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资
第四节 工资
一、工资形式及变革
1956年、1957年两年,农业工人实行计时工资制,月薪日记,月工资除25.5天,干一
天发一天工资。农忙季节部分工人和雇用的家属工有时实行计件、包干办法。部分建筑工
人也实行计件工资。干部实行月薪。
1.1958年、1959年两年,干部、工人实行月薪制。
2.1960年至1965年干部月薪制、工人实行计时工资,月薪日记。从1961年起实行基本
工资加奖励制度。国家对农场、总场对分场实行三包责任制。即:包产量产值、包上交任
务、包利润。分场对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四固定”的责任制。三包、包产量产值、包工
资总额、包直接成本。一奖:承包单位超产,在超产的同时成本尚有节余,超产和节余部
分的30%奖给职工(最多得奖不得超过承包单位两个月平均工资)。10%留给队作为奖励基
金。四固定:土地、人员、机具、牲畜固定。1961年农牧生产队部分进行了试点,获得了
良好结果。全场有五个农业生产队、48个畜牧小组和6个厂(场)获得超产奖,得奖农业生
产队平均每人获奖金53元。
3.1966年1967年工人实行作业工资和产量工资“两结合”工资制。
(1)作业工资的核算与发放
作业工资的核定:生产队根据年初生产任务和全部整、半、辅劳力预计全年出勤人数和
天数,按一个整劳力出勤25.5天核定工资30元(半劳力折半)的标准由上级核给全年作业工资
总额。
作业工资发放:生产队按全部整、半、辅劳力,统一评工记分和统一的分值分配每月的
作业工资。
(2)产量工资的提成与分配
产量工资的提成从当年农、林、牧、副、渔的总收入中扣除当年总支出后的盈利或少亏
损部分中,根据各队的不同条件,按不同比例提出,即:凡是生产条件好一些的队按三、一、
六提成(30%给职工个人,10%队留成,60%上交)。凡是生产条件差一些的队按四、一、五、
提成;个别新建队还可以按五、一、四提成。具体由分场于年初定死,年终不变。
生产队单产比国家计划指标每增10斤,分成比例发给个人部分递增百分之一。产量工资
的分配,产量工资提出后,按全年每个整、半、辅劳力的累计工分一次结算发给个人,但个
人提成部分的最高额以队计算不得超过全队平均工资三个月,加递增部分不超四个月。超过
部分加入队留成。
(3)对老工人和机务工人实行补贴:
实行两结合工资后,对195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复转军人和老工人实行工资补贴。
对车长、驾驶员(包括一级驾驶员的农具手)实行技术补贴。补贴办法:凡具备补贴条件的原
等级工资高于32元部分按月薪日记逐月发给。
4.1968年至1978年,实行等级工资,月薪日记。部分单位试行超任务按比例分奖办法。
工资分配形式有两种:
第一种:超任务分等按比例分配。
(1)分配办法;职工工资超32元以上部分保留,按月薪日记出勤一天发一天,30元以下评
工记分,按月所得分分配,其余工资年终平衡或按任务予以补发。
(2)超任务分等按比例分配:即:连队总收入减去总支出余额为超任务,超任务在当年核
定工资总额的1.5%以下部分,50%上交团,10%留连队,40%给职工个人;超任务在当年
核定工资总额的15—30%部分,60%上交团,10%留连队,30%给职工个人;超任务在当年
核定工资总额的30%以上部分,70%上交团,10%留连队,20%分给职工个人,超任务分给
职工部分按全年所得工分分配,最高额不能超过当年核定给连队工资总额的25%,超过部分
留连队基金。
(3)超产粮奖励分配,以国家下达给连队的产量指标为依据,超产部分以国家给予奖励部
分按比例分配,即:70%上交团,20%留连队,10%给职工个人,分给职工的这部分奖金不
包括在工资总额的25%以内。
第二种:超任务按比例分配
(1)原工资按月薪日记发给,超任务分给职工部分,按照平时评定的工分在年终进行分配。
(2)超任务按比例分配,即:按当年度总收入减去总支出,余额为超任务,有超任务时,
70%上交团,10%留连队,20%分给职工个人。超任务分给职工部分,最高额不能超过核定
当年工资总额的15%,如超过部分留连队基金。
1973年试点25个连队,有15个连队超任务,超任务额达558,860.36元。上交国家
300,573.33元。连队留59,158.17元,分给职工个了199,128.86元。最高是38连,平均
每人达三个月工资。最低是36连,平均每人7.10元。15个连队平均每人76.30元。最高130
元,最低2元。
5.1979年至1981年,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1979年2月16日根据管局指示,修定了奖
