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司法 一、机构沿革
建场初期,没有司法机构。1958年7月成立二九○乡,负责场内民事纠纷和婚姻登记工作。
“文革”期间,乡政府被撤销,公检法被砸烂,民政、政法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69年初,团
政治处设保卫股,兼管团内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及部份民政工作。
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公检法得到了恢复和加强,各种法律陆续颁布健全。中央
提出以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经省批准,于1977年1月正式成立军民农场人民法庭。1977
年4月任命王本善为法庭庭长。1979年 3月王本善调公安局,任命刘金声为法庭庭长。1978年4
月改称绥滨县法院二九○农场人民法庭。1981年4月,绥滨县人大常委会对刘金声正式履行法律
任命手续。当时法庭只有三人。1982年4月20日任命田光远为法庭副庭长,同年10月绥滨县人大
常委会正式履行法律任命手续。1983年农垦成立法院改称:宝泉岭农垦法院二九○人民法庭,其
业务归宝泉岭法院领导,行政编制属于管局,干部配备使用本场协管。1984年3月26日刘金声任
法庭参谋,同年3月田光远任庭长,王德富任副庭长。1984年12月18日正、副庭长经省高级人民
法院正式履行法律任命手续。法庭有正、副庭长各一人、助审员一人,书记员一人,负责辖区
内的民事、经济和上级法院交办的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宣传法律,对基层调解委员会的业务
指导工作。
二、审理案件情况
三、冤、假、错案的平反
1978年下半年开始到1981年底,法庭按上级指示配合县法院共复查“文革”前,“文革”
中案件61起,其中政治案件1.7起,刑事案件44起。这61起案件中,轻刑者一年,重刑者十五
年。经复查:61起案件中属冤、假、错案的17起,维持原判的44起。被平反昭雪者都较满意,
感谢党的政策英明、组织关怀。
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着重调解的方针,自建庭以来授
理的197起离婚案件,除两起判决外,其余195起都是调解结案,经法庭工作人员就地办案尽力调
解,挽救了即将破裂了的家庭。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及时准予离婚,避免了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发
生。
1983年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提出三年为期打三个战役,实现社会治安根本
好转,在第一战役第一仗中,法庭完成法院交办六起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十二人犯。
1985年,在兴办家庭农场中,法庭受理场内承包合同和对外经济合同案件8起,诉讼标的额
达十八万元,其中开大庭公开审理两起,保护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挽回了经济损失,为农
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四、基层调委会的设立及其作用
为了安定社会秩序,方便群众及时排难解忧,建庭以后,建立健全了基层调委会,1985年
全场共有调解组织94个,调解委员387名。调委会起到第一道防线作用,是法庭工作的好助手。
如1985年全场94个调委会,调解各种民事纠纷300起,其中婚姻案件91起,家庭纠纷50起,邻
里纠纷35起,经济纠纷24起,赡养30起。轻微刑事案件70起,防止非正常死亡3起。调委会还
积极宣传法律知识,1985年办法律知识宣传栏145处;办黑板报208起,队广播讲座200次,上
法律课564次。
为了提高基层调委会的业务素质,每年召开一次调解主任业务学习班,学习法律,学习人
民调解工作方法,交流调解工作经验,推动全场民调工作深入开展。
五、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
法庭成立后多次在基层单位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经济合同法》等。还利用上级法院在本场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和法庭公开审理经济合同案件及
民事案件时,组织各方面人员参加旁听,场电视台拍摄电视新闻在全场播放,扩大了教育面,
收到了一定效果。法庭还同司法办、公安分局、检查全场各生产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和日标管理落实,对社会安定团结、减少诉讼、减少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