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服务业体制改革
第五节 服务业体制改革
一、粮贸公司
兴办家庭农场以后,农场成立了粮贸公司,负责全场粮食管理工作,对家庭农场实行有偿
服务经营,公司经费从家庭农场议价购销粮中提取,并从大豆外贸出口增收部分提取经营费。
1996年粮贸公司管理费由农场核给,不再从粮价中提取。农场粮店行政、业务归粮贸公司领导
管理,公司和粮店人员实行定员、定编,富余人员分离后自谋出路。销售费用由农场扣除销售
价差后实行限额核定,超支不补,节余按比例提成。1998年粮贸公司对所属三个粮店实行“租
壳卖瓤”,房屋实行租赁经营,库存商品作价变卖给个人,共15万元。
二、驻佳办事处
农场驻佳木斯办事处是1989年兴建的,原隶属于物资公司领导管理,1993年独立核算,单
独承包。办事处坐落在佳木斯前进区桥南路4号,有主楼6层,面积2547平方米,造价89万元。
2001年4月18日公开拍卖,底价170万元,成交价175万元。变卖款一次交清。
三、通信中心
1986年以来,通信站实行了定员定编,农场按照以话养话的经营方针,使其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除列入农场计划的新建项目外,其余一切费用自理。新建工程实行预算包干,工时节
余提奖。电话收费标准参照分局有关规定执行。1995年通信站更名为通信中心,2001年初通信
中心上划总局通讯公司。
四、物资公司
1986年农场成立物资公司,由总库、燃料站、装卸队组成,统一负责全场的生产资料供应
和调剂。一、二类大宗物资保证农场计划,三类物资实行计划供应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建立必
要的生产资料市场。化肥按农场计划供应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化肥按农场计划价格预结算,大
宗物资在生产队保管期间的占用费单独核算,由家庭农场负担,农场核给限额流动资金。限额
内月息按2‰收取占用费。超占部分按贷款利率计算占用费。
物资公司内部管理费(含农场仓库,不含生产队代销员)、资金占用费、物资中转费(江
沿),按进货额的9%提取费用。
装卸队除船队实行定额上交、自负盈亏外,其他装卸人员定编定员,核定管理费,包干使
用。装卸工人在装卸期间实行计件工资,费用超支不补,节余提奖。实行节能降耗奖,按国家
规定损耗定额,降低部分20%分配给个人,30%上交给农场。装卸工人不参加物资公司奖金分
配。
1998年3月,物资公司除农药、化肥、油料、大型农机具由物资公司统一经营外,其余五
金、交化、配件等实行房屋租赁、库存材料变卖,变卖存货167万元。物资公司修理部竞价拍
卖,底价8万元,竞价拍卖14.8万元,一次交清优惠15%,净上交农场12.58万元。
2000年1月,物资公司船队实行公开拍卖。217船队包括拖轮和400吨驳船。拖轮(船头)
编号:绥农拖14003,400吨驳船编号14004.出售底价人民币26万元,成交价38万元,购买人
谷多仁。231船队包括拖轮和400吨驳船。拖轮(船头)编号:绥农拖14004,400吨驳船编
号14003,出售底价人民币24万元,成交价39.1万元,购买者刘德林。
2000年12月25日,物资公司实行财产转让,转让价9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5万元,流动
资产72万元,资产转让款一次付清优惠20%,净上交农场78万元,由原物资经理徐未民购买,
成立“二九○生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物资公司从此退出经营领域。
五、生活服务公司
生活服务公司成立于1993年,前身是农场招待所,下属单位有:招待所、招待食堂、养猪
舍、维修队、清洁队、彩虹商店、党校舞厅等,1994年生活服务公司亏损10.3万元。
1995年,农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实行“分立经营”,一企多制,对养猪场实行拍卖,
其余实行租赁经营。招待食堂年租金底价6万元,租赁保证金2万元;招待所年租金底价4万
元,租赁保证金2万元,其中现金1万元;舞厅年租金底价1.5万元,租赁保证金1.5万元;
彩虹商店年租金底价1.3万元。养猪场底价为4万元。菜地划归畜牧场,托儿所划归教育科。
农场对生活服务公司进行了公开招标,招待食堂以年租金9.4万元承租,招待所以年租金7.6
万元承租,舞厅以年租金2.2万元承租,彩虹商店3万元承租,养猪场拍卖成交价7万元。
2000年3月,招待所、招待食堂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招待食堂年上交承包费3.6万元,交
抵押金3万元,承包人刘长顺。招待所年上交承包费3.3万元,抵押金3万元,由臧建令承包。
2001年3月,招待食堂、彩虹商店舞厅终止承包,原地址被万兴建筑公司开发,兴建二九
○宾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