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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黑龙江省友谊农场(1978—1984)

第七节 黑龙江省友谊农场(1978—1984)


一九七七年撤消十八团,恢复农场建置,定名为黑龙江省友谊农场,隶属省国营
农场总局红兴隆农场管理局。农场设场长一人,副场长四人。一九八二年恢复总农艺师、
机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畜牧总技师制。总场机关建置设行政办公室(含民政)、劳动工
资科、计划科、财务科、农业科、农机科、畜牧科、水利科、林业科、粮食科(含外贸)、
基建科、农电科、科技科、通讯科、工业科、交通科、商业科、工商行政管理科、文教科、
卫生科及调查研究室、农工商经理部。一九八二年企业整顿时,将工交、基建、畜牧、商
业等科改组为工业交通公司、建筑公司、畜牧公司、商业饮食服务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生活服务公司、科技中心、教育中心等。
此外,农场还设有公安分局、人民法庭(均隶属红兴隆国营农场管理局农垦公检法)、
邮电局(隶属合江地区邮电局)、银行(隶属中国农业银行集贤支行)、税务分局(隶属集贤
县税务局)。农场辖十个农业分场,一个林场,一百零八个农业生产队,六个分场级工副
业单位,四十八个队级工副业单位,建筑企业十六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