励办法,制定了“1979年实行奖励制度试行办法”。
(1)农牧连队取消工分制试点,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所有职工一律实行月薪日记,平时
按月发基本工资。
(2)农业:根据农业特点,实行作业阶段奖和年终产量利润奖相结合的办法,作业阶段
按单位定员标准工资的5--7%提阶段奖,提取奖金超过5%从年终奖金中扣除超过部分。
年终全面完成总产量、利润、品种、劳动生产率、主要生产费用五项指标的单位,可从
实现计划利润中提取10%作为奖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利润指标的可以从计划
利润中提7%作为奖金。在完成总产量、利润指标的前提下,其他指标每多完成一项,可从实
现计划利润中提10%的奖金。没有完成总产量、利润的,原则不提。
畜牧、工副业也照此精神制定了具体办法。上述办法持续三年,二年盈利,一年因受灾
亏损。
6.1982年实行浮动工资加奖励。浮动工资形式有两种:
第一种:推行浮动工资的队,把职工标准工资分成级差保留工资,作业工资和责任工资
三部分。以职工标准工资37元为杠(不足37元的以37元计算),37元以上部分实行级差保留,
按月薪日记支付,37元以下部分实行浮动,其中37元的80%(每月为29.60元)作为作业工资,
每月按完成定额情况,实行定额记分,按分分配:37元的20%(每月7.40元)作为责任工资,
年终根据经营成果好坏计发。凡是平均完成产量,利润两项计划指标的,责任工资全部返还,
凡粮豆总产量、计划利润两项指标平均未完成的,按未完成比例相应减发其责任工资。
第二种办法是:每月从职工的标准工资中扣除7.40元(一年为88.80元)作为责任工资,
其余全部按月薪日记计发,实行定额记分,以分计奖,超定额部分适当给予奖励。完不成定
额可适当减发作业工资。这一办法总场、分场机关都同全场(分场)生产挂钩,紧密相关,同
样实行有奖有罚,加强了各级领导的责任制。
林,牧、工、副、渔业单位单独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利润按比例提成,年终分配
与农业脱钩。
7.1983年实行联产计酬、浮动工资、自负盈亏三种形式的工资制。
第一种,联产计酬,按承包组(户)承包的土地,所生产出的产量计算,由国家付给报酬,
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取消固定等级工资,以职工现行工资等级40元为杠,40元作为产量工
资,40元以上的部份给予保留、各种补贴照发,在承包项目产品投入相平的情况下按月发给,
年终决算分配。
第二种,浮动工资。即:浮动工资利润分成责任制,仍按1983年办法,以37元的20%
(每月7.40元)扣减,年终完成产量利润计划,责任工资全部返还,未完成计划的按比例扣
减,直至扣完为止。
第三种:盈亏包干经济责任制,在完成农场下达的各项计划任务的前提下,按规定交纳
税费后,其余部分为职工的分配基金,取消等级工资,平时按基本工资的80%,预借生活费,
各种补贴照发,工资45元以上的部分实行级差保留,按月薪日记支付,45元以下的分等级进
行分配,职工预借的生活费,待年终分配时一次扣回。
工副业单位,实行浮动工资利润分成的经济责任制,对完成场下达的计划、利润、产品
质量的情况下超利润部分实行提奖办法,可采取按月考核,按季结算,从超计划利润中先提
取10—15%作为阶段奖,年终结算时多退少补。
8.1984年开始兴办家庭农场,农、林、牧、副、渔承包到组,承包到户。生产计划由农
场统一下达,生产所需物资由农场统一供应。实行独立核算,定额上交,自负盈亏:取消工
资支付形式。1984年每个工人按本人基本工资80%予借生活费,1985年每个工人按本人基本
工资60%予借生活费。年终从本人的收入中扣回。
1982年干部开始实行责任工资。1982年至1984年实行月薪制的干部每月扣发职工标准工
资37元的20%,7.4元,1985年每月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20%干部责任工资,年终根据干部所
在单位经营成果好坏计发,凡是完成产量、利润两项指标的全部返回,未完成的按比例相应
减发责任工资。
二、工资基金管理
1956年3月30日农场制发第一个“关于劳动工资制度(草案)”,要求职工年出满勤306天,
实行月薪日记制,月标准工资除25.5天计算日工资支付。1958年8月1日制定了“关于职工休
假与工资支付的规定”。六十年代初期要求对工资基金列专户管理,农场只是制定了“工资基
