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对外贸易
第四节 对外贸易
在国际贸易中,经过两国政府的经济谈判,达成的贸易协定或议定书,是代表国家的。
在我们的国家,是授权外贸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出口合同是由外贸部各个进出口公
司根据国家对外签订的贸易协定或议定书签订的,也是代表国家的。合同一经签订,必须坚决执
行,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按时、按质、按量地交货。“重合同,守信用”是我国对外
贸易的原则。
一、出口商品种类:
农场对外贸易,主要是出口,种类主要是大豆,其次是肉牛、生猪、白瓜籽、元皮、蜂蜜、
鹿茸、人参和山野菜等。
二、流通渠道:
对外商品出口方式:农场根据上级外贸部门下达的对外商品出口品种、质量、包装、检验、
装运等规定和数量要求,负责收集货源,整理加工、检验合格转运指定口岸。
农场从1959年开始出口大豆,是垦区出口大豆最早的农场之一。开始出口转运站设在鹤岗
市宝泉岭农场办事处,每年十月份农场由粮食科负责组织检验、监装、装卸、转运,直接发往
广州口岸。
大豆出口之前首先举办学习班,学习出口质量标准和包装运输等注意事项。各生产队晒场
按出口要求进行整理、加工和备载待运。
从1959年开始,大豆出口质量指标始终没变。对日本出口标准:杂质1%,水份14%,不
完善粒7%,沾泥粒不超5%。
对苏联出口标准:杂质1%,水份14%,不完善粒9%,含油量17.5%以上。
各生产队按要求将合格品灌袋,定量90公斤,9—11针活口或24针缝死口。为了防污染,
车体要扫净和垫麻袋片,大豆集中转运站后进行复验,合格后按规定要求码放。经国家商品检
验和植物检疫站人员验定,填写合格证单后方可装车放行。证单分正太和副本,正本随车带,
副本商检存档。
对日本以及东南亚各国出口大豆,发往大连和广州口岸;对苏联出口大豆直接从满洲里、
绥芬河运往苏联境内接货地点。
大豆原产于我国,东北是大豆的故乡,黑龙江省是主要产区。国营农场大面积、大机械化
和科学管理,大豆质量好、产量高、种植收获加工运转集中。因此农场大豆实际上是代表东北
和中国大豆。
三、经济效益
农场从1961年到1985年,25年间共出口大豆78,920.4吨。每年出口数量,是由国家根据
对外贸易合同,下达给省和总局,总局再按播种面积下达给各农场,农场按播种面积和当年自
然质量下达到各生产队。农场出口数量最多的是1978年7,592吨,最少的是1985年132.5吨。
一般每年指标4—5千吨,因质量不合格时,可给质量合格单位追加指标。凡出口数量少的年份,
都是因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1981年是因大雪将大豆捂在田间,造成不能及时收获和收回的
大豆水份在18—20%,大豆因不能及时降低水份而造成“红眼”,质量下降到等外。1969年由
于早霜所造成的大豆未熟,有的水份高达24%以上,青粒占30—50%,加工厂生产豆油都是绿
色的。不但影响出口,也降低了食用价值。
1982—1985年,由于连续几年春涝,影响小麦播种,低洼地不得不连续播种大豆,重茬和
迎茬,加上秋涝,使大豆病斑粒多达25—40%。这四年出口大豆50%以上是人工挑选的。
对外出口价格,国家根据国内收购价格,不分距离远近,一个质量指标,一个混合价格下
拨给每个出口转运站。混合价格中包括货款、储存、铺垫:包装、苫盖、站台等固定折旧费,
装卸和短途汽车运输费。宝泉岭农管局外贸转运站除享受混合价外,国家另承担管理人员工资
和外加1%经营费。管局外贸对各农场每出口一吨大豆扣8.50元经营费,其余全部归农场。
1962—1968年在农场驻鹤岗办事处铁路专运线转装,兵团组建后此线被二师使用,农场在
鹤岗老车站西侧租用一段铁路装运,后来又到鹤岗林业局贮木场租用站台装运。1976年后由管
局外贸装运。1984年农场在粮油公司新建了铁路专用站台,11月正式通车,从此又使用自己站
台组织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