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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安

第七章 政权机构

第一节 公安


一、机构沿革
1958年4月,成立八五五农场派出所,杜风甫任所长,十月场派出所与保卫科合并,对外
称宝清县公安局八五五派出所,对内称八五五保卫科,张振兰任保卫科副科长兼派出所所长。
派出所配有四名民警和三名保卫干事,除履行派出所业务职责外,还兼管全场的武装工作。下
辖四个分场各配有保卫干事一人。
1962年8月,派出所改建为宝清县五九七农场公安分局。张振兰任局长。1963年5月分局干
警着警察装,纳入地方公安编制,属宝清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1966年8月宝清县公安局派王
殿军来场接任分局长。
1968年,农场组建为兵团。政治处设保卫股,王帮才、刘文宝、王永波先后任保卫股长。
1977年3月兵团撤销,取消十九团保卫股。建立宝清县双柳河公安分局。许东升任局长、
单玉明任教导员,下属五个分场级单位均设保卫干事。
1980年管局公安局成立。改称红兴隆农垦公安局双柳河公安分局。由许东生,单玉明、马
玉田分别任局长、教导员、副局长。全分局定编三十五人,设秘书、治安、刑侦、政保四个股。
建有双柳河、大孤山、红林、金沙河、长林岛、二道山等六个派出所。
二、治安工作
1968年以前,治保网点遍及全场各基层单位。治保会在党支部领导下与公安局配合工作。
坚持经常四防(防火、防盗、防特、防破坏)为主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是公安分局维护社会治安
的重要基层力量。治保会忠实履行着公安机关赋予的职权,大量的防范工作,民事调解工作和
小偷小摸,罪不当罚的事件都及时地处理在基层。同时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对稳定
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起了积极作用。文革期间,农场公安机关被“砸烂”,治安工作陷入
无政府状态。打倒“四人帮”以后,经竭力恢复,但其作用远远比不上文革前,大都软弱,名
不符实。为适应整顿社会治安之需要,加强以治保会为主的基层基础工作已逐步得到重视。我
场各农业生产队的地号与宝清、富锦两县的八个公社插花相连。尽管如此,文革前历年麦收、
秋收季节几乎不存在摸瓜偷粮的现象,即使在三年困难时期,也很少发生盗粮案件。“文革”
后偷摸粮食之风日趋严重,护秋保粮已成为治安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仅1981年全场被哄抢、
偷摸粮食损失达三十万斤。
在护秋保粮中误伤人案件时有发生。如1981年11月7日,一分场二队护秋人徐作兴,在开
荒点地号抓获偷割大豆的自流人员杜生富时,双方扭斗,杜把徐的拇指咬伤,左臂扭伤,两处
皮肤被抓撸脱落,并用手卡住徐的脖子不放,徐在挣扎中掏出匕首刺杜心脏,致杜当场死亡。
为制止偷粮的歪风,防止伤亡案发生,每逢秋收季节,场公安分局都与周围社队组织联防,签
定协约,各自对所属人员加强教育,对偷粮者实行罚款制裁,这些措施起了积极作用。
“文革”以后人口流动异常活跃,盲目流入我场的无户口人员有增无减,这些情况促使职
工成分和治安环境发生变化。
人口增减统计表


建场初期至文革前,全场治安形势稳定。民事纠纷,扰乱公共秩序等治安案件很少发生,
刑事案件每年也只不过几起,而且多属一般盗窃案,其它性质的重、特大案件从未发生。1973
年以后,凶杀,强奸,爆炸等恶性案件在我场陆续出现,一般刑事案件也日趋增加,至七十年
代末八十年代初达到高潮.在作案成员中,青少年犯罪,邻近社队社员和场内外无户口自流人
员犯罪成为又一显著特点。
案件发生情况表


