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计划生育 1962年,二九○农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开展了
计划生育工作。当时主要号召避孕和多子女的男性做输精管结扎手术。当年有少数夫妇采
取了避孕措施,有部分男性做了绝育手术。
1965年,场党委下发了“关于1965年卫生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计划生育是卫生工
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各级领导应重视这一工作,加强宣传教育,使群众真正从道理上懂得计
划生育“五有利”的好处,从而达到未婚青年能够晚婚,已婚青年做到有计划生育子女,多
子女的主动要求绝育。卫生人员要当好宣传员,做好避孕工具的使用指导。计划生育也要培
养典型单位,可将其列入卫生点的单位同时进行”。按照党委要求,各级领导及卫生人员纷
纷行动起来,除了大张旗鼓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外,还带头做绝育手术。在他们的带动下有
一大批男职工做了绝育手术。
“文化大革命”中,计划生育工作受到冲击,处于无人过问状态。
兵团组建前期,计划生育工作没有重点抓,人口自然增长率达24‰。
1973年12月,八团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孙天鳌,副主任樊西夫、王景周,委员
孙树岩、李培正、柳忠敏、李玉英。计划生育办公室设在卫生队。计划生育会成立后,严格
执行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生育间隔四至五年的规定。并且规定,从1974年1月2日起实行按
计划发放“准生证”,婴儿出生后要持“准生证”方予落户。已有两个孩子及其以上者不发
“准生证”。生育第三个孩子不予落户,女方是职工者,从怀孕第三个孩子起,到生后第18
个月止,停工停薪。如因生育孩子过多造成经济、生活和住房困难,不再给予解决。这一规
定执行后,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3年的23.02‰,下降到1974年的14.63‰。
1975年2月,八团组织了计划生育手术大会战,设有大会战指挥部。副团长马万林担任总
指挥,卫生队组成了手术组,巡回到各营、连进行男女扎手术。做男扎941人。这年6月计划
生育手术组被黑龙江省生产建设兵团授予“先进手术组”称号。
为了检查手术效果,4月还对1962年至1975年3月对做过输精管结扎手术的2,388人进行了
随访调查。经查,手术近期情况(手术后三个月以内)良好者2,176例。占91.04%,有各类并
发症者212例,占8.96%。远期情况(术后三个月以上)调查1,447例。术后远期情况良好
1,352例,占93.43%,有各类反应及并发症者95例,占6.75%。在2,388例男扎手术中,
手术成功2,341例,占98.03%,术后再孕者47例,占1,97%。再孕原因,多数是由于术后
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避孕措施所致,也有再通者。
1979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下发后,二九○农场根据本场实际情况,又专
门下发了文件,对一些具体问题做了补充规定,1980年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5.66‰,是建场
以来较好的一年。
1982年,二九○农场批转下发了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补充
规定的报告》,这个报告中规定:对男女青年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均达到超过晚婚年龄的初婚
夫妇,在执行上级有关奖励规定的同时,可增加婚假一周(共1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优先
安排住房和生育指标。对晚婚晚育只要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产假可延长3个月,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经教育坚持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调离现职工作 (指技术工种和文教、卫
生系统、服务行业),并给户相应的纪律处分。提升、评工资、晋级和培养党团积极分子时均
受影响。对未经批准生二胎者收回独生子女证,扣回独生子女所享受的一切待遇。己享受哺乳
期留职休假10个月的要扣回所发工资。凡是晚婚率、计划生育率,一孩领证率达到90%以上的
单位,经年终统一验收属实,奖励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现金20元,奖励单位100元,三率
中一项达不到,罚单位款50元。
二九○农场从1962年至1985年共做男手术2,993例的女扎手术1,427例。1979年12月至
1985年12月己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1,763对,占只有一个孩子夫妇总数的99.8%。
二九○农场在抓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还注重抓了妇幼保健工作。1976年曾对全场已婚妇女
进行了妇科病普查普治,坚持年年为儿童接种疫苗,确保了儿童健康成长,促进了计划生育
工作的开展。
1970年至1985年全场人口自然增长率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