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四节 承包经营责任制
1985年,农场承包经营,继续朝着承包到组、到户、到人的方向发展,全场参加承包人员
总数达9424人,其中职工7134人,从承包形式看,以机械化作业为主的有机户承包主要从事粮
豆生产,一般实行协作体(有机户和无机户联合承包),部分实行机务单独承包或分车组承包,
实行协作体承包的488个;无机户承包的3304个,主要从事玉米、水稻、杂粮和甜菜作物生产,
一般实行统种分管分收。在承包分配形式上主要采取盈亏大包干。
1991年对不愿意继续承包或要调出场外的有机户和无机户,实行分级累计按比例提取资源
补偿费的政策,以稳定土地承包。对家庭农场承包以来劳均年收入4000元以上的部分,收取资
源效益补偿费,收入归农场。其比例为:年均收入4000~6000元,提取20%,6000~8000元提
取40%,8000元以上提取60%。
1995年,为切实做到家庭农场自负盈亏,确保农场利费和粮豆上交,对家庭农场实行担保
金制度,担保金可用超分配或适合于担保的财产进行担保,用于担保的超分配或担保的财产签
订担保合同。每公顷担保金不少于500元。年终完不成利费税等指标和上交粮豆指标时,用担
保金或担保财产抵补。无论任何人承包土地都必须坚持“两费”自理。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给家
庭农场垫付生产、生活资金。农场重点考核生产队家庭农场挂账情况。当年“两自”率达到了95
%以上,其中生活费100%。
1999年,农场继续实行土地承包保证金制,具体标准为承包面积在10公顷以内的,每公顷
交300元;11~20公顷的每公顷交250元;21~50公顷的每公顷交200元;51公顷以上的每公
顷交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