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法 一、司法机构沿革
农场原先没有司法机构,一切刑事案件和重大的民事案件均由地方司法机关办理。一般
民事案件由农场行政部门或公安机构调解或处理。生产建设兵团期间,农场改为二十九团,
重大案件由三师军事法庭办理,一般民事案件由团政治处保卫股受理。
1977年2 月,二十九团改名为双鸭山农场,不久就组建双鸭山农场人民法庭,为双鸭山
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田起任庭长兼任审判员,一般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开始由农场人民
法庭受理。1979年3 月,田起调出,法庭工作由场机关党委组织干事毕世友受办理。4 月,
农场人民法庭重新组建,耿官亮任庭长,毕世友任助理审判员。
1980年7 月,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成立、农场人民法庭成为宝山区人民法院的派接
出机构。1982年2 月,毕吐友经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任命为审判员兼副庭长。1983年5 月 30
日,耿官亮离休。1984年8 月1 日,红兴隆国营农场管理局组建公、检、法三机关。双鸭山
农场人民法庭隶属于红兴隆农垦区法院。同年12月,韩永贵任法庭副庭长。1986年经省高级
人民法院任命,韩永贵为法庭副庭长,审判员。1987年并配备北京212 吉普车一台,以便于
办案。1985至1987年,法庭先后被红兴隆农垦法院评为文明法庭,先进集体。1987年并被农
垦中级法院评为先进集体。
二、审判工作
1 、刑事案审判工作农场法庭受理刑事案件是从1979年秋开始的,此类案件较少,一般重
案均由上级法院开庭审理,农场法庭仅协助办理。
1979年9 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复查“文革”期间冤假错案的指示精神,法庭组成复查
专案组,对三队工人魏振声申诉原三师军事法庭审理的路劫强奸一案进行重新复查,经过两
个多月的调查核实后,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得当,对申诉人魏振声的无
理申诉予以驳回,维持原判决。
1979年至1983年,为了配合上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农场法庭多次派人协助工作。
1981年7 月28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农场公开宣判了五连职工周惠艳(女,二十
一岁),因杀害其丈夫刘国成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旁听群众达1500余人。1983年9 月,党
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下达后,尽管当时法庭只有两个同志正常工作,也还
是抽出一人配合公安机关到第一线参加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2 、民事案审判工作民事审判工作是农场人民法庭的中心工作。1977年至1979年6 月,
由于初建法庭,人员新,业务素质差,加之法庭工作在广大职工中没有建立起威信,部分领
导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和人员的频繁借调,这个时期基本上是一个人坚持工作。尽管这样,
法庭对全场的民事审判还是作了一定的工作。以采取联合办案的方法,即案件上来后主动与
公安分局户籍室的同志取得联系,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尤其是离婚案件,案件上来后,
先作一番调解和好工作,确认无和好可能的,主动与公安分局的户籍员协商,再共同做一次
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任何无和好可能的以民政的名义给其开离婚证,办理离婚手续。这样
从表面上看,似乎大量工作体现不出法庭工作,然而要使案件合法化,也只能这样做。
1979年6 月,人民法庭人员进行了重新调配。在双鸭山市人民法院进行了短暂的(每周
二天)司法业务突击补习。主要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为主。面临的困
难有三:一是调任的3 个人员先前都是搞行政工作的,不懂得司法业务;二是随着经济体制
的改革,社会主义法制在不断健全,并对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法庭
设备简陋,仅有一间12平方米的办公室和两张桌子一个卷柜,没有一本成型的案件卷宗,一
切都要从头开始。
在场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和法院的具体帮助下,人民法庭工作开始走向正轨。法庭工作以
民事审判工作为主,坚持多调少判的原则,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
主”的方针。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法律程序。对庭长、审判员、书记员
岗位责任制进行了逐项落实。1982年,被评为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先进庭。书记员韩永
贵任职以来工作积极肯钻,熟悉司法业务,两次被宝山区人民法庭评为先进工作者,1983年
评为管局法院先进工作者。法庭从1979年至1987年共审理各类民事案184 件,调节率达97.9%。
详见附表)
历年民事案件审结情况一览表
3 、经济案审判工作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农场的体制改革,法庭的司法、审判工
作也增加了经济案件审判的内容。1985年开始审理经济案件,解决经济纠纷、由于工作人员
业务素质较差,又缺乏审理此种案件的经验,遇到的困难较大,但经过边学习、边实践,提
高了办案能力,1986年审结经济纠纷10件,诉讼标的额64,620 元。1987年,经济案件审判
工作进入正常轨道,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农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此类案件列入了
法庭工作的重点,由副庭长主持,成立了经济办案组,侧重审理经济纠纷案件。通过对《经
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宣传,并对全场工副业单位的外欠情况进行了摸底
调查,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向农场提出了“积极清理外欠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司法建
议,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1987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25件,诉讼标的款328 ,679 元。
三、人民调解工作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做好党的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历年来党的各级组织都把它摆在党的
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它起到了人民法院降低各类案件上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防止矛盾激
化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据不完全统计,1977年至1983年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 ,297 件,远远
超过了法庭的受案量,为法庭工作争得了主动,促进了党的各项工作的开展。
1981年11月24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在农场召开了全区首届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宝山区人
大常委会主任江海湖、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成山到会讲了话,场党委书记王军业参
加了会议。评出农场先进调解组织的有煤矿、一队、十二队、十三队、工程队、面粉加工厂。
1982年12月25日,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首届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农场 46 个单位各派
2 名代表参加了会议。评选出先进调解组织的有砖厂调解委员会,先进个人有法庭副庭长毕
世友,砖厂调解委员会主任祝凤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