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资 一、工资制度改革和奖励办法
在各项生产中,为提高劳动生产率,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农场的工资制度和奖
励办法也不断地进行改革。
1952年5月1日,农场改供给制为工资制,即以工薪分计算工资。
1953年基本建设工人,在施工期间大部分实行定额计件工资制度。
1956年由工薪分制改为等级工资制。1956—1957年机械作业和有条件的人畜力作业,基本
上实行计件工资制度。
1962年根据东北地区国营农场工作会议和合江农垦局四级干部会议有关改革工资制度的原
则精神,结合农场的实际情况,拟定以几种工资形式:
实行产量工资制的职工,没有固定的基本工资标准,其收入多少完全取决于产量,平时采
取评工记分或按定额记分,月末按分预支年终结算。
以生产队为单位的作业工资制,在日基本工资制的基础上,体现“按活付酬、多劳多得”
工资总额是死的,个人工资是活的,平时采取记分或按定额记分,月末按分预支,年终结算。
产量工资与作业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是以现行基本工资为基础,将日工资的大部分作为
作业工资,少部分作产量工资,平时以分分配产量工资,年终以分分配产量工资和超产利润部
分提成。
有条件的工副业生产单位,均实行计件和包工等工资形式,条件不具备的单位,亦可实行
基本工资加超额奖励的办法。基本办法是以季度或月份的生产计划为依据,超额完成任务时,
从节约的工时数的工资额中提取20—30%作为奖金,但提取的奖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
的2—5%。
1963年,农场贯彻执行东北农垦总局提出的“基本工资月薪日计”的工资制度和“按定额
干活、保质保量、超额有奖。”的办法。
计算公式:月薪日计=月基本工资÷25.5天×本月出勤天数。
平时实行评工记分或定额记分,超额时按本作业阶段全体职工实际支付工资总额的2%提
取阶段奖,奖给超额完成任务人员。年终盈利时(在提奖后不亏损的前提下),可按全体职工全
年支付工资的3%提取年终奖。
1964年工副业实行包定奖,首先确定生产计划和财务指标,年终完成财务计划时,按本单
位全年基本工资总额的3%提取奖金,年终完成生产计划而又超额完成财务计划的,从超额盈
利或减亏部分中,再提取10%作为奖金。实行这种办法的工人,得奖最多不得超过本单位平均
工资四个月额,干部不得超过二个月。
1965年在6队搞“两结合”工资制度试点(具体办法与1962年施行的办法大致相似)。
1966年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五条指示”和“农垦部党组十六条规定”,根据东北农垦
总局有关改革现行工资制度的指示精神,农场制定了两结合工资制度具体办法,此办法在1、2、
6、7等13个生产队试行,通过实践,进一步修改、完善了1962年作业工资办法,而更主要的是
解放了劳动力,使整、半、辅助劳动力,都能参加农场力所能及的劳动。
1973年在6队、24队进行“工分制”试点。基本办法是按纯收益提取分配基金,以劳动工
分进行分配的办法,工资以月32.00元为杠,32.00元以上部分保留收差,平时按出勤每天预借
生活费1.O0 元,年终扣回。
以生产队为基层核算单位,连队年度的总数帔入(含亏损补贴) 减去总支付(不含参加个人
分配384.O0元部分和税金),其余额为纯收益。纯收益以每个分配劳力计算,并按以下分等比
例提取分配基金。
纯收益分配分等提奖比例表
1974—1978年实行工分制,纯收益分配(具体办法与1973年施行的办法相同)。
1979—1981年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
阶段奖:每人每年提取25.00元,用于春播、夏锄、秋收等农忙季节奖励用,年终有奖时
从奖金中扣出,无奖金时不扣。
完成计划奖:以农场下达的生产、财务计划为准,凡年终全面完成产量、利润(或减亏)、
改土(包括压绿肥、秸杆还田,积造有机肥),完成甜菜四项指标的单位,可按以下比例从计划
利润(或减亏部分)中提取奖金:
超计划利润提成奖:年终完成或超额完成产量指标,而又超额完成计划利润(包括作亏损
计划单位的减亏部分)指标的,对超计划利润部分,按下列分等累进比例提取奖金:
工副业生产单位的提奖比例,根据不同行业略低于农业生产单位,具体规定如下表:
