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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保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五节 劳保福利与劳动保险



一、职工福利
农场对职工的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多次作出规定,既考虑农场特点,农时季节,农活集
中的实际情况,又考虑工人的劳逸结合,防止单纯把职工当雇用劳力不爱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1956年至1985年,农场先后14次制定和修改职工工时休假制度的规定,逐步改善职工劳动
条件、减轻劳动强度。在劳动力最缺的六十年代初期,农场也始终强调每月必须保证职工
休假两天。日劳动时间最长不超过10小时,保证每天睡眠8小时,多余劳动要付给加班报酬,
冬季农闲工时缩减,予以弥补。对夫妻两地分居和单身职工按国家规定按时批给探亲假,
单位作到合理安排,各级领导不得苛扣工人。六十年代初国家困难,农场生活艰苦时期,
劳资部门对于职工食宿、生活费标准作了统一规定。(1)1966年10月,实行了粮食补贴,职
工家属每人每月0.64元。(2)1979年1月实行了副食补贴,每个职工每月5.00元。(3)1981
年6月底,实行了卫生费补贴,女职工每户每月0.50元。(4)1982年10月,实行了洗理费和
菜金补贴,洗理费每人每月4.00元。菜金每个职工每年20.00元。
二、劳动保护
农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和发放办法,在国家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况下,结合农场的实
际,先后8次修改和提高标准,发放范围逐步扩大。从1981年起,农业工人也发放工作服,
单、棉胶鞋,手套和毛巾等劳保用品。建立了领取登记卡,劳保用品发放工作有条不紊。
三、劳动保险
职工的生、老、病、伤待遇和退休工作,自建场以来一直按国家劳保条例规定执行。建
场初期,量很小,矛盾不突出,因而重视程度不太够,有些公伤手续不够健全。“文革”十
年动乱工资制度的改革,职工的病、伤遗留问题增多。1975年总场成立了劳动鉴定委员会,
按季或年度病伤残人员进行鉴定工作。劳资、工会有专人负责办理。对老干部、老工人,
会同工会、卫生部门进行体检鉴定。对多年的伤残人员进行了复查。对养羊工患布氏杆菌病,
进行了职业病的认定,清理登记,给425人制发了公伤证书,建立了档案名册。从1972年起,
对已达退休年龄和长期病残较重的老职工,办理了退休,离休手续,符合接班条件的子女,
办理子女接班安置工作。据统计,到1985年底,离休38人,退休1,3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