1980年以后,根据农场治安工作的特点,我们采取了帮教违法青少年、加强要害部位的防
护、实行民警包区熟悉掌握社情、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严历打击刑事犯罪的综合治理社会治安
措施。其中把重点放在了帮教违法青少年方面。建立了以帮教组织为基础的社会帮教网,签定
帮教合同,落实帮教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80年以后,场公安分局根据党的政策就文革
期间案件进行了清理和平反工作,既严格了法制,又保障了民主权利。
三、典型案例
(一)凶杀案
杨光涛凶杀案是建场以来的第一起恶性凶杀案件。杀人犯杨光涛,男,三十一岁,原籍北
京市。1969年由兴凯湖迁来我团,捕前系3营17连炊事员。杨犯曾于1960年因流氓成性被教养
三年。杨犯以工作之便和搞对象为名耍流氓污辱女知识青年,其事情被揭发后,于1972年1月
17日上午,在该连菜窖里持菜刀行凶,砍死曾揭发他的哈市女知识青年花庆荣。继至该连水利
工地找曾与他谈话的该连指导员杨如业,以谈话为由将其引出工地用菜刀、铁锹将其砍死。后
窜到三营营部办公室企图继续作案被群众围住。杨又持菜刀拒捕相持两个小时后才被抓获。杀
人犯杨光涛撞墙自杀死于我团拘留所。
1973年又发生李尊山凶杀案。杀人犯季尊山,男,22岁,原籍安徽省濉溪县。1967年迁来
我场,捕前系苗圃木工。1973年10月11日,李犯因怀疑其未婚妻何季莲跟他不诚心,于晚九时
左右,将何按在炕上持菜刀砍何的头部、颈部数十刀,致何当即死亡。李犯作案后投井自杀未
遂被抓获,于1974年8月20日枪决。
(二)爆炸杀人案
1、1982年10月7日夜,一分场四队职工孙树松的砖瓦结构住宅发生爆炸,孙树松夫妻,孙
母及儿子共五人被当场炸死。其他四口人均被炸伤住院,东西邻居房屋均被炸塌,其中两人亦
被炸致重伤,三家的家俱和电视机等物全部炸毁,财物损失达一万余元。经查,这起特大爆炸
杀人案,是自流人员范广文所为。爆炸杀人犯范广文,男,二十五岁,原籍山东省,1979年
投亲入我场,犯罪前在一分场基建工程队当临时木工。1979年4月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孙树松的
大女儿孙义兰订婚。后孙树松因范的工作不好安排,户口不好解决等原因,故让其女儿与范中
断恋爱关系。范不满,经常去孙家以索要五百元订婚礼钱为由,进行纠缠。1982年6月范又去
孙家纠缠时,被孙家打过一次。同年9月孙义兰要与他人登记结婚,范则更加怀恨在心,作案
前曾四次写信给孙,表露要报复的心理,范犯作案后畏罪当场自爆身亡。
2、1983年6月25日夜,水利大队职工邹胜军的砖瓦结构住宅发生爆炸。炸致重伤 1人,轻
伤4人,房屋被炸毁损失价值4300余元。经查,这起重大案件系宋宝龙、宋宝江兄弟二人合伙
所为。案犯宋宝龙,男,21岁,原籍山东省来阳县,捕前系2分场6队职工。案犯宋宝江(宋宝
龙三弟),15岁,捕前系3分场11连小学五年级学生。1983年5月,宋宝龙与二分场职工张代红
建立恋爱关系。后来张从姐姐的男朋友邹胜军那里得知宋人品不端,并已另有对象,便提出与
宋中断恋爱关系。宋犯则以为此事与邹和邹家有关系而产生报复心理。随之和其弟准备作案用
的雷管、炸药并商量好了作案计划。而后宋宝龙返回工作单位,宋宝江在其兄回到工作单位后
的第三天夜里实施作案。此案侦破后,主犯宋宝龙被判处无期徒刑,从犯宋宝江被判处有期徒
刑15年。
文革以来我场共发生凶杀、爆炸杀人两类恶性大要案十三起。其中六起凶杀案均属青少年
恋爱婚姻问题处理不当,和其它诸因素引起矛盾激化所致。可见从各个方面重视各种纠纷的解
决和矛盾的转化,是此类案件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措施之一。
(三)盗窃案
在我场破获的盗窃案件中,曾有一宗哑人报案获线索,出奇不意制盗贼的趣案。
1、1978年10月的一天傍晚,场部地区哑人马学功来公安分局报告:他丢的自行车在饭馆
门前找到了。民警同志警惕地感觉到这一线索重要,便随其来到场部小馆传唤了正在吃饭的4
名嫌疑人。开始他们拒不交待其真实姓名和住址。后经审查初步交待了盗窃我场28队商店;10
队食堂等数起作案过程和其盗窃团伙成员。当夜分局出动力量直扑这一盗窃团伙的住处——七
星泡公社义合大队。在其团伙家中缴获自行车16台、高级布料、贵重衣物等赃物装了一解放车。
后经进一步扩大线索,彻底破获刘俊义等10余人团伙在我场、友谊农场、宝清县一带盗窃作
案71起。先后缴获赃物价值万余元,共捕判盗窃团伙成员7人,其中首犯刘俊义被判处无期徒
刑。
2、1982年7月15日,我场煤矿住区两仓房被盗,丢失自行车两台。在此案侦破过程中,发
现流窜在这一带的盲流张万春构成重大嫌疑,将其收容审查。经审查,张万春,男46岁,原籍
吉林省九台县,无定居和职业。1980年至1982年期间,在我场宝清县七星泡公社等地流窜盗窃
作案25起,其中盗得电影放映机一台、自行车23台,合计价值4100余元。盗窃犯张万春被判处
无期徒刑。
四、消防
我场消防队于1983年组建,现有消防车两台,队员15人。几年来,消防工作主要贯彻“预
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广泛宣传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使火灾损失逐年下降。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