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商行政管理
第二节 工商行政管理
垦区工商行政管理的任务受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制约。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
受“左”的错误思想影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执行以阶级斗争为纲,大割资本主义尾
巴,不允许搞家庭副业,限制养鸡养鸭,一、二类农副产品不允许上市等“左”的政策,在
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垦区集体,个体经济的发展。直到1978年垦区各场在商品流通上仍然以
“宁左勿右”的观点管理市场,实行地区封锁,取缔“二道贩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和农场经济体制改
革的深入,从1979年起,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大力扶持集体 经济和
个体经济的发展,积极开办农贸市场,努力促进垦区商品经济的发展。
一、企业登记与商标、经济合同管理
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化职能,理顺关系,逐步形成一
个完整、有效的管理监督体系。管理局工商局根据1982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工
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对垦区工商企业进行登记、
核准,发营业执照。到1984年2月成立工商物价局之前,垦区全民企业643户,从业人员
27,225人,资金1.55亿元,集体企业182户,从业人员3,732人,资金2.907万元,到1985
年全民企业达到873户,人员40,314人,资金2.85亿元,集体企业292户,从业人员4,892
人,资金1,497万元。
同时,对商标、广告和经济合同进行管理。根据1982年8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和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共注册商标9份,
未注册商标20份,处理商标违法案件三起,罚款2,600元。根据国务院1982年2月6日公布的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了两次整顿,1985年经营广告业务只一户。
经济合同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任务之一。农场经济体制改革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后,
普遍实行合同制度,经济合同的管理提上日程。1981年12月13日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管理局工商局依照合同法的规定,逐步建立建全了合同管理制
度,建立合同网络12个,调解经济合同纠纷17起,给企业追回经济损失7.4万元。
二、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
农场在“文革”之前只有小量的个体经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实行了搞活经济
的政策,个体工商业蓬勃发展。从红管局局直到农场、连队都有个体经济。它起到了补充国
营经济,方便人民生活,调节市场需求的作用,还为农场安排了一批就业人员,解决了一部
分从农业生产中分离出来的剩余劳力的就业问题,对发展垦区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管理局
工商局一方面根据省个体工商业暂行管理办法对工商个体户核发营业执照,另一方面协助其
他部门针对个体经营人员的思想进行教育。1984年2月工商物价局成立之前,垦区个体工商业
户1,083户从业人员1,691人,资金130万元,到1985年发展到1924户,从业人员2,485人,
资金689万元。
三、市场、物价管理
农场的集市贸易是从60年代开始的。每当夏秋季节,农场职工家属把自产的各种蔬菜、
瓜果,采集的山产品及家庭副业中的禽、蛋,以及编织品等进入市场销售。1969年至1978年
国家虽有有关集市贸易方面的文件,由于规定较严,管得较紧,市场贸易萧条。
1980年以后,“摆地摊”的逐步活跃起来。1984年垦区有农贸市场8处、面积2,300平
方米,投资22.6万元,年成交额78.3万元,到1985年发展到11处,面积3,050平方米,投
资28.7万元,年成交额640.8万元,改变了农场集市贸易过去存在的那种“蹲道边、摆地摊、
刮风下雨就散摊”的状况,市场开始活跃起来。
根据1982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省物价管理暂
行条例等有关文件,制定了64份文件,审定了43种产(商)品价格厂物价检查153次,收缴罚没
款311,826.15万元,打击了投机倒把,稳定繁荣了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