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垦检察院
第二节 农垦检察院
一、机构沿革
五十年代农场创建初期至1968年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成立以前,务农场的检察工作均归
属所在市、县。1968年6月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成立,政治、刑事、民事案件均归属
三师军事法院审理判决。1976年2月兵团撤销,1982年10月,各农场检察工作又归属所在市、县。
1982年10月,红兴隆管理局根据农总党字(1982)34号文件,《关于国营农场系统建立司
法机构及人员编制的通知》开始组建“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定编人数29人。管理局党委根据检察院的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
选配王方任检察长,董文举任副检察长。选配检察员6人,助检员4人,书记员1人,法警兼
司机1人,行政人员4人,共计18人,其中过去做过公安工作的7人,平均年36岁。
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验收批准,于1983年8月1日正式办案。按省人民检察院要求并结
合垦区实际情况,分别设置了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法纪、控告申诉、监所检
察科和办公室。
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及实际工作需要,,1983年11月将经济法纪、控告申诉、监所检察
科分为经济法纪科和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科。
1984年底,检察院人员增加到25人。经考核,3人由副科长晋升为科长,1人晋升为检察
员,8人由书记员晋升为助理检察员。有2人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第一战役、第二战役第
一仗中被评为省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
二、法律监督
自1983年8月1日正式办案至1985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516件,62人,
其中批准逮捕413件384人,不准逮捕87件153人,公安机关撤捕案件3件4人。受理公安机关
移送起诉案件413件590人,通过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376件520人,免予起诉2l件67人,作出
不起诉决定2件2人,公安机关撤诉2件2人。受理经济案件25件29人,立案16件16人(全部查
结),其中,向法院提起公诉4件10人,免予起诉5件6人;受理法纪案件10件10人,其中查结
后转发案单位自行处理了件7人,立案3件3人(已查结向法院提起公诉)。
对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案件1件1人,依法提出抗诉,经黑龙江省农垦区中
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撤销了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
对看守所、劳改支队和拘留所依法进行检察201次,提出纠正意见85条,纠正72条。对
42件58人的超过办案时限问题分别向公安局、法院提出纠正,还对各农场“五种人”缓刑、
假释、管制、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普遍进行了摸底。对属于“五种人”的69人进行了登记建
卡;对5名已消除保外就医条件的建议收监并投入劳改。对25名死刑犯的执行进行了临场监督。
通过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对违法行为提出纠正22次,接待来信来访87件次,其中查处66件,
转其它部门2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