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贯彻农垦“五条”、“十六条”
第八节 贯彻农垦“五条”、“十六条”
一九六四年九月八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农垦部党组对国营农场的经营管理工
作提出的五条办法(简称“农垦五条”)。一九六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农垦部党组扩
大会议通过了《关于改革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即“农垦十六条”)。
“农垦五条”是:1、必须彻底改变单一经营,实行一业为主,农牧结合,多种经
营方针;2、必须改正只把十八岁到四十五岁算做劳动力的办法,各地应当把一切可以
参加劳动的人都安排他们劳动。在农场-不应存在就业和失业问题,不采取退休和开除
的办法;3、农场在农闲时间进行农田基本建设,不管大型或小型的,只要是用自己的
闲余劳动力,这种劳动力就不计算在基本建设费用内。农场利用自己劳动力进行种树,
修田间水利工程,平整土地,保持水土、修路、修晒场、修仓库都不算基本建设,所
需材料费在基本建设费内开支。农场自己繁殖的幼畜作为增添的固定资产,这种固定
资产到使用后才折旧,每年报销一次幼畜饲养费,不做基本建设费用开支;4、职工
利用农闲时间自己修建或修理房屋,应当鼓励,并给支持,过去对于这些修建工程都
按基本建设加以控制是错误的,应当纠正;5、国营农场应当建立自己的小型的粮、
油、糖加工厂,以利用农闲劳动力发展生产,有关部门应当支持。
“十六条”就是如何贯彻执行中央的五条批示的进一步具体规定。
农场贯彻执行“五条”、“十六条”取得了许多成果,发展了多种经营,解放了
劳动力,更好地贯彻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但是,正当贯彻执
行“五条”、“十六条”的时候,“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从而使国营农场经营管
理制度的改革夭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