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司法
第四节 司法
一、机 构
1985年 6月,根据总局〔1985〕65号文件规定,农场成立了普及法律知识领导机构,下设
办公室。普法办行政上受农场领导,业务上受红兴隆农场管理局司法处领导。
1989年,普法办公室变为司法行政办公室(简称司法办),1996年更名为司法科,2002年,
根据红兴隆分局司法局21号文件规定,改为司法分局。红旗岭农场司法分局在行政上隶属农场,
业务上归红兴隆分局司法局领导。
1985年6月~1988年6月,陈元凯任普法办主任。1988年6月~1999年8月,刘国军任主任。
1999年8月,朱战备在改革中竞聘上岗,任司法科科长。2004年,司法机构改革,分局编制2人,
实行竞争上岗,通过考试考核,朱战备、张红霞竟岗成功,朱战备任局长,张红霞任司法助理
员。
二、普 法
农场成立普法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普法办公室。普法办负责普法具体实施工作。普法
工作每5年为一个阶段,已历经4个阶段。
1986年,全国“一五”普法工作正式开始,主要是普及法律常识。普法办的任务是对全场
进行基本法的宣传教育。学习内容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试行)、《婚姻法》、《兵役法》、《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一五”普法于1990年初结束。
1991年,“二五”普法启动,继续在全场普及法律常识,普法的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主
要内容是各种专业法。1995年“二五”普法结束。
1996年,“三五”普法拉开序幕,司法科组织全场干部职工学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础
理论》等法律常识。“三五”普法至2000年结束。
2001年,农场进入“四五”普法阶段。此间,农场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每年都安排
足够资金,用于征订普法宣传资料。司法分局分类分层次分别在全场宣讲法律知识,带领全场
干部职工家属学习贯彻《担保法》、《环保法》等法律。“四五”普法到2005年结束。
三、依法治理
1998年,农场根据红兴隆分局文件要求,出台了《红旗岭农场依法治场工作实施细则》,
使依法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为了切实加强对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
领导,农场党委调整了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实施了由党委书记亲自挂帅的“一把手工程”,
并建立健全了各项依法治理工作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考评制度。司法科组织全场副科级以上干部
学习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现代企业制度法律知识读本》。
根据总局党委依法治垦的总体部署和分局党委的要求,农场制定了依法治场的三年规划和年度
实施计划,建立了执法责任制和公示制,开展了以解决一两个热点、难点问题为标志的依法整
顿工作。
1999年,农场党委深入开展以“三讲”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农场聘请了法律
顾问。
2000年初,司法科组织全场生产队长、党支部书记到分局集中学习法律知识。 3月份司法
科组织全场干部职工学习 《农业法》、《合同法》、《森林法》、《土地法》,7月份又组织
有关人员学习了《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法律知识问答》。
2001年,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司法科协同有关部门,对已制定的场规、队规、民约
进行全面清理,对于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条款,进行修改。10月份分局出台了减负增效新措
施,农场司法科协调有关部门,检查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情况及减负增效措施
的落实情况。通过旧规章的废止和新规章的制定与执行,对降低粮食成本、减轻职工负担起到
了积极作用。
四、法律服务
1989年,农场法律服务所组建,与司法办合署办公。司法办主任兼法律服务所主任。1995
年之前,只是负责法律咨询服务,代写代书法律文书和代理部分民事案件。1995年农场法律事
务服务所挂牌营业。1996年 1月,农场聘用朱战备、马立清,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998年,法
律服务所魏疆、魏红参加全国律师统一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1997~2000年,朱战备、张
玉明、王林红、张红霞、马立清取得了基层法律服务员资格证书。
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司法行政部门,对农场重大经济活动和下属
生产队的经营管理提出司法建议;积极开展 “148”服务专线活动,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热线的
作用,拓宽法律服务领域,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司法部门配备了相应的办公设备,为农场提供
法律咨询,接受委托代理,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活动。据不完全统计,1992年以来法律服务工作
情况大致如下:
1992年,为3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诉讼代理案件8件,非诉讼代理案件65件,提交
