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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调整农场内部关系,制订各项责任制度

第一节 调整农场内部关系,制订各项责任制度


一、调整管理体制
  为了贯彻总局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指示,减少层次,便于管理,充实农业第一线领导力量,
减少非生产人员。1963月4月10日,农场决定将一、二、三分场,改为一、二三作业区,不
再作为一级核算单位。四分场保留,并仍作为一级核算单位,同时成立工业总支。编余干部,
除大量充实各生产队外,其余均集中于原一分场场部,成立干训队。同年5月10日,农场又决
定撤销一、二作业区,1965年3月撤销三作业区,四分场改为长林作业区,仍做为一级核算单
位。此时,农场采取三级管理与两级管理、三级核算与两级核算相结合的方法,使农场的管理
人员,由1962年的502人,减少到1963年的 417人,减少85人,使1962年全场行政管理人员占
职工总数的13.1%,降到1963年的 11.1%。
  二、制订各项经济政策
  1、改“包定奖”为“保定奖”
  1961年农场实行了“包任务、包费用、包上交,固定土地面积、固定人员、固定工具、固
定消费,奖励完成或超额完成的队、班组、个人”的“三包一奖四固定”政策。 1962年农场
对生产队又实行了“包工资总额、包总产量、包产值成本、包上交任务、包利润”,四固定不
变的,“五包一奖四固定”政策。经过实践,发现上述办法存有若干
  缺陷,于是从1963年开始,又把原来的“包定奖”改为“保定奖”(又名产量利润奖)粮食
产量按计划完成又有利润的,见利奖10%;利润超过计划,从超额部分奖20%;产量超过计划,
又有利润的,产量每超1%,计划内和计划外的利润奖都分别递增0.5%。又规定年终每个工
人所得奖金最多不能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平均工资,干部不超过两个月的平均工资。产量利润
奖,依据班(组)全年的原始记录、核算单的工分,采取民主评定的办法予以分配。当年,全场
18个农牧生产队,有13个农牧队获奖。奖金总额 101934.9元。其中—分场——队应得29,986.81
元,由于有“封顶”规定,实提奖金22,607.04元。1964、1965年,继续执行上述奖励办法,
只是提奖比例有所修改。1963—1965年还坚持执行了“阶段奖”、“安全节约奖”等,这些
办法,职工群众称之为“铁饭碗”、“锒金边”,对促进职工关心生产、关心经营成果、改善
经营管理、增强职工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生产劳动积极性,发挥了很大作用。
  2、试行多种工资形式
  农场在总结了1958年建场初期三年大跃进的经验教训以后,从1961年起在个别生产队就试
行产量工资、作业工资等办法。1963年在工资形式上,除继续实行基本工资、月薪日计工资形
式外,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还搞了多种形式。象砖厂实行大计件,木材厂实行大计件与小计件
相结合,工程队实行承包合同,一分场一队与双柳河直属生产队试行产量工资与作业工资相结
合的“两结合”工资形式。其它单位,还根据农忙突击性强,农闲条件艰苦等特点,实行过季
节性或部分班、组个人计件工资形式。全场工资形式五花八门,这些虽然都未打破等级工资的
框框,但经过工资与产量、利润挂钩,奖勤罚懒,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在按劳分配方面,
还是前进了一步。
  3、制订职工园田地、家庭副业等经济政策
  职工园田地按人民公社《六十条》规定,增至每人三大分,食堂就餐人员另分二分菜地,
由食堂集体经营。改变了1963年以前执行的每人一分地,干部不分园田地的规定,但也重申了
农场不开放集市贸易,农场职工及其家属均不得将产品进入贸易市场的政策。在家畜饲养量,
上交量等诸多方面也都做了具体规定。
  三、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为了把农场的经营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的轨道,解决农场在经营管理上的混乱现象,
改变那种“用物向上要、用钱向上报、成本不计较”的单纯生产观点。农场在 1963年制订了
《计划管理办法(草案)》、《财务管理办法(草案)》、《物资管理办法(草案)》、《生产队管
理干部职责范围(草案)》、《农场工资细则(草案)》、《现行耕作制度(草案)》、《生产队小
型工具配备定额(草案)》等。从而比较全面地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使农场在经营管理上,从
理论到实践,提高到了一个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