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务院的决定
第二节 国务院的决定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国营友谊农场的
决定》。决定指出:这个大型谷物农场设在黑龙江省集贤县的三道岗地区。命名为
“国营友谊农场”,作为中苏伟大友谊的纪念。任命王操犁①为“国营友谊农场”
场长,并由王操犁、魏震五、张省三、陈剑飞②、洪澍③、韩玉④等六人组成建场
委员会,在农业部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下,负责农场的筹建工作。《决定》
还规定,“国营友谊农场”根据当地土壤、气候等条件以种植小麦、大豆、苞米等谷
物为主,并在发展谷物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发展畜牧业,要求在一九五五年内,完成
农场的主要基本建设工程和两万公顷荒地的开垦任务。《决定》最后指出,建场委
员会应特别注意加强农场的政治工作,团结全体职工,勤勤恳恳地向苏联专家学习,
努力掌握新的技术和管理方法,并和农场周围的居民群众建立密切联系,在我国农
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事业中,起应有的示范作用。
注:①王操犁系黑龙江省农业厅厅长。
②陈剑飞系黑龙江省经委主任。
③洪澍系黑龙江省农村工作部副部长。
④韩玉系中共合江地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