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场界划定
第二节 场界划定
垦区最早划定场界的农场是友谊农场。1955年,国务院在批准友谊建场规划时,也批准了
该场土地使用界线,有图纸文件、边界协议书,农场在场界设了桩。
多数农场开发初期是在人烟稀少的荒原上开荒,未划定场界,垦荒到那里就管到那里。
1956年,省土地局第二勘测队协助双鸭山农场进行了土地规划。同年6月,农场召开了有周围
13个单位参加的划界会议,签订了边界协议书报省政府。
随农场土地规划工作大规模展开和政府处理经营界线争议,推动了场界划定。 1964年,国务
院批准了曙光农场建场设计任务书,同年,黑龙江省政府和桦南县政府对曙光农场土地使用界线
相继发了文件。1965年,农垦部、林业部批复大叶沟林场交接事宜,确定了双鸭山农场土地使用
界线,同年,省政府对挠力河流域各段的捕鱼经营权做了明确划分。此后,农垦事业在发展、农
村生产力水平在提高、林业系统也在扩展,农场与村社、林场的土地,水面,林权争议渐多。
1970—1980年是争议最多的10年,总发案数 200多起,在“文化大革命”动乱中为此发生武斗的
有60多起,打死农民2人、兵团战士2人,严重影响了县、场关系,也造成自然资源的破坏和经济
损失。其间,1978年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纪要所划定的土地使用界线,
涉及垦区大部分农场的边界线走向。1980年,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处理若干土地、林权纠纷问题
的决定》,涉及垦区的有8起,大都得到了处理。以此为基础,1983—1985年在省土地管理局主持
下,农场与周围的系统外单位进行了划界,制定了划界成果图,由所在市、县政府报省政府,部
分已批复。使垦区在经营界线上有了较完备的法律手续,缓解了经营地界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