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住房制度改革
第五章 住房制度改革
1984年12月4日,农场制定下发了《关于职工住房作价变卖的具体规定》。其中规定:1、
现有职工居住的房屋,除规定的房屋不变卖外,其余职工住房一律给予优惠作价卖给职工个人,
购买后,产权归己,子女有继承权。付清房款后,由农场发给房产证书,然后由单位登记造册,
建立档案;2、总场领导干部,已离休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十八级以上的老干部,以及工程师以
上人员,或相当于工程师级的科技人员居住的房屋,仍按原来的房租标准交纳房费,维修费自
理。变卖房屋作价方法,是按建筑年限确定平均单位造价扣减折旧后的剩余净值的50%卖给个
人,对当年交清房费的实行了优惠政策:房价在500元以内的,优惠10%,500元以上的优惠
20%。超过规定交款年限未交清的,交纳资金占用费10%。农场对家中无劳力、无经济来源的
孤寡老人住房给予照顾,住房不实行变卖,按原房租标准交纳房费,产权归公。住户职工交清
购房款后,由农场房管部门发给有限产权房屋证。这次职工住房改革是不彻底的改革。一是只
将房屋剩余净值的50%卖给职工,房屋产权归农场和职工共有,职工享受有限产权;二是还有
一部分人的住房没有变卖,仍实行住房公有化。
1989年3月12日,农场再次制定下发了《关于对现有职工居住公房实行转让的具体办法》。
本办法主要对1984年没有转让的科技人员、行政干部、老干部、场领导、学校教师等所有住房
全部转让,仍享受有限产权。1993年12月28日,农场又重新下发了《关于收取居民住房优惠转
让款差额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此次是对全场职工住房制度进一步改革,凡住房职工交清房款
后,住房全部实行商品化,由农场房管部门发给由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监制、农垦总局统一印
制颁发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从此,农场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彻底完成,结束了二九○农场建场
以来实行30多年的职工住房分配制和公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