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机械的转卖 1985年,农场根据全国农垦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管局党委扩大会议的要求,全面兴办职工
家庭农场,同时开始将农场农业机械转卖给职工家庭农场。场发[1984]80号文件规定“……
原生产队的农机具全部作价卖给职工家庭农场,产权归己,其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犯。”“关于农机具,包括生产用房,作价变卖问题有两条原则,一是作价变卖,
产权归己,但不得低于净值,对无净值的视状态情况合理作价。二是租赁,凡租赁的农机具
(包括生产用房)产权仍归农场所有,租金八年付清。”同时农场规定,无人购买或无人租赁
的农机具,由农场统一收回,用作代耕机械。
作价变卖的农机具五年内分期付清转卖款,每年偿还五分之一,逾期不还,交纳占用费,
当年全部付清的给予优惠15%,第二年全部付清的优惠10%,第三年全部付清的优惠8%,超
过五年付款的,加收占用费7.2%。
根据农场转让农机具的政策,农场有关业务部门对各类农机具进行合理作价。由于机械类
别、型号不同,使用年限、技术状态有差异,给合理作价带来一定难度。作价的指导思想是:
对职工愿意买的“热门货”,如田间作业的动力机械和农具及收获机械,标价可偏高些;对老
型机械和晒场机械可偏低些。从宏观上既要保证农场收回转让机械净值,又要根据职工需求及
实际承受能力,能卖尽量全卖,一步到位。本着以上原则,对全场转卖的21种2578台田间耕作
机械和298台非田间机械,分类确定了50个作价标准公式合理作价,进行转让变卖。
机具转卖前,农场在三十五队召开了由各生产队长参加的转卖现场会。1986年春节前除二
十一队、四十一队、四十四从、四十五队、四十八队、四十九队、五十队、五十一队、五十二
队九个生产队(1984年秋黑龙江堤坝决口,这九个队农田全部被淹,农场实行优惠政策,给予
重建家园、恢复生产、休养生息的机会,暂不办家庭农场)农机具没有转让变卖外,其余各队
全部转卖完毕。
1985年农业机械转卖作价明细表
(1984年11月15日)
机械出售情况统计表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