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保险
第四节 劳动保险
1978年以前的职工劳保福利待遇是视农场生产经营成果的好坏,基本参照工业企业的办法
灵活机动地执行。1978年国务院 104号文件公布后,省革〔1979〕84号文件明确规定:“根据
国务院〔1978〕20号文件精神,省农场总局系统及其它农林牧副渔场职工可以按两个《暂行办
法》的规定办理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就业问题按‘四场’现行规定办理。1982年垦区各企业单
位经省劳动局批准,实行劳动保险制度”。至此,国营农场劳保福利待遇正式列入国家统一政
策范围之内,直到1984年底。1985年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后,职工劳保福利待遇另有新规定。随
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轨,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由国家转向企业承担,但
过去应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没有减少,还继续执行,有些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在不断的完善。如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过去的公费转向企业单位和个人承担,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职工
医疗政策。企业固定职工由原来的国家职工身份,从1996年1月1日改为企业员工劳动合同制工
人身份,并从1995年 1月开始由企业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工伤生育保险由过去
的统一从工资总额中提取转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项目中,从2001年 1月起,由社会保险从工资
总额提取15%费用,由社会保险统一管理使用。
农场系统实行的劳保福利待遇:
一、职工因病的医疗待遇
即职工免费、部分免费医疗,职工家属享受半费医疗,职工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二、职工退职退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
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以上退职退休工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享受退职退休待遇。
三、职工死亡抚恤救济待遇
1.供养直属亲属抚恤费。
2.供养直属亲属救济费。
3.丧葬补助费。
四、探亲待遇
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农场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即 “工作满一年 的固定职工
(包括农场知青),不能利用以休假日(指不能利用以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与配偶或
父母(养父母)团聚者,方可享受。
探配偶1年1次,每次30天,发本人工资,路费全报。探父母亲,其中未婚1年1次,每次45
天,发本人工资,路费全报;已婚者,4年1次,每次20天,本人工资照发,路费超出本人标准
工资30%以上的部分报销。
五、为灾民交纳“两金”
1998年,农场接收泰来移民261户,总人口831人,职工279人,中小学生 91人。劳资科从
中央财政申请补助资金62.56万元,其中灾民生活费33.36万元,为灾民职工交纳两金29.2万元,
让他们灾后生活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