1982年实行浮动工资,具体办法是把职工标准工资(不包括地区津贴、副食补贴、粮煤补
贴等)分成级差保留工资、作业工资和责任工资三部分。即:职工的标准工资以37.O0元为杠(
不足37.O0元的正式一级工,均以37.O0元计算,但这部分人不再享受10%的地区津贴),37.O0
元以上部分实行级差保留,37.O0元以下部分实行浮动,其中:37.00元的80%(每月29.60元)
为作业工资,每月按实际完成定额情况,实行定额记分,按月分配。37.00元的20%(每月7.40
元)为责任工资,责任工资年终根据经营成果的好坏,按其比例返还,没有完成利润计划的,
按实际完成比例返还,如发生亏损或超计划亏损的单位,扣发全部或部分责任工资。
1983年实行联产计酬,基本办法是农业生产队由农机工人(包括驾驶员、修理工人、喷灌
及晒场人员)组成专业承包组,晒场人员也可单独承包,按照国家计划,负责承包小麦、大豆、
玉米的全部种植,粮食处理和培肥地力,包管保用国家投放的农机设备,保证按要求,管好、
用好、保养好各种机械设备。年终按承包土地所生产的粮豆产量计算(畜、禽各专业组按前三
年的实际发生额的平均数核定费用和斤工资含量)由国家付给报酬,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取销
固定等级工资,承包组员调离时,仍按原工资介绍,国家职工名称、待遇不变。
核定的原则与政策:
根据三者(农场、生产队、个人)利益兼顾的原则,按照国家投入和职工劳动力的比例,确
定单位产量(斤、吨)报酬。职工按现行的工资等级以40.O0元为杠,40.O0元以下部分(含40.O0
元)作为产量工资,由专业承包组制定个人定额记分的分配方案,经生产队批准,年终按分分
配报酬。职工工资40.O0元以上部分(不含40.O0 元)给予保留,按月薪日计办法支付。职工的
副食品、粮煤、取暖费补贴和女职工卫生费,均按国家规定发放,不记入产量工资。职工平时
的生活费由农场按出勤天数借给,每人每天预借1.25元,年终从产量工资中扣回。
报酬核定,在投入和产出平等时,农场不亏损,个人收回基本工资。亩成本、斤成本超过
时、按厅成本超过的比例从产量工资中按等比例扣罚工资。在完成粮豆标准总产量的前提下,
斤成本、亩成本都节约时,按斤成本节约的比例奖励工资,其中亩、斤成本有一项不超时,可
不扣罚。
根据总局定额和管局实际情况,核定的各项标准如下:
人均负担种植面积350亩,其中:小麦占50%,175亩;大豆占34%,119亩;玉米占16%,
56亩。当作物比例改变时,人均负担的面积相应改变。
亩投入全部总费用34元。
粮豆质量:三等粮。
混合三等粮标准计算定为352.O0元/吨,小麦334.O0元/吨,大豆690.O0元/吨,玉米188.O0
元/吨。
作物产量:小麦203.6斤/亩,大豆98.6斤/亩,玉米362斤/亩。
亩用工:小麦0.66,大豆0.8,玉米2个工日。
职工年平均工作天数321天。
职工工资:日工资1.57元,年工资504元。
农忙季节附加用工:按定员标准增加10%。各种作物总用工,小麦115个工,大豆95个工,
玉米112个工。
根据上述标准,粮豆单产(斤、吨)报酬核定如下:
核定计算公式:
粮豆斤、吨报酬=0000142;[/$$p]
报酬标准:小麦0.006元/斤(12,O0元/吨),略有上调;大豆0.014元/斤(28.00元/吨);
玉米0.0095元/斤(19.00元/吨);混合粮豆0.0084元/斤(16.80元/吨)。
1984年农场实行定额上交、盈亏包干、联产联利、联产计酬、利润分成、超利分成、联销
联利、浮动计件、大包干、基本工资加奖励等多种计酬方法。这些办法延续执行到1985年。
二、历年职工调资升级工作:
1956年,全场有2400多名职工,由工薪分制改为等级工资制(即货币工资制)。
1959年,对1958年转复军人2,051人,进行套级和升级工作。
1963年职工升级1,834人,其中:机务工人升级面49%,其他人员升级面39%。转正定级
723入,调整过分偏低工资标准720人,全场有3,277人提高了工资待遇,占职工总数的62%。
197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农场有3,070人进行了调资。
其中: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调两级的有71人,占升级职工总数的2.2%;1966年
底以前参加工、的一级工调两级的129人。占升级总数4.2%。
