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安
第二节 公安
一、机构沿革
1955年建场时,原五团保卫股改称为二九○农场保卫股,杨春芝任股长。工作人员3名。
1958年7月,经富锦县政府批准,成立了二九○乡政府,与保卫股合并办公,杜洪高任
乡长,下设管理户籍、民政、妇联工作的人员一名。
1958年10月,保卫股改为派出所,杜洪高兼所长,下设管理户籍、保卫、民政、妇联、
武装工作人员各一名。
1959年6月,派出所改为富锦县公安局二九○公安分局,杜洪高任局长,王本善任副局
长。
1964年5月,二九○农场划归绥滨县,原富锦县公安局二九○分局改为绥滨县公安局二
九○分局。
1966年5月,公安分局与乡政府分开,王本善任局长。全场四个分场与总场地区各设一
处派出所,全场配干警22人。
1967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二九○公安分局被军管,公安干警被下放劳动。
1969年,二九○农场改为兵团第八团,设保卫股,现役军人付玉明任股长。各营配保卫
干事一名。
1977年,兵团建制撤销,保卫股改为绥滨县军民农场公安分局,李玉勤任局长。
1978年,恢复原二九○农场,公安分局又改为绥滨县二九○公安分局,杜洪高任分局长,
五个分场与总场地区成立派出所。一分场为军城派出所,二分场为前城派出所,三分场为北
镇派出所,四分场为联合派出所,五分场为古城派出所,总场为军民派出所。各所设所长1名,
工作人员2—3名,全局有民警30名。
1980年,宝泉岭管理局成立农垦公安局,二九○公安分局隶属宝泉岭公安局。同年建
行政拘番所和消防队。拘留所配所长1名,看守员5名,监号10个,看押、拘留场内违法犯罪
人员。消防队配有消防车1台,消防员8名,昼夜值班,为全场消防服务。
1982年王本善任局长,周文锦任副局长。同年成立水上派出所,何久胜任所长,民警2
名,负责边疆治安工作。
1985年王本善离休,周文锦病故,于启朋任副局长,王英兆任教导员。
二、案件侦破
1966年以前,场内治安比较稳定,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3起。
1961年9月,二九○农场破获了一个反革命集团。6月份,场水利队,以临时工王善智为
首的13人组成了反革命集团“同盟党”,他们有组织、有领导、有纲领、有誓言进行反党反
社会主义活动,企图为国民党反攻大陆鸣锣开道。公安分局配合富锦县公安局开展了侦察和
控制工作。经过三个多月的立案侦察,查清了他们的组织计划,掌握了他们的活动,于9月
份将该集团成员一网打尽,依法进行了处理。
1966年8月,三分场副业队工人赵友庆因犯强奸罪判刑15年。
1966年9月,一分场一队原副业队队长刘印胜因强奸罪判刑12年。
1967年以后,刑事案件不断上升,到1985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29起。
1968年3月,二分场6队孙树风破坏军婚判刑2年。
1968年10月,四分场31队工人蒋士茂、关迎香,因奸情合谋杀人,蒋被判刑10年,关被
判刑5年。
1968年,加工厂工人刘乃才犯奸污幼女罪被判刑10年。
1973年6月,一营5连工人王俊杰犯偷盗罪被判刑3年。
1974年5月,一营5连原政治指导员阎季善犯奸污知识青年罪被判刑5年。
1974年8月,一营5连原连长李继明犯奸污知识青年罪被判刑2年。
1974年,四营36连工人张清犯奸污生女罪被判刑5年。
1975年6月,二营1l连原连长王增东犯奸污知识青年罪被判刑7年。
1975年,二营11连卫生员曾光明,犯奸污知识青年罪被判刑10年。
1976年1月,修配厂工人伍风鸣犯强奸幼女罪被判刑15年。
1976年,一分场二队工人李长安,犯奸污养女罪被判刑8年。
1977年6月,一分场副业队工人周玉俭犯拦路抢劫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
1977年9月,三分场副业队工人张秀峰,犯强奸幼女眶被判刑15年。
