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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体制改革

第二节 商业体制改革


1986年农场国有商业有总场商店、北方商店、收购站、5个分场商店。国有商店归商业科
领导。此外还有3家集体所有制商店,分别是友谊商店、如意商店、第二青年商店。

1988年1月撤销商业科,成立商业公司,负责全场商业的行政业务领导,公司对所属商业、
服务业实行计划管理、协调服务、经营等。总场商店与各分店(包括北方商店、收购站)均为
单独核算单位,与总店脱钩,隶属公司领导。分场商店党务工作归分场。商业公司对固定资金、
流动资金统一管理,按照以商养商的经营方针,实行定额上交,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
亏,内部打破工资制,实行联销、联利、联服务质量的“三联”计酬形式。为了减少管理环节,
实行库台合一,多渠道进货、采购、保管、售货融为一体,使经济利益紧密挂钩,对购销放开
经营、自行采购、自行结算。根据不同情况,农场对北方商店、收购站、四分场商店实行租赁
经营,承租者实行公开招聘、指标核死、人员定编、自负盈亏的形式。1987年1月,农场撤销
商业科,成立经销公司,继续实行以商养商,定额上交。将小型商业网点,如修表、刻字、照
相、理发、自行车修理等租赁或转让给个人经营,房屋和设备实行租赁,向农场交纳租金,实
行个体承包,完成上交,剩余归己。

1993年9月,农场对综合商店实行“租壳卖瓤”。综合商店有职工97名,固定资产22万元,
流动资产72.1万元。库存商品全部作价转让给职工,变卖的库存商品采取分期偿还,库存额5
万元以上的首次付款不低于30%,3~5万元之间的首次付款不低于40%,2~3万元之间的
首次付款不低于50%,1万元以内的必须一次付清。对于将库存商品一次付清的,给予进价优
惠5%,按期还完的给予减免利息。商店内部职工每米柜台租金为85元,对承租空柜台的每米
租金为90元。

二、三、四分场商店也实行了租赁经营,五分场商店、一分场商店实行民有民营。五分场
商店有营业面积360平方米,仓库216平方米,库存商品11.6万元。拍卖价16万元,分两次付
清,首次付款9万元,由刘克朋购买。一分场商店,有进价库存7.6万元,固定资产净值2.1
万元,拍卖价12.6万元,由白松涛购买。利民商店有库存商品5.9万元,固定资产净值4700元,
拍卖底价7万元,由面粉厂购买。

1995年3月2日,农场对收购站实行租赁经营,流动资产实行转让,公开招标,租期三年,
变卖商品及室内设备作价共61000元,对过期残次商品给予削价报废处理6830元,出售底价为56000
元(为使拍卖成功又降低5000元),共有8人报名,原收购站职工宗金胜以77200元中标购买,
年上交租金9000元,当场签订合同,租金及变卖款共86200元,当场一次付清。

1994年6月10日,北方商店实行“租壳卖瓤”。进价库存112909元,过期和残次品33428
元,实际变卖79480元,付款方式第一次交现金40%,可以拆借60%,由王松堂承租。

2000年末,取消商业科建制,全场国有商业全部退出经营领域。综合商场旧址建设广场。
1997年6月原收购站旧址建综合市场三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