司法建议12份,均被采纳。
1993年,为5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诉讼代理案件18件,非诉讼代理案件 58件,合
计76件,依法清回欠款35万元,业务收费23 400元。
1994年,为13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诉讼代理案件35件,非诉讼代理案件 170件,
回收外欠款14 918元,为农场挽回经济损失234 180元,业务收费2 900元,提交司法建议 2份,
均被采纳。
1995年,为13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诉讼、非诉讼案件 112件,依法清回外欠
款25 200元,为农场挽回经济损失42万元。
1996年,为13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诉讼、非诉讼案件92件,涉案金额 120万
元,为农场挽回经济损失32万元。
1997年,为13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诉讼、非诉讼代理案件 109件,为农场挽回经
济损失460万元,涉及标的额190多万元。
1998年,为15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诉讼代理案件21件,非诉讼代理案件 111件,
挽回经济损失60万元。
1999年,为21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人均 4家,全年收每个顾问单位费用 1 500~
3 000元。诉讼代理案件17件,非诉讼代理案件40件,挽回经济损失40万元。
2000年,为21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人均 4家,全年收每个顾问单位费用 1 500~
3 000元。诉讼代理案件16件,非诉讼代理案件38件,挽回经济损失60万元,提交司法建议2份,
均被采纳。
2001年,为21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人均4家,全年收每个顾问单位费用1 500~3 000
元。诉讼代理案件45件,非诉讼代理案件111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 380万元,提司法建议5
项,均被采纳。
2002年,为21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人均4家,全年收每个顾问单位费用1 500~3 000
元。诉讼代理案件48件,非诉讼代理案件112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 500万元,提司法建议
4项,均被采纳。
2003年,为21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人均4家,全年收每个顾问单位费用1 500~3 000
元。至9月30日止,诉讼代理案件17件,非诉讼代理案件6件,为农场代理案件17件,为农场挽
回经济损失300万元,提司法建议3项,均被采纳。
2004年,为20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人均4家,全年收每个顾问单位费用1 500~3 000
元。为农场代理案件60件,其中诉讼代理案件24件,非诉讼代理案件36件,为农场挽回经济损
失200多万元,提司法建议6项,均被采纳。
2005年,为20家公司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人均10家,全年收每个顾问单位费用1 500~3 000
元,为农场代理案件54件,其中诉讼代理案件21件,非诉讼代理案件33件,为农场挽回经济损
失130多万元,提出司法建议3项,均被采纳。
五、人民调解
农场建立了“党委统一领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调解网络,设立调委会,选任调解
员。主要工作任务是调解邻里、家庭婚姻、生产经营、损害赔偿、债务纠纷等。1992年至1997
年,农场设调委会38个,选任调解员 114名,年平均调解纠纷62件;1998年至2001年农场设调
委会30个,调解员114人,年平均调解纠纷106件;2002年,农场体制改革,部分生产队合并,
将原有的30个调委会调整为15个,87个调解员都办理了上岗证,持证上岗,调解纠纷80件。2003
年15个调委会、87个调解员,调解纠纷50件。
司法部门从实际出发,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强化“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意识,提高基层
调委会、调解员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能力,为农场的社会稳定、改革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保驾
护航的作用。
六、联络协办公证、主办见证工作
农场司法科为分局公证处联络协办公证。根据法制建设和农场改革的需要,公证工作在农
场开展了各项业务,已开展的“土地承包合同公证”,推动了农场农业改革的顺利进行。1998
年农场司法科在办理土地出租公正方面取得成功经验,红兴隆分局公证处在全分局进行推广。
七、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及帮教工作
农场设立刑释帮教站,使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有安排,致富有门路,帮教有组织。1995年至
1998年,接收刑满释放人员5人,安置就业3人;2001年接收刑满释放人员4人,安置就业4人;
2002年接收刑满释放人员1人。全场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无一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