1977年11月7日,四分场34队青年女工孙桂兰被害,经验查因奸情被杀,未侦破。
1978年,总场中学学生刘全华盗窃二分场15队冲锋枪1支,子弹5发,弹夹7个。1982年侦
破,刘被拘留,罚款赔偿损失费300元。
1981年1月,绥滨县东方红公社红星屯社员卢兴元,卢伯安,卢学安盗一分场10队绵羊18
只,价值1,000余元。主犯卢伯安潜逃,卢兴元判刑1年,卢子安判刑2年。
1981年6月,绥滨县东方红公社红联屯社员孙万和,姜全义,施翔合谋盗窃44队、47队羊
毛、45队物资仓库的农药、工作服、布匹、价值5,300余元。孙万和被判刑6年,姜全义被判
刑7年,施翔被判刑2年。
1982年2月,四分场31队工人张增森犯报复放火罪,被判刑4年。
1982年10月,四分场38队工人刘显祥伙同36队工人吴亚安盗窃36队肥猪8头,价值1,740
元,吴亚安被判刑4年。
1982年12月,绥滨县绥东公社大城子村社员钱兴元伙同黄振林、杨春林、盗窃粮食500公
斤,煤750公斤,仔猪、肥猪43头,价值2,500余元,主犯钱兴元被判刑7年。
1982年12月,二分场14队原副指导员张茂梅与其妻长期感情不合,离婚不成,将其妻掐
死,张被判处死刑。
1983年3月,五分场退休工人孟兆庆犯强奸少女罪,被判处死刑。
1984年7月,绥滨县绥东乡红星屯石全福伙同薛正海、卢伯安盗窃37队黄牛3头,43队、49
队黄牛、盗窃建三江管局黄牛、马,作案6起,盗窃牛、马18头及粮食等物资,价值1万余元。
供出罪犯13名。卢伯安被判处死刑,石全福被判刑10年,薛正海被判刑11年。
1984年1月,五分场46队工人张春林、总场中学学生张春山,犯拦路抢劫、强奸罪,张春
林被判刑4年,张春山判刑3年。
1984年6月,油脂厂工人曹安国1982年盗窃油脂厂彩色电视机,价值3,020元,被判无
期徒刑。
1984年,五分场49队工人谢青春,犯流氓伤害罪,被判刑10年。
1985年3月,四分场34队工人高振江,高太国,高太军,高太庆,伙同盗窃机械零件,仔
猪、粮食等,价值3,000余元。高振江定罪免诉,高太国判刑3年,高太军判刑1年,高太庆
拘役6个月。
三、边境治安管理
二九○农场沿黑龙江边疆线51公里,靠近边境线有12个生产队,居住职工家属4,125人。
建场后,根据以反内潜,堵外逃为重点的方针,建立了居民联防措施。内部严格户口管理制
度,外来人报告,外出请假制度,对盲目流动人员经常审查制度。同时还加强了对江上捕渔工
边境政策教育。1969年二九○农场改为八团后,联防工作更加严格。每到夜晚,主要交通要塞、
江边主要渡口都设有岗哨。1982年增设了水上派出所,进一步加强了界江捕鱼生产人员的管理。
由于边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有力地控制了内潜、外逃事件。
1960年5月,渔队工人冯世忠,越界捕鱼与苏联鱼船发生争执,向苏方渔民开了一猎枪,
被富锦人民法院判刑2年。
1976年3月,四分场36队家属翟秀英在野外放哨,发现一生人可疑,报告了队领导,队立
即派车追赶,将该人扣留盘问,审查结果是一名由辽宁串来企图越境的坏人。翟秀英等立三等
功。
1980年8月20日,佳木斯航运局1002号船水手马季,在去黑河的返回途中,跳水投苏。27
日夜间游回,路经二分场17队时,被工人陈子阵抓获。
1980年7月14日,五分场渔队工人李京臣、李卫东2人在黑龙江边抓获两名游水潜入国境的
苏联人,当即送往有关部门。
1981年2月12日,前进农场工人陈可俊来三分场探亲,去水曲柳通打猎,迷路越界,被苏
联抓去,经照会后送回。
1984年12月8日,3名苏军从江心岛外侧侵入国境,并向渔民吴桂林、孟兆生开枪射击,企
图强抓渔民,吴、李2人严正抗议,使苏军的企图未能得逞。后苏方承认侵入国境。
1985年8月5日,五分场渔队工人曹业安,李德新、曹业波、解清华越航线捕鱼,李德新、
曹业波被苏方抓去,后经会谈苏方将3人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