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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利润管理

第五节 利润管理



一、盈亏核算
农垦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分为生产盈亏、销售盈亏、经营盈亏。依产品销售收入和产品销售成本
计算生产盈亏。生产盈亏加减上年产品差额、销售费用、税金,得出销售盈亏。在训算销售盈亏后,
加减非生产收支、联营企业分得盈亏以及年终职工奖金,得出经营盈亏。经营盈亏反映企业最终经
营成果。历年农垦企业经营盈亏的核算不但因政策性调整而时有变化,还因管理制度的变更而变动。
如在销售收入、税金、非生产收入与支出的核算上曾经历了以下变动。
1、销售收入。农场每年生产的粮豆有40—50%留做种子、饲料和口粮,年终产品库存量大,
当年产品无法当年销售完毕。但1955年以前,农场是按照我国工业企业的核算办法,执行销售实现
制,自留和年终尚未销售的产品,均按实际成本结算转下年,不能正确反映当年的生产经营成果。
自1955年改行生产实现制,年终计算产品成本时,自留及当年尚未销售的产品,都视同销售,按当
年销售价计入产品销售收入,使当年生产成果与经营成果一致。但因产品的计量、计价欠准,往往
造成差额,影响经营成果的真实。1973年,兵团规定“未销售的工、副业产品及年末在产品(包括多
年生作物、越冬作物,为来年备耕作业及工副业在产品)按实际成本结转下年,不计当年收入”。
1978年,国家公布的《国营农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年末未销售的库存粮豆、羊毛、
皮张等五种农、畜产品,可按国家收购价格计算收入。
2、税金。1980年以前,农垦企业缴纳的税金有工商税和农、牧业税。工商税必须按国家规定缴
纳,农业税按以下原则缴纳:盈利额不足缴纳农业税额,缴纳农业税后发生亏损的,不缴纳农业税;
按章缴纳后仍有盈余的,则必须缴纳。缴纳税金办法是:农场建制时期,向所在市、县税务部门缴
纳。兵团建制时期,三师和各团都经省批准设置了税务机构,工商统一税和农业税.由兵团自行缴
纳。各团工商统一税按包干指标每季上缴一次,年终缴齐。农业税按包干指标每年9月30日上交40%,
其余到12月20日交完。1979年6月,国家废除了按盈亏计征农业税的办法,改按实有计税面积(不
含开荒不足三年的耕地)和既定常年产量及税率,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农业税又分为正税和地方
附加税两部分,地方附加税留给农场,作为学校、医院等公益支出的补充财力。1984年,国家又
将工商统一税分解为营业税、增值税、工商税、产品税,并增设一些税种,农垦企业按国家规定
如数缴纳,
3、营业外收入和支出。又称非生产性收入和支出。是企业经营盈亏的组成部分。营业外支出
的内容,除常设项目,还经常增加项目。如,1962年的“未核销的1961年伙食超支”,1963年酌
“1962年估计不实损失”、“安置期间待处理人员工资”,1965、 1966年的“职工精简费用”、
“外调干部差旅费”以及1978年以后的“落实政策支出”等项,都是根据当时形势需要而增设的。
粮油倒挂及运输补贴、劳动保险费、农闲建设用工支出等项,在营业外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很大,
1985年,红管局粮、煤、猪肉供应补贴2,340.5万元,占营业外支出总额的40。3%。农垦企业
的这项负担是国营工业所没有的,给垦区经济造成很大的压力。此外,随职工年龄老化,退休人
员越来越多,1985年支出劳动保险费2,246.8万元,占当年营业外支出的38.7%,是农垦企业
一项越来越大的负担。
二、经营盈亏
由于工农业产品存在“剪刀差”,以农业为主业的农垦企业向属低利企业。按经营利润占
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计算,五十——八十年代盈利高峰年的利润率仅为:1954年 16.7%、1968
年15.2%、1979年12.3%、1980年17.9%。
30多年间,主要靠外延扩大再生产发展起来的农垦企业,虽生产经营水平不断提高,但因农田
基本建设、机械装备落后于规模发展,始终没形成完整配套的生产能力。加之在“左”的思想处于
支配地位时期出现工作失误,年度间经营成果起伏甚大。重灾年,一年受灾影响几年,连年亏损。
1949—1978年,总合有11年经营盈利,共盈13,569.2万元;有19年经营亏损,共亏14,287.6万
元,30年净亏718.4万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垦区各农垦企业在改革中消除“左”的影响,-推行经济责任制,改
善经营,国家又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1979—1980年农业产量较高,得超交加价奖也多。
