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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

第二节 税务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来源之一。建场初期,农场内没有设税务机构,土地税由所
在县财政局直接办理,其他税由所在县税务局或附近的分局到农场征收。随农场各项事业发
展,各县相继在农场设税务所,负责征收除农业税外的其他税收。如八五二农场1962年春天,
由虎饶县人民政府在南横林子成立了税务分所。八五三农场也由虎饶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总场
成立清河税务分所,税收业务由县税务局领导,党政生活由农场领导。1971年三师根据兵团
通知,将各团税收工作改属团(农场)后勤处供应股。三师税务工作由后勤部供应科管。1973
年在师部成立了税务分局统管全师税务工作。三师撤销后,从1979年起垦区的税务工作,又
归回地方市、县管理。红管局局直地区在红兴隆镇设税务所,属友谊税务分局领导,归集贤
县管理。友谊建县后,归友谊县税务局领导。
1962年至1985年间,国家规定的税种几经变动。1962年至1980年在农场(团)执行的税种
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农业
税。1980年至1985年,除增加执行个人所得税外,农业税改为农牧税。
农场的农业税,历来由农场财务部门直接上交所属各县财政部门。税务分局所收的是工
商所得税和其它地方税。
随着农场工农业生产的发展,税源也在不断的增加,1973年以前,农场主要税源是以商业零
售和工业产品销售环节为主,在工业产品中主要以白酒为主。1973年以后,其它工业有所增
加,如淀粉、糠醛、煤炭、机械加工、造纸、水泥、采金和农副产品加工,而煤炭、水泥则
是征收大户。税收工作从1973年1月起,执行建国后经第四次改革工商税条例草案,并以(73)
财税字第53号通知中对国营农场征免税问题所作特案规定作为农场依法征、免税的依据。兵
团领导时期,兵团税务局自行制定了征税办法,三师税务局将各农场上交税统一交兵团税务
局。
三师1973—1978年税收情况:


1979年以后,局直税收归友谊税务分局领导,只在一分场设一人负责兴隆镇、局直地区
税收工作。1983年增加到5人,1985年成立了兴隆镇税务分局,归友谊县税务局管理。各农场
税务分局由所在县税务局领导。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人企业发展很快,税源不断扩大,同时,
税务部门也曾多次为国家、集体、个体户转报诚、免税申请,为企业和个体户解决了一定的
困难。1985年所征税主要有产品税、营业税、城建税、屠宰税、增值税、车辆使用税等,1986
年兴隆税务局就征得局直地区产品税47,867.28元,营业税 541,698.14元,建筑税315,600
元,共收1,047,466.28元。1981年至1985年垦区上交税金情况如下表
1981年—1985年垦区全民所有制企业上交税金统计表: 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