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房屋转卖
第四节 房屋转卖
1985年,农场决定现有公建和私人住房,以优惠价格转卖给个人。
一、作价原则 各种结构住房每平方米按下列建筑年限计价:
1980—1984年 35—40元
1975—1979年 30—35元
1970—1974年 25—30元
1965—1969年 20—25元
1960—1964年 15—20元
如现状明显不好,可适当减价,由转卖小组检查鉴定。
二、转卖面积和金额
1984年底,全场公建房屋面积为304,210平方米,其中公用房屋148,999平方米,民用住宅
155,211平方米。
转卖172,611平方米,金额406.8万元,是净值的79.4%。
其余房屋属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不买住房职工家庭占用,按规定收折旧费3%和固定
资金占用费5%。
三、收款办法
房款4年内还清。本年还清者,优惠房价的30%。1989年以后付款,每年加资金占用费15%。
1985年底,已有50%的买房者还清房款。
四、其他规定
(一)交清房款者,房权归己,发房产证,子女有继承权;如转卖,需到房管部门由双方协
商,办理手续。
(二)没交房款前如退房,以每平方米每月0.06元扣占用费。
(三)不愿买房者,每月每平方米按下列标准交纳房费:
砖瓦结构 0.20元
土瓦结构 0.18元
土草结构 0.15元
(四)以下人员可以不买房屋,居住公房,每月每平方米以4元收缴房费: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
大中专毕业生
科技人员
小学教师
医护人员
场级干部
已退离无子女继承的老职工