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司法
第四节 司法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它要求做
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以保证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经济
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垦区社会治安和生产发展形势的需要,经中共黑龙江省委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请示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垦区农垦公安局、农垦人民检察院、农垦法院相继成立。
1983年8月建立了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律顾问处,艾孝虎任主任。1985年改为律师事
务所后受司法处领导与监督,积极开展工作。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积极承担了刑事
辩护工作,成绩显著,1984年10月被总局授予严打斗争中的先进集体。
随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斗争的全面展开,劳动改造任务的增加,根据省政府和
农场总局(84)26号文件精神,管理局在江川农场宝山分场建立劳改支队,编5个大队(场处级
独立管理体制),同时成立劳改支队党的委员会。1984年3月28日正式开始接受劳改工作任务。
1984年10月7日结束,共接收500名犯人。虽然队伍新,但为垦区的司法工作做出了成绩。
为加强垦区的法制建设,适应对敌斗争形势和垦区体制改革及经济建设的需要, 1984年
3月建立了黑龙江省红兴隆国营农场管理局司法处。杨宝厚任处长。1985年5月成立黑龙江省红
兴隆农垦公证处,刘松树任主任(副处级)。行政上隶属于司法处领导。根据省司法厅有关文
件和农场总局(85)65号文件规定,管理局所属十二个场(厂)的单位于1985年相继设立了司法
办公室(正科级),行政上受各场领导,业务上接受司法 处指导。
司法处在当时除领导和管理劳改工作外,还领导和负责法制宣传工作、人民调解工作,
监督和指导各场(厂)司法办公室的业务工作。1985年法制宣传工作(主要是普及法律常识教育)
和民调工作(现有民调组织1,125个,调解人员3,375人)均取得了初步的可喜成绩,受到总
局司法局的表扬。
公证处成立后,除抓组织建设外,积极抓了自身学习和业务培训,并于1985年下半年
开展了公证业务,为垦区的经济建设服务奠定了良好的开端。
各场(厂)司法办公室,除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管理局举办的普法教育骨干培训班外,还积
极抓了本单位的骨干培训工作,全局培训普法骨干4,276人,为全面辅开普法教育工作做了
组织准备,并购买了职工法律读本54,716本,干部法律读本11,555本,其它法制宣传教育
材料36,417本,组织全垦区干部,群众学习了《宪法》、《刑法》、《经济合同法》、《治
安条例》等“九法一律”,增强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