金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达到列专户管理和工资发放由劳资部门审批。工资的正规管理是从
1962年开始的,1962年3月1日制定了“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列工资基
金专户,分季度或半年下达各单位的工资指标,进行了控制。基层单位每月报劳动工资表,领
发时由劳资和财务部门审批。这项制度一直坚持到1966年。1969年组建生产建设兵团后,团军
务股设专人主管工资,按时编制工资计划。从农场到兵团,从兵团到农场始终坚持了工资发放
审批制度。1985年劳资科工资干事调财务科,工资的审批由财务科主管。教育、卫生部门的
工资,年初将指标批给各业务部门,山行部门自行控制使用。
三、调资升级
建场30年间进行了12次调资升级工作。
1.1956年初全场普遍进行了一次调资定级,原老五团转业官兵,全部由供给制改为等
级工资制,共1,580人。
2.1956年10月工资改革,按照分配的比例,对部分人员进行调资套级。全场1,580人,
调资套级101人。其中:干部调资4人;技术干部调资6人;拖拉机驾驶员调资58人,汽车司机
调资9人;修理工调资10人,卫生人员调资14人。平均每人月增工资6.38元。
3.1959年2月对成都转业官兵780人,普遍进行了定级。其中有45人升两级;平均每人月
增加工资6.50元,有8人没有调资。
4.1959年12月按国家给部分工作表现突出的工人调资的指示;工业工人给指标25%,农
业工人给指标4%,当时农场工副业工人445人按25%面调资112人;农业工人2,366人,按4%
面调资95人;还有个别转干人员定级,有20人也调了工资,这次共升级227人,平均每人月
增加工资6.50元。
5.1963年9月全国工资调资,面比较大,升级人数1,994人(包括转正定级425人),升
级面占职工总数42.5%;升级人员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资5.84元;另外调整偏低工资标准429
人,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资2.24元。工资类区从四类升为五类工资区。
6.1971年7月,国务院和兵团调资规定:对1957年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前参加工
作二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一般都提升一级。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
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一般提升两级。这次调资工作是1973年底至1974年初办完调资
手续的。工资从1971年7月1日起补发。这次全团调资3,823人;其中调两级的377人。
7.1977年10月按国家规定升级面40%,给老职工升级1,454人;对低工资的青年工人由一
级调到二级的3,98.1人;由二级调到三级的2,030人;靠级526人;全团调资7,994人。
8.1978年12月国家给奖励升级面2%,全场升级292人,其中:干部72人。
9.1979年11月按国家企业职3240%升级面的规定,全场4,565人调了资。
10.1981年10月按国家规定给文教、卫生战线人员进行一次工资普调,共计升级1,039人,
其中升两级的130人,教育:769人,卫生270人。
11.1983年10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5号和劳人薪(1983)365号文件规定,对1983
年9月末在册职工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普调一级工资,实行浮动升级二年全场共计升级
9,827人,其中再升一级67人,干部 656人,再升一级67人,工人9,171人,月净增加工资
67,819元,人均级差6.90元,于1985年10月办理了固定升级手续。
12.1984年11月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条件》和总局(1984)57号文件
“关于在垦区企业实行职工百分之三晋级奖励的通知”,办理了1983年的奖励晋级354人。干
部升级173人,工人升级18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