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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生产生活用粮供应

第五节 生产生活用粮供应


垦区生产、生活用粮由农垦系统依国家粮食统销政策实行统一的计划供应、定量供应。
一、供应标准
1、口粮。参照城镇口粮供应标准,结合农垦企、事业单位实际情况,以农工人月定量22.5公斤
为基线,在不超过人年应留原粮总量的前提下,按工种劳动强度确定。兵团三师组建后统一了各
团口粮供应标准,以后又做过调整。
公斤/人、月


注:对井下、水利、采石、伐木等特重体力劳动和参加劳动的家属,人均补助粮0.1——
0.25公斤。
(粮油加工参见工副业章)
据1980年统计调查,垦区人月平均成品粮定量水平为17.65公斤,当年人均补助成品粮7.15
公斤,按当年加工出品率,折原粮人年278.85公斤(不超过包括农建补助人年应留的280公斤)。
当年定量内实供水平为人月16.75公斤,节余量为定量的5.1%。
2、种子。以亩留种标准作为供应和使用的最高限额,要求以场为单位不得超过。兵团组建后的
标准为:
公斤/亩


垦区正常年份的1980年,红管局实际用种水平为: 公斤/亩


3、饲料。以留料标准作为供应和使用的最高限额。要求以队为单位不得超过。兵团组建后的标准
为:
公斤/头(只、匹)、年




实际执行中,以养猪为主的畜牧业,除北兴农场四队等先进养猪单位外,不少单位饲料超耗。
公养为主的。经营方式下,由于饲养管理不善,成活率、育成率低,畜群结构、饲料消耗核算也
不尽合理。1980年垦区全民养猪业平均每出栏一头肥猪的整个猪群耗料量为358.4公斤。
为大力发展畜牧专业户,红管局于1983年2月制订下发了自营专业户以产品换购饲料的政策。
换购标准是:
1984年3月,红管局制订下发了饲料地、饲料粮政策:生产队派购户每上交一头肥猪给3分地,
公、母猪1亩地,当年按标准供应平价饲料,1985年起不再供应饲料。兴办家庭农场后,各场又制
定了一些具体实施办法,以鼓励家庭畜牧业的发展。
4、工副行业用粮。1974年起,垦区工副业用粮人年留2.5—5公斤。执行中,在完成当年征购
粮任务的前提下,农场多根据粮情灵活安排。
5、食油。自1969年起,三师统一食油供应标准为每人每月0.25公斤。各场据油源,按人定量
地在农忙、年节补助一些食油。多数农场补到人年6公斤。
6、副食豆。自1974年起,三师统一副食豆留、用标准为人年10公斤,用于供应豆制品或居民
做大酱,另人年留1公斤由团(场)调剂使用。
二、供应办法
凡属生产队所用种子、饲料、副食豆,由生产队按场批准计划自留。生产队自有粮不足部分由
农场粮食部门调拨供应,按标准消费。其他单位所需各种粮油和农垦人口的口粮、食油,统由局、
场粮食部门组织调拨、加工、供应。局直和农场的总场、分场设粮食供应部。生产队有的设供粮员,
多数由司务长、晒场保管员兼办。
1983年后,在扩大自主权和发展多种经营中,经农场同意,已有个别生产队自加、自供粗粮、
食油。
驻在垦区的政府税务、银行、邮电、铁路等系统的职工家属,也由农垦系统供应粮油。
三、粮票供应
兵团组建前,农场所需粮票由场与当地国家粮食部门以粮兑换。兵团组建后,省粮食局先后指
定合江地区、双鸭山市粮食局负责给三师兑换。1969~1985年,三师一红管局共以粮兑入粮票2,100
多万公斤,按各团一场交粮数分拨。
四、局直用粮供应
兵团三师组建后,师直所需粮油由十八团(友谊农场)供应,三师相应调减十八团征购粮基数,
调增其他团征购粮基数。
三师改制为红管局后,由友谊农场供应管理局及局直地区的红兴隆机械厂、中心医 院、农技校、
科研所、物资站、商业站,由八五二农场供应红兴隆电厂,由笔架山农场供应管理局党校、笔架山
磷肥厂(笔架山农场划出后,由江川农场接续供应),并结合省调增农垦系统一定五年征购粮基数,
调整了各场征购粮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