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职工
第二节 职工
一、职工来源
垦区多数农场是军垦农场。初创时期除双鸭山、曙光,友谊、江川等农场是由政府调派干部、
工人外,其他农场的职工主要来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复员转业官兵。此后职工来源越来越多。按时
间顺序有:
1、政府调派的干部、工人。1947年双鸭山农场创建,地方政府陆续给该场抽调干部、工人
130余人。1948年曙光农场的前身之一 ——桦南农场创建,地方政府调给79名职工。1954年建立
友谊农场,中共中央组织部、农业部从河北、河南、江苏、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等
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给一批干部、技术人员、机务工人,共1,425人。1963年创建江川
农场,从原佳木斯市和省农垦厅所属农场调进 700多名职工。以后还有地方干部、工人零星调进
各农场。
2、解放军复员转业官兵。1949年,辽东军区解放三团在黑龙江省桦南县建孟家岗农场(曙光
农场前身之一),垦区有了第一批转建农场的解放军复转官兵。1955年,解放军农建二师、四师转
业官兵来北大荒创建二九一农场。1956—1957年解放军铁道兵等队部7,600余人创建了八五二、
八五三、五九七等农场。1958年10万解放军转业官兵来北大荒,有13,000余人分配到红兴隆垦区
各农场。1966年3月,省筹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有沈阳军区1,868名官兵转业到饶河、八五三、
八五二、友谊等农场。1968年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三师组建,有518名现役军人到垦区工
作,兵团撤消后少数军人就地转业。农场还零星接收了不少复转军人,仅1975—1980年就有4,324人。
3、招收场区附近农民和公社并入农场社员过渡为职工。双鸭山、曙光农场创建时都招收了场
区附近的农民、手工业工人来场做临时工、固定工。1958—1959年,在“人民公社化”高潮中,
友谊、五九七等农场附近的农村并入,有数千名社员成为农场职工。
4、国家分配的院校毕业生。自1952年省农场管理厅从宁安拖拉机学校分配24名毕业学员到曙
光农场,此后陆续有全国大学本科和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来垦区参加建设。仅1975—1985
年就有2,020人。
5、支边青年和移民。1956年,首批支边青年——四川省成都32名女青年来到八五二农场;
1957年,八五二、八五三农场接收河北省民工、支青1,100余人;1959—1960年,有山东省支边
青年和移民13,000余人来垦区参加建设。
6、城市知识青年。1956年牡丹江市70名知识青年到八五二农场。1963—1965年,有北京市知
识青年到八五二、八五三等农场。“文化大革命”中,在“上山下乡”、“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
的号召下,北京、天津,上海、哈尔滨、双鸭山、佳木斯市和浙江省知识青年来到兵团三师各团。
截至高峰的1970年,垦区共安置城市知识青年68.478人。 1977年红管局接收四川知识青年3,600余
人。1978年根据省和农场总局安排,接收安置了同农场职工结婚的城镇下乡知识青年1,000余人。
7、地方职工转为农垦职工。农场创建后,当地县的商业部门在农场开设了商业网点,后来商
业移交农垦,职工一起划入。
8、职工子女就业。1963年,执行中央劳动部,农垦部联合通知,垦区各农垦企、事业单位至
1979年共安置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职工子女67,200人就业。 1980年起,按农场
总局规定停止此项安置。同年,实行“双退”接班、特殊情况职工子女就业和职业高中分配。1984
年起,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
9、根据国家农垦总局、国家劳动局1978年《关于国营农场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
内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通知》,垦区从1979年5月开始,先后将19,000余名计划内临时工转为固定工。
10、其它。包括曙光农场建场时解放三团收容教育后留场工作的原被俘国民党军队人员;1960
年前后来垦区投亲靠友或盲目流入定居下来从临时工转正的人员,1969年从兴凯湖农场迁入的劳
改就业人员(1,098人)等等。
二、职工队伍变动
1、精简职工队伍。1961年1月至1965年6月,在国家精简职工队伍期间,农场动员部分职工退
职。仅八五三农场就动员退职了1,972人,其中93.6%是1958年以来参加工作的新工人,女职工
占77%。
2、职工随单位划入、划出。1976年,笔架山、佳南、宝山农场和笔架山磷肥厂划归红管局,
职工10,800人。1980、1981年佳南、笔架山农场相继划出,职2128,570人。
1979年,钢厂归农场总局直辖,职2122,698人,随厂划出。1981年钢厂撤消,职工分配到红
兴隆垦区各场。同年,农场总局将第二机械厂划归红管局,职工1,204人。
3、知识青年返城。自七十年代初,知识青年因病、家庭困难、招工、接班等陆续返城,1979
年达到高潮。到1984年,垦区尚有各省、市知识青年5,451人,多为本省知青。
历年全部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参阅本章附表。
三、职工分业
随垦区的壮大和产业结构变化,职工分业渐从单一农业部门向多部门发展。1957年,在年末
11,556名职工中,工人占79.2%,管理人员占11.9%,商业、饮食服务、物资供应人员占7.6%,
其它人员占1.3%。工人中,种植业工人占62.8%。1965年,在年末 73,155名职工中,工人
占84.5%,管理人员占7.3%,文教卫生人员占2.3%,商业、饮食服务,物资供应人员占4.6%,
其他人员占1.3%。工人中,各业工人占工人总数的百分比是种植业45.2%,林业0.4%,畜
牧业2,9%,副业3.6%,渔业0.3%,工业9.1%,基建11.5%,交通2.3%,其他24.7%。
1975年,在年末158,837名职工中,工人占73.9%,管理人员占8.3%,文教卫生人员占5.7%,
商业、饮食、服务、物资系统人员占8.8%,其它人员占3.5%。工人中,各业工人占工人总数
的百分比是:种植业63.7%,林业 1.6%,畜牧业6.4%,副业1.5%,渔业0.2%,工业
13.7%,基建7.6%,交通运输业 2.7%,其他2.6%。1985年,在年末160,600名职工中,
生产工人占68.8%,管理人员占9.4%,工程技术人员占1.2%,服务人员占16.6%,其他
人员占4%。全部职工按部门分,工业部门占20.2%,建筑和勘测设计部门占5.5%,农、林、
水利、气象部门占 52%,交通运输和电讯部门占3.9%,商业、饮食,服务、物资部门占6%,
科学研究部门占0.3%,文教卫生部门占6.9%,管理机关和人民团体占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