同期,调整产业结构,工业产值、盈利增多。1979年红管局创记录地经营盈利5,619.7万元。
1980年进一步达到创经营利润10,132.1万元。但是,因抗灾能力差的现实状况尚未改变,在特大
自然灾害的1981年,粮食亩产仅是1980年的 40.7%,且质次价低。同年,国家调升化肥、柴油等
生产资料价格,提高了银行贷款利率和铁路运费,缴纳交通能源基金,以致1981年经营亏损11,037.2
万元,百元销售收入亏损32.8元,是1960年以后所仅有的。此后,推行经营承包,兴办职工家庭
农场,虽生产得到恢复、发展,企业不再出现亏损,但在生产、生活资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利
润率逐渐下降。各业产品销售收入的销售利润率1983年为21.3%,1985年降至5.9%。总合
1979—1985年有5年经营盈利,共盈26,152.8万元;有2年经营亏损,共亏11,973万元,7年净
盈14,179.8万元。
累计1949—1985年红管局各农垦企业有16年经营盈利,共盈39,722万元;有21年经营亏损,
共亏26,260.6万元,净盈13,461.4万元。历年经营利润见本章附表3。
垦区各农场自1984年试办职工家庭农场,1985年普及。由于家庭农场对大农场包干上交,自
负盈亏,大农场收入应较稳定,不再出现经营亏损。但新形势下也出现农场经营盈利与资金状况
并不一致等新情况。1985年垦区自然灾害较重,经营承包办法尚不严密,不少家庭农场应交的利
润、费用交不上来。当年按经营承包合同家庭农场应交各项费用、基金3,627.6万元,实交
3,214.7万元,占88.6%;应交利润5,543.6万元,实交 3,370,3万元,占60。8%。以致
大农场决算盈利,实际没钱。在职工家庭农场白我发展能力和承受风险能力较低的情况下,一时还
是难免的。
三、利润分配
农场创建初期,国家对农场实行“统收、统支”,农场所需资金由国家拨给,其纯收入和基本
折旧基金全部上交国家财政部门。五十年代末,推行“算大帐”,利润、折旧不上交,上年收入抵
作下年支出,实行定额投资,收入抵拨,逐级包干,生产与基本建设资金综合核算。1962年以后,
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计划核定农场的总收入和总支出,分别上缴和拨款。超计划利润一律上缴,
超计划亏损也由国家弥补。1964年,试行“定收定支,以收抵支”。国家对农场核定净盈亏指标,
超支不补,超收(减亏)留成。农场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从经营盈利中提取企业奖励基金。1965年,
国家进一步对农场实行“财务包干,见利就奖”。农场对生产队实行“超收留成”,对实现的利润
由国家、农场、生产队、职工按计划分配。
兵团成立后,从1969年恢复“统收、统支”,直到1972年国家对兵团实行财务包干。实行财务
包干后,兵团对师、团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以丰补欠,
一年一定”,团对营、连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盈利留成,短收不补”。但因没恢复企业奖
励基金,使定收定支流于形式。
1979年,国家对农垦企业实行“定额补贴,财务包干”。农场总局对管理局,管理局对农场,
农场对生产队,逐级包干,利润自行分配。农场总局对少数基础差的农场给予一定数额的扭亏措施
费,限期扭转亏损。1979—1980年红管局包干上缴1,280万元,1981—1985年农场每年包干上缴
1,000万元,其中缴农场总局600万元,红管局留400万元。财务包干较好地处理了国家、企业、职
工的分配关系,初步改变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传统体制。既扩大了农垦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又增强了企业责任感,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经营状况的好转。加之,1979—1980年垦区农业
丰收,两年经营利润达15,751.8万元,形成包干结余基金1,38亿元,支持了生产建设的发展,职工
奖金也得到增加。但是,1981年垦区遭受特大洪涝,不但农业大减产,许多农场的水利设施、道路、
桥涵、房屋、农机具在灾害中也损坏严重,总损失2.5亿元。由此导致恢复性支出量大,超过了已积
累的包干结余资金的负担能力。又因对包干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不严,有的农场未收先支,更加重了
财务包干下的农场经济拮据,生产经营步履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