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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打破固定工资制

第二节 打破固定工资制


从1986年起,农场继续对家庭农场职工实行预借生活费,工资及各种补贴记入档案管理。
对凡参加家庭农场和从事养殖业、渔业生产的职工,按规定上交产品以及其它收入全部通过生
产队结算的,每月按本人基本工资60%预借,对1958年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和职工少、
家庭人口多、确实困难的可适当多借一部分,但最高不超过80%。预借生活费记在个人账上,
年终在分配中扣回。对生产队管理人员实行经济责任目标考核与分配挂钩的办法,预借80%工
资。

1989年生活费每月每户预借40元,其余自理。

1990年开始,除确有困难的、有子女上学的等情况外,其他人员不再预借生活费。至此家
庭农场、牧场、林场、渔场职工,全部打破了固定工资分配形式。工、商、运、建、服单位也
实行了责任工资、浮动工资、计时工资等分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