1977年,根据国发(77)89号文件精神进行调资。调资的范围是:一、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
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二、除上述两类人员以外,对1971年底以前参
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十七级及其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干部),也调整一部分,调整
工资的人数,不得超过这部分职工人数的40%。调整的结果是:按一条规定实调4,941人,占
这部分应调人数的96%,按二条规定,实调人数1,396人。
1978年,根据“劳人薪字”(78)79号文件精神,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者按2%升级面升级。
农场有220人升级,其中: 干部50人,占升级职工总数的22.7%。
1979年,根据国发(79)251号文件精神,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40%升级面调
资。实际升级职工4,045人(包括管理局奖给的100人升级指标,占职工总数的42%)。
1981年对执行轻工业工资标准的268:名职工进行了调级,平均级差为2.83元。
1982年,根据国发(81)144号文件精神,对文教卫生人员进行了升级。
1983年进行调资,浮动两年后给予固定。列入调资范围的有8,685人,实际升级有8,400
人,占列入调资范围职工数的96.7%。同年对643人补齐1977年调整工资级差。
从1984年底至1985年初,执行1983年的奖励晋级的规定,全场干部、工人共晋级345人。
1985年进行了对1983年浮动升级固定审批工作,应固定升级8,432人,已办固定8,377人,
暂不固定12人,浮动下来43人。
三、各种津贴、补贴:
根据1956年9月 30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暂行规定”,农场职
工从1956年起,享受不同形式的冬季取暖补贴。
根据1966年7月28日黑劳字152号黑龙江人民委员会,关于今年提高粮食销价后职工继续实
行生活补贴的几项规定及东北农垦总局(1966)东垦总字211号文件精神,农场从1966年8月1日
起执行粮煤补贴,按农场当时的生产水平确定,平均每人生活费在10元以下的,发给0.60元,
10元以上的发给0.50元。
1977年12月,农场由六类地区划为五类地区,按基本工资的10%享受地区津贴。
根据1979年10月17日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
具体规定”,从1979年11月1日起,农场职工每人每月发给副食补贴5.O0元。
根据1979年11月27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全国普通中学和小学公办教
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的通知”,农场中学和小学教员从1979年11月1日起执行班主任津贴。津
贴标准根据学生数量确定,中学每班学生在35名以下的发5.O0元,36—50名的发6.O0元,51名
以上的发7.00元。小学每班人数在355以下的发4.00元,36—50名发5.O0元,51名以上的发6.O0
元,在20名以下的可酌情减发。
根据1 983年1月7日黑财行(83)3号“关于解决国家职工洗澡、理发和冬季储菜损失补助费
的通知”,农场从1983年起,职工每人每月发给洗理费2.00元。1982年,职工每人每年发给菜
金20.00元。
根据农总劳字(1983)3号“关于试行《国营农场保健食品工种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农场
按其规定从1983年2月1日起执行。
1984年10月实行物价补贴,职工每人每月5.00元。
1985年4月,根据省政府黑政发(85)32号文件精神,职工每人每月发给肉食补贴2.50元。
根据农总办(85)123号转发黑财行(85)127号文件精神,职工洗理费从2.00元增加到4.O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