资改革,即由当时的标准工资加副食品价格补贴,改为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
奖励工资4部分组成新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同年,按照劳人薪〔1985〕29号文件精神,对农场职工的工资进行改革,将原执行的各类
工资标准,先调到通用机械级标准,再套入新拟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
1987年根据劳人薪〔1986〕97号文件规定,农场为 1 434名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升半级工
资。
根据农总劳字〔1987〕39号文件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企业部分职工进行了低工资调
整,调整的范围是根据工作年限低于正常级别工资标准的,每人增加半级。
11月25日,农场给关成义等136名职工奖励晋一级工资,从10月1日起薪。
1988年,为提高企业职工劳动积极性,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农场决定从1月1日起,给职工
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劳资科为 3 496名企业职工办理了相关手续。同年,为稳定教师队伍,农
场给174名教师提高了10%的工资标准。
1989年,农场将3 255名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为固定升级。按有关文件规定,给124名中年
知识分子提高一级工资。为稳定文教卫生队伍,平衡关系,给教育系统 124名职工、卫生系统
22名护士提高10%的标准工资。
1990年,农场使用1987~1989年3年奖励晋级指标,给范作善等417名职工晋升一级工资。
根据国发〔1984〕55号和黑垦局发〔1990〕65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从1987年7月1日起执
行浮动升级,每人增加一级,1989年7月1日起固定级。
根据黑政发〔1990〕21号文件规定,从1989年10月1日起企业职工每人增加一级。
根据省政府1990年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精神,企业职工每人晋升半级,从1990年10月 1日起
执行。
根据省劳动局调整企业工人工资序号的意见,企业职工从1991年5月1日起由原来的四种工
资标准改为五种工资标准,职工人均2元。
根据劳动部劳薪字〔1991〕32号文件规定,从1991年5月1日起粮油调价变动工资标准进入
档案工资,职工人均6元。
根据《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企业职工调整了工资标准,职工人
均增资13元,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黑政办发〔1994〕17号文件精神,企业职工正常考核增资从1995年1月1日起固定,职
工人均增资一级。
根据《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工资结构和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将国家允许的政策
性补贴纳入标准工资里,职工人均80元。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央12号文件和红局劳发〔1999〕18号、农劳复〔1999〕11号、农总劳发〔1999〕44
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了工资标准,职工人均不超过4个工资级差。
企业所属事业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企工政〔1985〕7号文件规定,从1985年1月 1日起,对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
员进行了工资改革。
根据劳人新〔1986〕99号文件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调整区类别工资,由五类区工资标
准改为六类区工资标准。
根据黑人联字〔1988〕15号文件规定,从1989年10月1日起调整了工资,职工人均一级。
根据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从1989年10月1日起调整了工资,职工人均一级。
根据国办发〔1993〕年85号文件规定,从1993年10月 1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进行
了套改,是一次比较大的工资变动,由原来的基础、职务工龄工资改为职等加津贴的新标准工
资。
根据人薪发〔1996〕150号,黑人联字〔1996〕6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10月 1日起调整了
工资标准,职工人均一级。
根据黑人联字〔1997〕32号文件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正常晋升了一级工资标准,人均
一级。
根据黑人联字〔1999〕119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正常晋升了一级工资标准,人
均一级。
根据黑人发〔2001〕2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工资标准。从2001年 10月1日
起正常晋升一级。
根据黑垦局办文〔2003〕57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0月1日起正常晋升一级工资标准。
根据黑人发〔2001〕2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所属事业单位执行艰苦边
远地区津贴标准,原享受的工资地区津贴10%保留到2000年12月31日前的工资标准。
根据黑垦局办文〔2006〕14号,从2005年10月1日起正常晋升一级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