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人口控制

第四节 人口控制



  

  一、计划生育管理

  1964年,五分场党委书记章荣贵、副场长王全、工作人员胡怀亮、廖君立等机关干部首先
带头,医疗部门积极配合进行绝育手术,全场绝育率约 30%。“文化大革命”期间,计划生育
工作停止。

  1979年,农场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三十条。计划生育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
度较大。农场党委书记亲自担任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各科室领导为委员,把计划生育工作当
作一项国策来抓,使育龄夫妇按政策生育。1983年,开展了三为主、三无、四降、四升 (三为
主:宣传教育为主、节育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三无:无计划外生育、无多胎生育、无大
月份引产;四降: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计划外二胎、多胎生育下降;四升:一胎率、计
划生育率、一孩领证率、节育率上升)等活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坚决,在省计划生育 28条下
达前,农场规定独生子女凭证入托、入学、就医免费;女24周岁以上生育并领独生子女证的职
工, 产假延至一年,工资发100%;对无准生证生育者, 男女双方各缓调工资一年;生二胎者,
除一次性罚款1 200元外, 是职工者,男女双方各降工资一级, 同时免去一次调资; 生三胎
者, 开除双方职工队伍; 对单位,凡出现一胎 计划外生育者,罚单位年终奖 2%,罚二胎者
10%。1983年,农场66号文件又补充规定:产假由一年改为6个月,凡计划外生育者,三年内不
准评模、晋级、提干、入党、影响一次调资,无准生证生育者,取消 56天产假 。基于以上规
定,全场建立了:一账(罚款收支账),二率(晚婚节育率、晚育率凭证领奖),三证 (准生证、
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四册(领导小组花名册、准生证登记册、独生子女证册、违反计划生育
登记册),五书 (罚款通知书、晚婚合同书、晚育合同书、办证合同书、绝育合同书)制。当年
从1月到6月,全场剖腹产2人 ,引产21人,人工流产 92人,共115人。十二队大豆生产超千吨、
科研站文明建设总分95分,但由于有一人违反计划生育取消了先进单位资格。1983年全场计划
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除晚婚率外,其他四率均已达到管局指标,被授予管局计划生育大
会战先进单位奖锦旗一面。

  1986年,农场依据《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每年与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评选
先进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1990年3月 23日,农场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出
台了计划生育若干规定,主要内容是:

  1.各级领导都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为计划生育工作
切实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的好坏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行使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票否决权。

  2.关于结婚登记、晚婚的规定:

  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岁才允许登记结婚。

  初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给予新婚晚婚假两周,只有一方达到晚婚年龄不享受;双方达
到晚婚年龄以上者,给晚婚奖,每超一周岁奖50元,男女各发25元,按各方的最低年龄计算,
直到30岁为止,有一方是再婚的不享受。

  3.按规定办理“准生证”、“户口证”、“独生子女证”,及时采取节育措施,享受独生
子女待遇。

  4.女方24周岁初育符合独生和晚育条件,可享受优待产假半年;计划生育者,可享受国家
规定的产假待遇;计划外生育,不论一胎二胎,女职工不享受产假待遇,同时在妊娠、产褥期
的一切医疗费用自理。

  5.计划外生育,男女双方三年内,不能入党入团评奖评模提干,同时免去一次调资。

  6.干部计划外生育者,撤销职务,调离领导岗位。

  7.采取节育措施失败并进行人工流产者,休息期间照发工资,补助营养费10元,做绝育手
术者,给营养补助费20元。

  8.第三胎以上做绝育手术的无工资,一切费用自理,因手术造成的并发症、后遗症自己负
责,缺勤时间按事假处理。正常绝育手术,女方手术给男方护理假 7天;男方手术,给女方护
理假3天。

  9.已做结扎、放环手术失败怀孕者,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其费用免收,并按 7条给予补
助。如借故妊娠,按计划外怀孕处理。

  10.奖励照顾费用,由所在单位发给。

  11.严格执行“一对夫妇一个孩”的基本政策,做到 “一孩上环、二孩扎管”的基本节育
措施。

  12.从结婚登记时间算起,凡提前出生的孩子,男女双方一次性罚款 200元(经医生诊断早
产除外)。非婚生育者一次性罚款 500元,男女各250元。未到法定婚检生育的,还要按月处以
罚款50元,直至达到法定婚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十个月止。女方不在场或没工作的,费用由
男方承担。集体、个体和无职业者到期不交者,停止粮油供应,直至交上罚款后,方可供应,
过期不补。

  13.对计划外怀孕要生育二胎者,男女双方立即停止工作,进行教育,采取人工流产术。
教育无效者,要给予双方各降一级工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很大的要开除公职,同时实行一
次性罚款 300~12 000元。凡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的夫妇,双方在半年以内,必须有一方做绝
育手术。不做绝育手术者,并加罚 500元。凡生二胎送人的,照样罚生育二胎夫妇,罚款限期
一次交清。

  农场对涉及计划生育存在的问题,作出细致规定,可操作性很强,计划生育工作更加规范
有序。

  随着改革的深入,农场外来人口、下岗人员逐渐增加,这部分人的计划生育工作摆到了日
程。1998年,农场计生办加强了对外来和下岗育龄人员的管理,经常深入作业点和社区进行宣
传调查工作,建立外来人口育龄妇女档案,有效控制计划外生育。截止2005年,农场人口自然
增长率均在计划生育规定的范围内。

  二、晚婚晚育与优生优育

  农场从1982年开始,农场按照《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晚婚晚育的夫妇实行奖
励。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初婚的为晚婚,女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对晚婚的男女青
年,以年龄最小的一方计算,每晚 1岁奖励10元。对育龄夫妇提倡优生优育,农场计生办通过
多种渠道宣传优生优育的重要性及对家庭的好处,提高了广大育龄人员对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的认识。

   计划生育情况统计表
   (1979~1983年)
  表8—1



   人口情况统计表
   (1970~2005年)
  表8—2



  续表8—2


  说明:1968年,向阳团有人进入抚远荒原建点,1969年有兵团战士2 100人,4月,接收哈
市知青227人,5月接受天津知青313人,共2 64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